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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失敗的國家治理結構:公器私用

一、國家組織結構

現時國家機構設置如下圖:

《中國—律師盡職調查報告》截圖

二、國家治理結構

就公司而言,所謂「公司治理結構」,是指所有者(主要是指股東)對經營者的一種監督與制衡機制。其主要特點是: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管理層所構成的治理結構來保證合理的公司內部管理,以確保所有者將自己的資產交由經營者(即董事會等高級管理人員)託管時的利益得到合理的監督和保障,避免受到經營者以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損害。

如依照《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就規定,上市公司應建立能確保股東充分行使權利的公司治理結構。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應確保所有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享有平等地位。

另,對於防止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和小股東利益的侵害,《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就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保障上市公司資產完整,不得侵害上市公司對法人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影響上市公司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並避免同業競爭和不公允的關聯交易等等。

若將國家類比為公司,則國民為股東、中共為實際控制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股東大會、國務院為董事會、司法和監察機構為監事會,我們可運用公司治理在法律方面的基本要求和原則來發現國家治理中存在的問題。化繁為簡,方便國民更容易理解當下國家治理結構中存在的問題。

如國家機構設置圖所見,中國與大多數現代國家一樣,表面上看,從權力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股東大會)、執行機構國務院(董事會)到司法和監察部門(監事會)完整有序,國家治理結構是完備的。但深入調查就會發現,「三會」在運行中嚴重違背公司治理的最基本原則,導致國家治理結構保護國民權益的功能完全失效,具體表現如下: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股東大會)

全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其常設機關是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有適當名額的代表。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因現實條件所限制,本律師不能取得包括但不限於全國人大召集、召開、表決、會議記錄等程序文件,亦不能確認每次大會的通知、提案、表決程序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但仍可通過相關公示的法律法規、黨規文件及其他客觀情況發現存在以下問題: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完全不具備人員獨立性

(1)作為全國人大的最重要組成部分的人大代表,代表的不是人民的利益,而是中共的利益。人大代表不僅完全失去獨立性,而且成了事實上的「黨代表」

造成人大代表不代表人民的根本原因在於人大代表選舉是「假選舉」,選舉所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存在嚴重法律瑕疵,是一部專為「黑箱作業」而制定的法律。

《選舉法》不僅內容簡單粗糙,全文8千多字,而涉及到選舉程序的,只3千多字的內容(美國一個州的選舉法,就有10萬多字)。而且,在選舉的重要環節,比如候選人的確定、選民小組和主席團的組成等關鍵法律事項表述含糊不清,存在方便中共操縱選舉的特別設計。其表現如下:

1)主持選舉的機構並非中立機構,而是黨領導和控制的機構

依照《選舉法》相關規定的特別安排,選舉機構及其人員組成都歸中國共產黨領導和控制。選舉機構並非中立機構,不符合最基本的公平公正原則。

如《選舉法》第8條規定,選舉機構由兩類機構組成,即選舉委員會或人大常委會可主持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選舉,其他級別的選舉都由本級人大常委會或上一級人大常委會主持選舉。

而《選舉法》第9條則規定了選舉委員會人員的組成皆由人大常委會任命,「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鄉、民族鄉、鎮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可見,無論選舉是由選舉委員會還是人大常委會主持,選舉機構組成人員都歸人大常委會直接擔任或直接任命。而人大常委須接受黨的領導,導致選舉機構及其組成人員都由中共決定。由此所確定的選舉機構缺乏最基本的中立性,選舉的公平公正性無從保證。

2﹚中共可任意操縱選舉候選人名單

通過在候選人提名權、確認正式候選人名單兩個環節上的法律特別設計,《選舉法》是只為方便中共進行「黑箱作業」的法律。

《中國—律師盡職調查報告》截圖

候選人推薦環節的設計特點《選舉法》規定能夠推薦候選人的只有三種方式:各政黨;人民團體;選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聯名推薦。但除10人以上選民或代表可推薦獨立候選人外,其他方式都是由中共在確定候選人選:

