《鳳凰網》報導,華東政法學院教授王俊民表示,周正毅曾因犯虛報註冊資本罪和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於2004年6月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相較於再次被捕的兩項罪名,行賄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法定量刑的上限是達到極限的,最高分別可判處無期徒刑和死刑。
據《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另外,根據中國有關規定,犯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將被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據了解,目前周正毅已於21日被依法逮捕,案件還在進一步偵查中。此前有關方面曾披露,上海看守所所長黃堅曾因為接受周正毅五十萬元賄賂被捕。接近周正毅的人士表示,周正毅再次被捕,行賄金額遠遠超過這個數字,意味著上海社保案涉及的範圍會進一步擴大。
新華社此前報導稱,「上海市檢察院在偵察其它案件中發現,周正毅又涉嫌行賄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檢察機關遂於2006年10月22日,對周正毅立案,經偵查獲取了周正毅行賄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相關證據,故決定對周正毅予以逮捕。目前,此案還在進一步偵查中。」但外界紛紛猜測周正毅再次被捕與前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案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