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警察通例20-14第2條,警務人員任何時候都必須隨身攜帶委任證,而便衣人員在「與市民接觸和行使警察權力時,必須表明身份及出示委任證」;而更重要的一段,亦是網上一些親警察友好專頁故意遺漏的一段:「在案發現場的便衣人員,須將委任證掛在顯眼的地方,讓人易於辨認其身份。」──綜合全段的解釋,就是只要屬「案發現場」,包括遊行示威等警方正在執行職務的地方,所有便衣人員都須在顯眼之處掛出委任證,以供市民辨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