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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洪:為什麼不受約束的權力會瓦解中國"奇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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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five-wood.com

盛按:據報導,近來多達300多樓盤業主採取強制停貸,以逼迫開發商復工。這顯然是開發商的違約導致的。然而這不是偶然出現的,不是個別開發商違規使用資金所能完全解釋的,這是一個系統性問題,是去年就出現的房地產市場萎縮的進一步惡化。而以土地為中心的大陸中國的經濟增長模式,將會因房地產市場的衰退,而導致經濟增長的瓦解。房地產市場自身並不是經濟的火車頭,而是整體經濟增長的外在表現。重點是,自去年以來,本文所說「瓦解中國奇蹟」的「不受約束的權力」並沒有削弱,反而以「防疫」為名加強限制人們的行動自由,進而限制了推動經濟運轉的交易活動;更加上這種不受約束的權力的「防疫」措施具有突然襲擊性質,會造成經濟預期的不穩定。這是大陸中國經濟繼續衰退下去的制度性因素。我在這篇去年寫的文章中指出,「經濟放緩又會直接妨礙城鎮化進程,使土地價格進一步下降從而瓦解現有金融-財政機制的核心機理,金融財政危機就要來臨。而這又會對實體經濟造成衝擊,使整個經濟陷於滯脹之中。經濟衰退也不會很遠了。也許在兩年之內就會出現。」不約束權力,其它方法只是小打小鬧。(2022年7月19日)

盛按:據報導,李克強提出2022年將退稅、減稅2.5萬億元,很好。然而若要扭轉經濟頹勢,這只是小打小鬧。如果不受約束的權力隨意侵犯企業產權,陷企業家於囹圄,禁止對某一產業的進入,消滅某個職業,突然讓某一類商品下架,不僅直接帶來對經濟當事人的重大損失,而且造成經濟預期的不穩定和產權安全的不確定,由此會調低對企業市場價值的評價,調低投資回報的預期,這會數倍抵消降低一點稅率,降低一點利率的影響。本文寫於去年10月份,對上述問題做了詳細討論。(2022年3月8日)

房價下跌的警示

有消息說,不少城市,如蘇州、太原、昆明等的房價下跌,跌幅在3%以上的有開封、邯鄲、撫順、德州等城市。作為總體的趨勢,中國房地產測評中心的《2021年8月中國城市住房價格288指數》顯示,新房價格指數環比下跌0.09%,被視為在連續7個月上漲後的首次下跌。這顯然不是偶然的。在此之前,已有先兆數據。據國家統計局,2021年1~8月份,房地產業購置土地面積和價格持續下降,8月份分別同比下降10.2%和6.2%。土地是房地產的主要「原料」,價格和數量雙降顯然是房地產市場需求下降的重要反映。這是中國經濟的一個重大預兆。

說來話長。諾獎得主劉易斯說,現代經濟的發展依賴於工業化和城鎮化。暫且不說工業化,單說城鎮化,它為經濟發展帶來巨大需求和動力。中國由於實行了多年的計劃經濟,城鎮化率從1960年的19.8%降到了1978年的17.9%,改革開放以後,尤其是二十世紀90年代後半期以後,城鎮化有了長足的發展。城鎮化既帶來了巨大投資,又因集聚程度的提高而加速了市場制度及需求的擴展,極大地提高了金融、商業等服務業和工業的效率,又使進城農民因改變產業而收入大增,並因購物方便而永久性地大幅增加需求,又由於產業的繁榮和居民的湧入而促進對城鎮化的進一步需求,如此這般,導致一個城鎮化和產業化互相促進的良性循環。到2020年,城鎮化率已經達到64%。可以說,改革開放以後的中國經濟高速持續增長,主要依賴於城鎮化進程。

