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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夫一夜要10次妻訴離婚 法官不准

屏東謝姓女子不滿丈夫酒後「性」致高昂,一日與她「嘿咻」10餘次,導致陰道發炎卻仍持續索愛,因此向法院訴請離婚;但法官審酌後認為,2人周末才同居,性行為頻繁無違常理,且婚前女方就曾因陰道發炎就診,難斷與性行為有所關連,認為訴離無理,判決駁回。

謝女指出,與丈夫交往3個月即結婚,婚後因工作關係,每到周末才有機會同居,婚前他並無酗酒惡習,未料婚後經常在酒後微醺之際要求發生關係,就連她陰道不適塗抹藥物後,仍強令滿足性需求。

假使真的拒絕,丈夫則會眼睜睜看著她,一直嘆氣到天亮,一整夜都不用睡;謝女還說,某次公司員工旅遊,安排入住4人房,除了夫妻外還有其他2名女性同事,當晚他也要求合併2張單人床,要求發生關係,現場為此爭執許久。女方拿出就醫紀錄證明,至少7次因此就診,還不包括自行至藥房買藥塗抹的次數。

但謝夫反駁說,他沒有酗酒習慣,且妻子婚前就患有陰道發炎,並非在婚後與他發生關係導致,強調如有發生性行為,都是在你情我願情況下,雖然與她在金錢價值觀不同,不過仍對婚姻抱持希望,期盼能共營圓滿家庭生活。

屏東地院法官認為,兩人1個月僅有4至5個周末才有機會碰面同居,先不論女性生理期因素,能發生性行為時間至多8至10日,對新婚夫妻來說,次數頻繁並不違常理,且女方陰道發炎婚前就有,若因此訴請離婚,實在難以採納,最後裁定駁回。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王君

來源:中時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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