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公開審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均可以旁聽,旁聽人員可以如實記錄,並發布有關內容,這是司法公開的應有之意,也是群眾參與和監督司法的重要渠道,是知情權的重要內容!其次,旁聽群眾記錄的內容是否屬實,屬於法院審理案件的範圍,目前法院正在按照法律程序審理案件,沒有做出生效判決,法院會綜合全案證據和事實進行認定。不會因為某個人的旁聽記錄「不實」就可以改變判決認定。管城警方作為偵查單位,其偵查的合法性正在接受法院審判,無權認定旁聽記內容是否屬實。
2025年9月10日上午10點,吳雲鵬在河南管城法院旁聽王某超涉黑案件被法警帶走,並移交管城警方。11日晚間消息,吳雲鵬因發旁聽記內容不屬實以及冒充被告人家屬身份被傳喚,並被河南警方處以治安拘留5日處罰!綜合各方消息,吳雲鵬所旁聽的案件,也系河南管城警局偵查辦理,目前案件正處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