而要實現城鎮化,就需要對城市基礎設施和城市服務功能進行投資。這需要巨額投資。在這方面,城市政府以批租的形式出售土地多年使用權,將土地這一要素市場化,是一個關鍵性的改革。經多年的演變,形成了比較成熟的土地融資和運作模式,即政府以土地作抵押到銀行貸款,銀行以土地城鎮化後的升值預期為基礎貸出資金,政府用貸款進行土地的一級開發,再以招拍掛的形式向開發商出售土地,以獲得升值的收入,用以歸還銀行貸款,以及進行進一步的土地開發。開發商也可以以購買的土地為抵押向銀行貸款,然後進行二級開發,最後出售商品住宅、辦公大樓、商業設施或工業廠房,以賺取收入,並歸還貸款。普通消費者以購買的住房為抵押獲得銀行貸款,然後在以後的十數年或數十年分期歸還銀行貸款。

這一融資模式不僅使得城鎮化進程順利展開,而且本身構成了當期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按已有的城鎮化率平均每年增加1.4個百分點估計,我國每年新增城市人口約2000萬人,由此引起的對城市市政基礎設施的巨額投資,每年城市新區的投資約2.5萬億元;如果每年增長5%,到2035年將為6萬億。這顯然是最大的單一產業投資,並且穩定持續。

圖1市政基礎設施投資的增長(億元)

如果廣義來看,2017年,圍繞著城鎮化的基礎設施,包括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水、電力和燃氣生產和供應,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教育,醫療,文化體育,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以及建築業,總投資約為21.5萬億;如果考慮商業性配套的城鎮服務功能,包括批發零售,住宿餐飲,金融,租賃和商務服務,總投資約為3.7萬億;房地產的投資則為14.6萬億。這幾項投資加起來,共約40萬億元。占當年全社會固定投產投資的62%。如此巨額的投資資金,加上營運的資金,使城鎮化需求構成了我國金融體系融資的最大部分。據《中國金融年鑑2019》,2018年上述圍繞城鎮化的各產業的銀行貸款高達667838億,占當年總貸款餘額的48.2%。據國家統計局,2020年,與廣義城鎮化有關的產業占GDP的比重,保守估計約為48%。

圖22017年廣義城鎮化基礎設施投資(億元)

而如前述,實現如此巨大投資的融資機制,是以土地為抵押的,以金融市場化為基礎的融資機制。其中有兩個要點。一個是土地價格必須持續上揚,一個是融資成本必須由市場決定。而現在看來,土地市場的價格開始了下降趨勢,第一個要點就不復存在。對於銀行來說,只要房價下降,它們貸款的抵押物價值就會低於貸款額,一旦借款者違約,銀行就面臨虧損;對於開發商來說,房價下降意味著市場前景暗淡,按照現有成本就會減少利潤或虧損,也就缺少繼續投資的動力;對於地方政府來說,房價下降導致的土地價格下降,也會使它們無力償還銀行貸款,甚至使它們的財政破產。尤其是這些年,銀行對土地價值的估計是按照預期升值估計的,例如2014年,平均每畝土地抵押貸款約140萬元,而同期出售土地的價格約為每畝129萬元(根據余靖雯,王敏和郭凱明(2019)的數據計算),銀行對土地的估值高於同期的地價。一旦土地升值低於貸款利率,地方政府就無力償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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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土地價格下降是因為房地產最終需求的減少,最敏感的房地產開發商開始出現問題。恆大地產這個龐然大物已經開始出現債務危機,據說負債高達1.9萬億,面對著2021年房地產市場放緩,「每天都有商票逾期,債券被停止融資融業務,裁員60%,……兩家信託要求提前償還貸款」;而不少大開發商也已暴雷,如華夏幸福,「違約債務本息合計878.99億元」;新華聯,「債務違約,抵押、質押、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資產帳面價值總額454.58億元」;鴻坤地產,「經營性現金流腰斬,融資成本高且融資環境持續惡化,債務壓力和流動性問題開始顯現」;實地地產,「大規模商票逾期未兌付」;……類似級別的約有25家(經緯觀察,2021)。截至7月20日,遞交破產文書的房地產開發商已達203家。這些房地產開發商債務問題顯然與前述房地產市場前景暗淡有關。