首先,「各政黨」是指八個民主黨派(中國不能成立除此之外的政黨),實為「假政黨」,因其黨機構組成人員皆從國家財政部領取工資,並以國家公務員的標準予以管理和考核,在選舉工作中是完全接受中共領導的。各政黨自身章程也體現這一點,如中國農工民主黨章程第4條「黨員履行下列義務」中的第(三)項竟然是:「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等,貫徹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等。另外,通過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聯合發布的《關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連線關公務員參照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通知》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15條的規定都可清楚地看出,所謂各政黨都是用來裝飾民主的花瓶。

其次,「人民團體」也並非人民的團體,而是中共以人民之名設立的國家黨政機構。如百度百科介紹人民團體,就明確其為「各工商聯、各級青、工、婦等人民群眾團體。是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按照其各自特點組成的從事特定的社會活動的全國性群眾組織。這些人民團體…有的還是一種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更進一步來說,人民團體其實就是黨和國家機構的一部分,其人員工資靠國家財政支付。《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就體現

了解這一情況:「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以及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並經國務院批准免於登記的團體不屬於該條例規定登記的範圍」。再如《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關於各種人民團體和學術組織的工作人員如何實行職務工資問題的通知》、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的《湘潭市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公務用車定點維修暫行辦法》的通知,無不顯示人民團體名為「人民」,實為國家黨政機構的真實面目,這樣的人民團體提名的候選人只會是中共選定的候選人。

總而言之,依據《選舉法》的法律設計,表面上有三種方式可提名候選人,而事實上國民只有「通過10人以上選民或代表推薦」此唯一渠道可提名候選人。

確定正式候選人環節即使國民通過「10人以上選民或代表推薦」的方式推薦了自己的候選人,但被提名並不意味著能成為正式的候選人參選。因為,國民推薦的候選人都無法跨越確認正式候選人環節的「黑箱作業」。

依照《選舉法》第10條規定,選舉委員會有權「…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第31條規定,由選民直接選舉人大會代表的,代表候選人由各選區選民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提名推薦。選舉委員會匯總後,將代表候選人名單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在選舉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並交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可見,正式候選人的確定由選舉委員會和選民小組來共同完成,其中選舉委員會是受共產黨領導的選舉機構,而選舉法關於選民小組的法律規定卻幾乎空白。選民小組在《選舉法》中是最基本的一個單位,擔負了確定正式候選人的關鍵作用,但選舉法居然對於選民小組的組成、組長的選舉、會議制度、決策機制沒有任何明確規定,這麼大的法律瑕疵很明顯是為黑箱操作預留的後門。實踐中,也是這樣,選民小組的組長和成員基本上都由受中共領導的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黨政組織所把控。

通過候選人推薦權和正式候選人確定兩個環節的黑箱作業,幾乎所有正式候選人都是中共所選中的人選。並且,即使有漏網之魚想成為人大代表,也會被層級多達三層的間接選舉所過濾掉。

3﹚《選舉法》設計了多達三層的間接選舉流程,過濾任何一名非黨選的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選舉採用直接選舉與多級間接選舉並用原則,在縣級和縣級以下採用選民直接選出的方法,而全國、省級和地市級則要由下一級人大選出代表,間接選舉多達三層。間接選舉使得人大代表代表民意的可能性逐級下降,從縣級人大選出地市級人大代表,再到地市級人大代表選出省級人大代表,最後省級人大代表選出全國人大代表,越往上民意含量越少。多層次的選舉使得民意層層過濾,到最後所剩無幾。

人大選舉制度非常類似於間諜工作中的「單線聯繫」方式:也就是一個人只有一個上級和一個下級,不與其他人發生工作聯繫。單線聯繫的優點是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證幕後人的秘密,缺點是幕後人傳遞的信息最容易被切斷。同樣採用單線聯繫的人大選舉制度,選民需表達的主張是最容易被切斷的。

《中國—律師盡職調查報告》截圖

簡單比較就可得出結論,選舉法對選舉制度設計的真正初衷就是為了方便切斷真正民意。對中共來說,這4個級別的人代會如同4重保險、4重過濾。即使某個人意外地混到基層人大代表,也不可能通過3層間接選舉成為全國人大代表,從而保證所有人大代表都是中共所選中的人。

