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俊峰案一審、二審,最高法院覆核,都沒有提到這點:「局子」里一共有五名人高馬大的城管,為何讓一個不足一米七的小販,在頃刻之間「放倒三人」,致兩人於死命?曹陽和陶冶見死不救?還是有意「放水」?還是明明是目擊證人而做了偽證?辯護詞認為,顯然是後者。目的只有一個:坐實夏俊峰罪名,致其於死地。辯護詞還說,四名城管的證詞,構成了案發現場發生的事件過程的「全部內容」。而這些內容互相矛盾,「同客觀證據和被告供述不能互相印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