而這只是整個土地市場下滑,導致以土地抵押的金融體系遭遇困境的前奏。接下來就會有多處地方政府面臨債務危機。在權力不受約束的環境下,它們首先想到的辦法就是從企業和居民那裡切割更多的收入和財富,例如提前徵收稅款,從民營企業那裡擠壓更多的資金和資產,打著「規劃」的旗號強拆所謂「小產權」房,再將搶來的土地開發出售,……然而這樣一來,企業更無動力繼續生產和投資,民眾也因產權和住宅權得不到保護而減少購房的意願;經濟會進一步下滑,土地市場也會更為惡化。以土地為融資基礎的金融機構也會出現危機,銀行的大量貸款無法收回,出現大量虧損。由於連鎖反應,大量無法償還債務引起貨幣供給以乘數規模收縮。中央政府這時只有一種方法挽救當下危機,這就是多印鈔票,卻會導致通貨膨脹。這反過來也會打擊實體經濟,從而最終瓦解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的經濟發展的強勁勢頭,出現經濟衰退。

問題的關鍵是土地價格下滑。這是怎麼造成的呢?有人說,中國的城鎮化已近完成,城鎮化帶來的巨大投資需求減少。這或許是有些影響。然而我國64%的城鎮化率還遠沒有達到歐美國家的90%水平,雖然按人口集聚程度我國實際情況會比數字高一些,但是從城鎮基礎設施建設來講可能還低於這個數字,我國有大量人口集聚的鄉村和小城鎮嚴重缺乏基礎設施建設,所以應該說還有很大空間。從每年1.4個百分點的城鎮化率增加來看,城鎮化過程應還有約二十年的時間。我曾估計,只要城鎮化過程沒有完成,中國每年還有5~6%的基礎增長率(盛洪,2019)。那麼是什麼原因導致土地市場下行的呢?

我們知道,城鎮化不僅是因為還有城鎮化的空間,最主要的因素是市場化程度和經濟增長速度。在計劃經濟時期,我國城鎮化率很低,但還在繼續下降,就是因為城鎮發展不是靠市場機理的動力,而是計劃當局的意志,同時又受制於計劃經濟中普遍的資源錯置和缺乏動力。城鎮化就是在市場制度下實現人的集聚,而人的集聚會帶來市場網絡外部性,即交易紅利以比人的集聚快得多的速度增長,這是城鎮化的基本原理。市場制度就是人們的經濟決策不受外在管制,依據自己的成本和收益而做出,表現為企業和居民向集聚的中心點遷移,從而進一步推進城鎮化。諾獎得主克魯格曼教授指出,現代產業發展的特徵之一,大規模生產在空間中表現為集聚(滕田昌久,克格魯曼等,2005,第70頁),即是以城鎮發展為形式。那些生產性服務業,如金融業和信息業,更是表現為城市集聚的形式。反過來說,就是產業化和城鎮化在經濟發展中是互相促進的。

從今年上半年來看,經濟數據還是不錯的。據國家統計局,上半年GDP增長13.6%,即使用克強指數來計算,也達到了3.4%。據大成研究院整理的數據,1~7月全國工業的營業收入增長了25.6%;全國投資總額增長了10.3%,1~8月出口總額增長了33.7%。既然經濟發展形勢這麼好,怎麼還會出成屋地產市場前景暗淡和土地價量下降的情況呢?問題在於,在影響經濟發展的變量中,有些是快變量,有些是慢變量。現在是慢變量發生變化,但還沒來得及顯現當下結果。這些慢變量就是基本經濟制度。基本經濟制度是指產權制度、契約制度和市場規則。諾思等制度經濟學家的研究早已指出,這些基本經濟制度是近代以來經濟發展的主要原因。奧爾森指出,「只要一個經濟中有被信賴的足夠強大的政府長久存在,並保護個體的財產權和契約行使權不受侵犯,那麼它將能夠從投資和長期交易中收穫全部潛在的收益。」(2009,第409頁)