實踐也證實了這一點,如被授「共和國勳章」的申紀蘭,她從1954年當選全國人大代表以來,一直連任至今,因此她被外界稱為全國人大的「活化石」。2010年兩會期間,申紀蘭公開說:「當代表就是要聽黨的話,我從來沒有投過反對票」。申紀蘭因此被譏為舉手機器,是「假選舉」的代言人。

自《選舉法》1979年通過以來,未曾聽說有任何一個中國人真正獨立參選並成為正式候選人,所有的正式候選人事實上都是通過黨的指定產生。連體制內的地產商任志強都抱怨說:「能去開會的,大部分非富則貴,是既得利益的維護者,還有一部分是馬屁精;極個別有個性敢直言的,是用來讓媒體表演給老百姓看的」。

中央黨校教授王貴秀更是一針見血:「人民代表大會已蛻變為『官商代表大會』,人大代表70%是各級黨政官員,其餘多為大型企業的董事長或總經理。如此『人民代表大會』,實際應該與時俱進的改為『全國官商代表大會』。無必要再加『人民』二字。因為人民代表大會已蛻變為『官商代表大會』」。

一言蔽之,人大代表是「假選舉」,選出來的不是人大代表,而是黨代表。當人大代表變成了黨代表,人民代表大會就變成黨代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事實上就不存在了,國家成為一個沒有股東會的公司。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機關人員也不具備獨立性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機關人員與中共黨務機關人員普遍存在交叉任職情況,也是不具備獨立性的。如(表格3-1)所示,擔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重要職務的人員幾乎都兼任了中共黨內重要職務。由於中共黨章及入黨誓言要求所有黨員必須惟黨命是從,甚至為黨「犧牲一切」,這將嚴重干擾其履行全國人大職務的獨立性。

《中國—律師盡職調查報告》截圖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具備機構獨立性

雖然《憲法》第5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但是其常設機構卻不能獨立行使權力。因為:首先,依照《憲法》第1條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第三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應當圍繞國家工作大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在黨的領導權干擾之下,導致全國人大常委會無法獨立行使權力。

依照中共發布的各類黨規來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而獨立性更沒保障。如《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第7、17條規定,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應當設立黨組,人大常委會的諸多重大問題都必須由黨組討論和決定。對此,而《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進一步發揮全國人大代表作用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度建設的若干意見》有更明確的規定,「⋯⋯18.從制度上保證和加強黨對全國人大工作的領導…全國人大會議的召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的議程安排,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五年立法規劃、準備制定的政治性法律和重大的經濟法律,有關法律起草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法律審議中重大的分歧意見,以及監督和決定重大事項、幹部任免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報請黨中央決定或者批准後再進入法定程序…」。

很明顯,依照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黨規的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大會、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必須服從黨的領導,完全不具備國家機構的獨立性。

綜上所述,由於人大代表實為黨代表,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也不具備應有的人員、機構的獨立性,因此,全國人大不能代表人民的利益,而是代表實際控制人中共的利益。

備註:

本報告中,「三會」特指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及其所類比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司法機構和監察部門。

八個民主黨派: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國民主同盟、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國致公黨、九三學社和台灣民主自治同盟。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申紀蘭(1929年12月29日-2020年6月28日),女,漢族,山西平順人。全國勞動模範,正廳級幹部,從1954年當選第1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開始,連續13屆當選中國人大代表。

傳聞社會活躍分子姚立法在1998年第一個以非正式候選人身份(猜測是利用程序錯誤)當選湖北潛江市人大代表,期間曾數次遭拘留,被阻止自薦參選,經常失聯了好幾周。

《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第7條規定,「下列單位一般應當設立黨組:(一)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第17條規定,「黨組討論和決定本單位下列重大問題(一)貫徹落實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的重大舉措;(二)制定擬訂法律法規規章和重要規範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項;(三)業務工作發展戰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項;(四)重大改革事項;(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項;(六)重大項目安排;(七)大額資金使用、大額資產處置、預算安排;(八)職能配置、機構設置、人員編制事項;(九)審計、巡視巡察、督查檢查、考核獎懲等重大事項…」。

(未完待續。作者觀點不代表大紀元立場)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趙亮軒

來源:中文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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