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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學者黃佶博士致有志於民主事業人士公開信

今天讀了中國民主同盟盟員郭泉先生致胡錦濤吳邦國兩位國家領導人的公開信。他在信中指出:「如今中國在政治上並沒有進行任何導向多黨競選民主政治的改革」,他還提出:「共產黨人也應該與人民共選」,「建立多黨競選的民主中國」,「權力制衡是民主的操作核心,多黨競選才能保證這樣的制衡」。  



這些都是很重要的觀點,但如果我們仔細閱讀中國的有關法律,可以發現,這些要求都已經寫在法律里了。

  首先,法律授予了中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非常大的權力。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

  第八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摘選):
(三)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選舉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
  
(六)選舉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十一)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

  第九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摘選):
  
(四)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  

(九)撤銷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由它選出的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黃佶註:這麼大的權力,靠誰去具體地爭取和落實?顯然只有靠人大代表。那麼人大代表是怎麼產生的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

  第五條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黃佶註:中國基層人大的代表是由選民直選產生的,不是由政府官員直接任命的——但我的幾個年輕朋友一直是這麼認為的。)

  那麼,什麼樣的人才有資格作選民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規定: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黃佶註:只要你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那麼你不僅有權選舉人大代表,你自己還有權去競選人大代表。)

  第二十九條 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提名產生。  
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推薦者應向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介紹候選人的情況。(黃佶註:中共可以推薦自己的黨員做候選人,其它黨派也可以。例如民盟可以推選郭泉先生作為南京師範大學所在選區的人大代表候選人參加競選。)

  由於人大的權力很大,一旦非中共黨籍的代表占據多數,政府實際上就不再掌握在中共手裡。如果民盟黨籍的人大代表在南京市人大中占據了多數席位,那麼南京市的執政權就屬於民盟了,民盟籍人大代表可以提名並選舉民盟成員擔任南京市正副市長和南京市檢察院和法院的負責人。  

從理論上講,中國的法律已經為在野黨上台提供了可能性。當在野黨在全國人大中也占據多數席位時,就能夠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了。

  雖然在目前看來,這是不可能的。但是在民主政治中,實現政黨輪替只能使用這種辦法,在野黨是不可能通過執政黨的主動「讓賢」而成為執政黨的。

  現在更現實的、有可行性的是:能夠代表人民利益的人大代表(非中共黨籍或中共黨籍的)在各級人大中儘量占據多數,用自己的權力,制約政府官員,為本地人民謀福利。

  所以,建設中國民主最現實的問題不是呼籲最高領導給予更多的權力或重申法律早就已經給予的權力,而是去真正地兌現這些權力。

  我們應該認識到,有執政黨的官員阻撓黨外人士競選是非常正常的,我們不能因為前方可能遇到阻撓就不向前進。只有遇到了阻撓,我們才能批評有人阻撓,才能去打官司。以下是有關法律摘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規定:

  第十章 對破壞選舉的制裁:第五十二條 為保障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破壞選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或者代表,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二)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三)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四)對於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於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以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當選的,其當選無效。(摘選結束) 

 我們不能指望最高領袖下令各級官員不得阻撓。這是不可能的,也沒有必要。因為法律已經規定了阻撓選舉是非法的,如果我們不依賴現成的法律卻要等待最高領袖的指示,這反而是違背民主和法制精神的。

  中國民主建設的工作不必等待最高領袖發布新的指示,現在就可以開始進行:

  1,有志民主事業的人士積極靠攏那些敢於對政府錯誤決策提出批評的人大代表,支持他們的工作,例如協助他們了解民情、調查研究、撰寫提案、向政府官員提出質詢、在媒介上發表言論,等等。

  2,有志民主事業的人士在人大代表選舉活動中,積極參加競選工作,包括參加選舉的組織工作、計票工作(法律規定這些工作的人員都應該來自普通選民,但絕大多數選民都放棄了這一權力,於是官員們樂得自己負責選舉工作),積極提名和協助能夠代表選民利益的人士競選人大代表,或自己親自競選人大代表(當然,平時就應該代表選區人民的利益,為之奔走,讓選民認識和了解,選舉時才能得到選民的支持)。

  3,對於官員在選舉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例如撕毀競選人的宣傳海報)和小動作(例如特意安排本單位候選人在選舉的關鍵時期出差)等,進行堅決的揭露和鬥爭,必要時向法院提出起訴。即使法院搞鬼,官司輸了,也是對舊體系的一次衝擊,對民主權力的一次爭取,對有關法律的一次宣傳機會。而如果官司贏了,將有重要的意義。

  在選舉人大代表時,少數積極競選的非中共人士得不到必要的支持,往往孤掌難鳴。這是因為人民不熟悉人大法律和程序、不重視人大、不相信人大有很大的權力、怕麻煩、怕反覆開會(這是官員阻撓民主選舉的常用手法),大多數知識精英則不願意做出頭鳥。

  更重要的是,中國絕大多數人的民主觀還不成熟,都在消極地等待上面恩賜民主權力,卻沒有認識到民主權力已經放下來了,但需要靠自己一點一滴、得寸進尺地去擠、去實現。

  我們應該樹立一個新觀念:民主建設只有上面的放權是不夠,更需要下面進行持久的、艱巨的、韌性的努力,去把寫在法律紙張上權力,變成真實的權力。

  如果沒有這樣的新觀念,即使中國引進了美國的全套選舉制度,也是沒有用的。

2007年11月14日於上海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王篤若

來源:中國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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