產權制度是保障經濟發展的基礎

關於產權制度,近年來,企業和居民的產權不時受到侵犯,且沒有法律救濟的通道。甚至企業家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他們經常受到當地政府的惡意構陷,將司法手段用於製造冤案。如孫大午案,明明是大午集團與附近國營農場的土地糾紛,並由國營農場首先挑起,卻被加於各種罪名,被判18年監禁。又如湖北襄大集團在當地政府的誘導下接盤了瀕臨破產的化工廠,卻因員工上訪,公司領導層被打成「黑社會」(斯剁普,2021)。等等。對一般公民的產權,則因非法強拆的普遍存在而構成嚴重威脅。一些行政部門違反憲法原則,將所謂「規劃權」不當地拔高,以致用來否定住宅權,產權,居住權等公民的憲法權利。近些年來,一些地方政府不顧憲法的限制,不承認中央和地方政府已經做出的政策和承諾,違反一系列行政法,濫用公共暴力。2019年在北京出現過驅趕「低端人口」惡劣情況;近幾年在北京各郊區區縣,河北,山東,海南等省市出現大量強拆居民住宅的非法行為。

產權不僅指作為物質標的,還表現為一組權利。當作為物的資產沒有受到損害或較少損害時,對權利的限制和損害也是對產權的侵犯。如北京以整理天際線為名拆除房屋上的廣告,廣告客戶受到的最大損害是廣告權利被強行剝奪。更一般地,對契約執行橫加打斷,使訂約者失去了因合約而獲得的利益,相當於對契約保護的產權的侵犯。如行政部門突然關閉大量農貿市場,而廣大商販的租約並沒到期;行政管理部門突然宣布不允許校外培訓,限制電子遊戲的時間,關閉民辦中小學,增加北京地區民宿的進入要求,等等,都是在中斷市場主體的契約履行,實際上侵犯了這些市場主體的產權。如果將憲法看作民眾與政府簽訂的社會契約,行政部門任意地干預市場,侵犯民眾的產權,不加說明地突然變動政策,也是一種對社會契約的違反,造成更廣泛的因違約而帶來的產權損失。

當然,行政部門在干預市場、打斷合約,進而侵犯產權的行為都有它們自己的理由,如針對校外培訓,以「減輕學生課外負擔」為藉口;限制電子遊戲時間,以「防止學生沉迷遊戲」為藉口;停止民辦中小學招生,以「調整民辦公立學校比例」為藉口;北京民宿下架,以「安全」為藉口;……這些藉口看起來有它們的道理,然而世間事物並不是一面的,任何「好」的目的都有代價,因而存在著科斯所說的「問題的交互性」,即「減少污染」是好事,但為了減少污染可能會增加生產的成本;從社會來看,增加生產成本和污染都是社會成本,取捨要看孰高孰低。第二點要看這些問題的解決方式是否要由政府介入,如果能用其它方法,如家庭的,市場的,非營利機構的方法解決,就比政府的方法更好,因為這些替代方法都是非強制性的,強制性不僅執行成本高,而且因缺乏妥協而易於做過頭,導致負面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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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即使要由行政部門來做,也有一個其是否遵循法律正當程序的問題。首先是行政部門在發布一個政策或行政命令之前,要有一個合憲、合法的自查,還要對該政策或命令違背之前的政策或承諾做慎重考慮,對因此造成經濟當事人的損失的行為就要避免,否則者予以賠償。在行政部門認為實在要出台涉及公民或企業權利的政策時,還要充分說明理由,經立法機關同意。在執行過程中,就要遵循法律規定的行政程序,舉行公聽會,聽取專家與民眾的意見,傾聽當事人的申辯,給予緩衝時間等。這樣才能保證部門的政策或命令不違背憲法和法律,不與自己以前的政策或命令衝突,才能保證行政部門行為的合邏輯性和穩定性,才能給人以可靠預期。而行政部門現在這種突兀武斷、出爾反爾的行為,恐怕是由於聽從個別領導人個人的批示,或乾脆是「揣摩上意」的結果,根本不把憲法、法律和自己承諾當作一回事。

