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原旨主義者一向認為,在大體一致的框架內,理解和應用憲法的方式亦應適應於其它一切法律文本。具體而言,我們解釋和對待憲法,應該基於其原始含義或原始理解。如果法官為了討好統治階級或特權階級,可以隨意運用全新的「解釋理論」來重寫憲法,那麼憲法就不再是「國家的根本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