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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在美被抓並非司法合作勝利「歪打正著」

阿波羅網摘編

2003年製造中國銀行開平分行4.83億美元盜款潛逃案的許超凡、許國俊8月29日在美國拉斯維加斯法庭被裁定有罪,法庭裁定二人及二人的妻子余英怡和鄺婉芳合謀詐騙、合謀洗錢及合謀轉運盜竊錢款等罪名成立。
  
消息傳出後,國內一些媒體和人士表示出十分興奮,認為美國司法機關對這幾人的起訴,讓人看到了中美司法合作打擊外逃貪官"邁出了新步伐",還有媒體援引被告律師的話稱,"二許"此次成了"中美新時期司法合作的犧牲品"。
  
我們必須認真分析"二許"被判有罪背後的法律依據。
  
根據外媒的報導,"二許"等2006年被起訴的罪名,首先是在維京群島註冊空殼公司,用投資形式在美、加藉助賭場洗錢(他們正是因為這一破綻,在從加拿大入境後數日即被美國情報機關盯上),其次是偽造護照和偽造婚姻狀況,以圖非法獲得北美居留權,而非其在中國的貪污等罪行,也就是說,是因為"二許"等在北美又觸犯當地刑律才被拘捕、定罪。根據北美法律傳統,除非"特別嚴重的罪行",司法只懲處在境內的犯罪行為,美國拉斯維加斯法庭正是根據這一精神起訴"二許"等,事實上談不到"中美司法合作"的層面,而完全是美國國內法的範疇。
  
根據當地輿論和法律界人士推測,"二許"等極有可能被遣返會中國,但遣返並非引渡,如果達成遣返,其實質法律依據是"二許"持假護照在美國非法居留,因此將被依照相關美國國內法律,遣返回其出發地中國,而並非將兩名罪犯移交給中國司法機關。正因如此,"二許"的妻子雖同樣被起訴,但當地法律界人士均認為遣返難度很大,因為她們是否非法入境及居留尚有爭議。
  
從法律層面上而言,這與"中美司法合作"關係不大。
  
事實上,如果"二許"持合法手續在美居留,如果他們只在中國犯案而在美國夾起尾巴做人,他們是否會落入法網,是否會被宣判,是否會面臨被遣返的結局,都是不容樂觀的,至少從美國司法慣例看是如此。

不能僅僅寄希望於外逃貪官們積習不改,在外繼續作惡,從而"歪打正著"地被懲處、被遣返。

責任編輯: zhongkang  來源:陳在田中國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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