這種對行政部門的要求是一種底線要求。不僅當今世界大多數法治國家都是如此,即使在傳統中國也是如此。乾綱獨斷的皇帝若要發布詔令,也是要先擬一個草稿,讓中書省擬詔。中書舍人如果發現這個草稿有問題,有權力提出修改意見並退回,這叫「封駁」。蘇軾在作中書舍人時,曾封駁六次。即使通過了中書省,還有尚書省進行審察。在宋明時期,還需宰相或內閣首輔副署才能生效。據說頑劣的正德皇帝異想天開,因「豬」與「朱」同音,突然發布命令不許民眾吃豬肉,後經楊廷和勸諫悔悟,卻不知怎樣收回成命。後來發現原來因為無法獲得內閣首輔副署,命令不是以皇帝的名義,而是以「威武大將軍」的名義發出的,才算擺脫窘境。這種制度雖不完善,卻保證了荒誕的、自相矛盾的命令不至於輕易出現。

根據憲法,影響基本經濟制度的舉動要經立法機關的同意,侵犯市場領域就是一種要改變基本經濟制度的舉動,是對「市場經濟」的憲法原則的違背。政府行政部門以它對市場的橫加干預,企圖造成這樣的事實,它可以不經立法機關同意,自我授予違反憲法、擴張自身的權力。更為可怕的,是當局行政部門將它的這種行為視為當然和常規,繼續不加顧忌、沒有約束地出台限制或禁止這個或那個產業進入的所謂政策,就會沒有預兆和警告地成片摧毀市場中產業,甚至進行偷襲式斷電或類似行為,影響的還不是生產的技術性減少,而是增加了因政府行為不可捉摸而帶來的不確定性。因為人們無法根據憲法、法律或它自身的承諾預期政府的行為,市場中的所有產業都時刻在它的任性行為的威脅之下,沒有穩定預期,極大地增加了防備不測的成本或遭受損失,致使企業選擇減少生產甚至停產。

政府不遵循憲法、法律和以往承諾所帶來的不確定性,就是一種制度環境和政策環境的不確定性。一方面,它是全方位的,手段包括限制價格,直接限制供給,直接限制需求,限制收入,限制產業進入,限制消費者進入,甚至直接沒收資產等等政府干預市場的各種手段;另一方面,這些行為不限於特定的產業,而可能覆蓋所有產業。另外,這種不確定性被奈特稱為「不可度量的不確定性」,即「未知概率分布的不確定性」,與風險這種「已知概率分布的不確定性」相對應(2005,第172頁)。對於後者人們還可以採取「專業化」和「整合」的方法降低風險(2005,第176頁);而對前者則無能為力。因而政府行為沒有規則可循帶來的不確定性又是一種一般環境的不確定。它固然會給人們當下帶來損失,更重要的是,它對人們未來的行為存在一種損害的可能性,意識到未來計劃有可能遭遇這種損害,人們因此會增加成本的估計,致使潛在投資者止步不前,創新者無法專注。這是比直接侵犯產權更大的負面因素。

關於對產權的保護和對契約權利的維護,奧爾森說,「法院體系、獨立的司法權、以及對法律和個體權利的尊重,同樣也是保證財產和契約權利所需要的。」(2009,第409頁)因而公正的、中立的司法體系是重要的。然而這正是我們社會缺乏的東西,並且越來越缺乏。我們看到的是,製造企業家冤案的司法審判顯失公正,肆無忌憚地違反法律正當程序。例如在大午案審判中,在審前羈押時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取保候審,濫用監視居住,用各種非法手段折磨當事人,以致孫大午形容為「生不如死」(伍雷,2021),卻在庭審中拒絕將這些非法逼供的證詞從證據中排除,嚴重違反了中國法律中「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並且不理會辯方的證據和辯護,沒有堅實事實和法理根據地將其判罪。比起因為法院不慎,因技術性原因導致的冤案,這種惡意構陷、製造冤獄的行為讓企業家們更為恐懼,因為他們一旦得罪本地政府就可能遭到如此報復,是企業家們無法逃避和不能承受的。

