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旗及國徽條例》第七條規定,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以第五級罰款及監禁3年。這裡明文規定五種行為是犯罪行為,而扔旗不屬於這五種行為中的任何一種,所以不是犯罪行為。梁振英會說條例中有規定「等方式」,扔旗入海就是這種「等方式」,應當認定為犯罪行為。這個觀點是錯誤的,因為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條例既然沒有把扔旗行為規定為犯罪,任何人就不得視之為犯罪。梁振英無權解釋這個條例,條例的解釋權在香港立法機關,即便特區政府也無權解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