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粹黨上台初期,德國的司法系統基本上是獨立的。當時德國的司法制度是以地區初審法院為基礎,由地區法院監督,上級法院是國家法院——魏瑪共和國的最高法院。國家法院負責下級法院訴訟程序的正常性,下級法院充當上訴法院,還同時處理危害國家和民族的罪行。納粹接管政府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