對於居民住宅的非法強拆,當居民在收到強拆威脅告知書後,向相關機關提起行政訴訟或訴願,但均不被受理;而地方行政當局公然違反《行政強制法》規定的「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訴願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才允許強拆的規定(第41條),在被強拆居民申請訴願或行政訴訟之後仍非法強拆;並且違反第43條,「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在非法強拆過程中,它們濫用警察權力威脅受害者的人身自由與安全,運用財政資金非法雇用強拆分子,非法停水停電,等等(盛洪,2020)。在強拆以後,相關行政部門無視受害者的巨大損失和傷害,硬說強拆與受害者「無利害關係」(盛洪,2021),拒絕受理受害者的訴願或行政訴訟,將受害住宅業主置於完全沒有法律救濟的境地。

有人可能說,一些侵犯民企的個案只占民營企業家的很小一個比例;儘管這些年非法強拆的事件非常之多,強拆的房屋數量龐大,但也只占總量的很小比例。然而,一個侵犯產權的事件並不是僅按比例水平發生影響的。因為產權是根本性的經濟制度,對於個人或企業來說,又是最重大的利益所在,對產權的侵犯是一種根本的心理衝擊。一項資產的價值,不僅由其使用價值規定,而且受其產權安全性影響。例如有兩座物理上完全一樣的房子,在紐約的和在加沙的在價值上如同天壤。記得《制度經濟學》作者康芒斯說過,對於每個個人來說,只有制度化的頭腦才可能形成對未來的判斷(1983,第297頁),這種判斷會隨著他知道的事實而發生變化。在襄大「涉黑」案發生後,董事長之女發表公開信,要求將企業捐給政府(斯剁普,2021),這表明她不僅對政府能夠保護產權的絕望,更將產權看成負面價值。在2016/2017年的一項問卷調查中,企業家們認為他們有26.8%的概率會有財產安全危險。現在這一概率應更高,資產也就相應貶值,土地作為資產的組成部分也就同等貶值。

我在「為什麼法治是一階宏觀政策」一文中指出,產權的安全是比利率或稅率調整重要得多和更為優先的利害計算。一般而言,資產價值是按無風險利率的未來回報貼現來計算的,如果無風險利率是4%,則資產價值就是100%。當產權受侵犯的危險增加10%的時候,其在理論上就等價於提高利率或稅率10個百分點。儘管政府有時也出台新的開放政策或擴張性宏觀政策,但這兩者都是調低利率或稅率為主要形式,如上所述,這根本無法與產權安全和制度政策環境的確定性受到威脅相提並論。再者,當行政部門打斷市場合約的履行時,所帶來的損失不僅是當時合約涵蓋的利益,尤其是造成整個行業封殺、員工失業時,會給投資者和員工為提供產品或服務所進行的長期投資造成巨大損失。這類投資具有經濟學家所說的「資產專用性」,一旦不能用於一貫用於的專門生產或服務中,其價值就會大打折扣。例如一個英語教師一旦不能再教英語,他或她的英語能力人力資本的價值就會大大貶損。如果物質的或人力的資本貶損,就意味著資源配置效率明顯降低,承載資源配置的土地也同樣貶值。

制度變量發生影響的過程是緩慢的,在初期不會有明顯徵兆。有關宏觀經濟的快變量,如利率、稅率、準備金率的變化比較清晰,直接進入到人們的計算之中,因而產生的影響也是直接的和迅速的。如利率變化直接影響融資成本,進而影響利潤。並且政策變量是短期的,它也可以反向變動。而有關制度的變化對具體個人或企業的影響只是一種可能性,但制度變量會以概率的形式進入到人們對未來的判斷中,影響他們的長期預期和決策;並且除非重大政治變動,制度的變化通常是不可逆的,至少是很難再變的,因而具有長期性,這種長期性會影響對資產價值的估計。當這類個案越來越多時,人們對他們自己的產權的評價就會降低,對履行契約的信念就會減弱,對受到行政部門侵犯時能夠獲得法律救濟的期待就會減小,從而會降低對資產價值的評價,這就是土地價格降低的制度原因。在一個社會中同時存在快變量和慢變量時,快變量的影響會在當下顯現,而慢變量的影響會在晩些時候顯現。

