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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電力官員被判死緩 挪用4億元受賄1800萬

11月20日,經(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山東電力集團公司經濟法規部原主任呂永科受賄、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呂永科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經法院審理查明,呂永科自2
    001年2月至2004年12月,利用擔任山東電力集團公司社會保障中心副主任、主任(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山東電力集團分中心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融資之利益,先後多次收受或索取6個單位和個人現金397萬餘元,價值1401萬餘元的國債141640張,價值6291元的「浪琴」牌手錶一塊,價值16萬餘元的「東風雪鐵龍賽納」牌轎車一輛,價值11萬餘元的房屋經營權一處,共計1827萬餘元。
    
     2002年6月至2005年6月,被告人呂永科利用擔任山東電力集團公司社會保障中心主任職務之便,與山東魯能投資公司原總經理李斌和華龍證券公司上海長寧路營業部總經理周文金預謀後,通過華龍證券公司於2002年6月、8月將山東電力集團社保中心社保資金4億元,以無錫麗娟商務諮詢有限公司的名義購買國債又將國債回購,然後以無錫麗娟商務諮詢有限公司的名義將回購資金提供給山東魯能投資公司所屬的上海億盛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使用,進行營利活動。2004年 12月、2005年5月先後將4億元社保資金歸還給山東電力集團社保中心。
    
     法院認為,呂永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賄賂,數額特別巨大,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和挪用公款罪。根據法律規定,法院一審以呂永科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責任編輯: 王篤若  來源:齊魯晚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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