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以來,警方的機動及防暴隊伍訓練有素,612事件中出現大量傷及無辜者的罪行(如開槍射中記者、和平示威者),只能視為警隊的故意或魯莽行為,除非有極強的相反證據,否則絕不可能是純粹意外,更絕不是警務處處長一句現場情況混亂就可以瞞天過海,偷天換日。我們必須追查到底,究竟是盧偉聰之類警方高層下令或暗示「殺無赦」,還是他們授權前線警員「自己執生」(隨機應變),可隨意使用過量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