況且由於輿論受到控制,大多數人對那些權利受侵害的個案不太知情,或者以為與自己無關,並且正是依賴於改革開放奠定的制度基礎和疫情帶來的偶然因素,在當下還顯現出宏觀經濟數據還不錯的樣子。宏觀經濟學家只看到這些宏觀數據,並依據經典理論提出政策建議,即使看到某些問題,也只是建議調整一些政策變量,如利率,稅率,或公開市場業務;宏觀決策者,如果只根據這些宏觀數據,並接受宏觀經濟學家的建議進行宏觀決策,而沒有看到微觀層次這些個案所反映的產權受損,被迫違約,失業等關乎具體個人的境況,則會繼續無視這些個案所反映的制度問題,在「形勢一片大好」的假象中走向即將到來的危機。而這些看來很好的宏觀數據恰是使他們做出錯誤決策的原因。他們繼續以為,不去約束權力,侵犯一些公民的權利沒有什麼關係,甚至認為他們這樣做是對的,就只能加劇制度變量的惡化,使潛在的衰退更加嚴重。

對憲法或權利的任性侵犯或違背,就是從個案開始的。而任何個人或企業在強大政府面前都是弱者。但正如伊拉斯謨所說,「即便是最強大的君主,也不能承擔激怒或藐視哪怕最卑賤的敵人的代價。」(2003,第17頁)這些個案的制度影響不是個案的,而是遍及整個社會。只要這種個案不斷增加,惡果終會緩慢地穩定地顯現。況且現在已不僅是個案了,而已經擴展到對整個整個產業的消滅了。如對校外培訓的禁止據說已有一千萬老師失業(小稅,2021),停辦民辦學校又使更多教師失業,北京民宿突然全部下架造成成千上萬民宿業主的重大損失,這些情況已經具有影響宏觀數據的規模了。今年下半年以來,經濟增長速度逐月降低;8月份工業增長環比下降1.2%(樊綱,2021);GDP第三季度同比增長4.9%,比前半年的13.6%降低了很多。經濟放緩又會直接妨礙城鎮化進程,使土地價格進一步下降從而瓦解現有金融-財政機制的核心機理,金融財政危機就要來臨。而這又會對實體經濟造成衝擊,使整個經濟陷於滯脹之中。經濟衰退也不會很遠了。也許在兩年之內就會出現。

產權制度,契約規則和法治作為經濟發展的基本的制度結構,是亘古不變的。改革開放四十年的中國奇蹟,主要是建立和保護產權制度,進行市場化改革,和推進法治的結果。直到如今,中國經濟的優異表現也還受益於1978年開始的市場化改革,其中包括政府政策制定的法治化和規範化。如今反其道而行之的行為,只是在上述改革造成的中國奇蹟光環下,濫用改革開放創造的財富涌流,對改革開放的制度基礎加以損壞,終究會使中國失去經濟發展的制度因素。而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皆因權力不受約束。所謂「不受約束」,是指政府行政部門不受中國現有憲法和法律文本的約束。而在這些文本中,有明確規定的憲法原則和憲法權利,有要求行政部門嚴格遵循的行政程序。改革的最低要求,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言,就是黨政部門遵循和執行它們參與制定的憲法和法律。這也就是約束權力。因此,為了避免中國經濟發展勢頭被瓦解,一個遵循憲法和法律的、從而其權力受到約束的政府就成為必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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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特,《風險、不確定性和利潤》,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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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洪,「司法過程應遵循交流的基本規則」,《盛洪教授》,Wordpress,2021年8月26日。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李廣松

來源:議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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