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 軍政 > 正文

刑法專家:黎強案1849件證據無一指向黑社會

—刑法專家:黎強案1849件證據無一指向黑社會

新快報
    

    經過5天的法庭調查及舉證質證後,「紅頂商人」黎強案正式進入法庭辯論階段。昨日一開庭,黎強案眾被告再聚一堂,黎強帶著筆記走上被告發言席,就9項指控自辯了一個多小時。他在頻爆經典語錄的同時,還流露出一種感傷:「我是個不懂法的人,但我守規矩,我承認是打了擦邊球,但我只是一名商人……」
    
    昨日深夜11時12分,黎強案的一審終於結束。
    
    自辯
    
    不到15%怎麼欺行霸市?
    
    對於被指控「以公司為依託組織家族式黑社會,掌控公司一切生殺大權」,黎強說,渝強公司只是一個民營企業,股份自己占60%,妻子占40%,「我自己的企業,自己不掌控誰掌控?」黎強反問。
    
    對於指控其2005年為壟斷西朝線而圍堵公共交通公司客車事件為涉黑罪行,黎強表示,當年自己的確沒辦手續即投入20輛車在西朝線非法營運,但公共交通公司也在沒有手續的情況下投入了20台車,「如果我們是黑社會,那他們也是」。
    
    黎強聯合5家民營客運公司成立共創公司,被指控為黎強黑社會組織向經濟領域滲透,企圖控制客運市場欺行霸市的行為。對此黎強表示,當時公共交通公司等7家公司成立了交運集團,因此渝強公司、江南公司等5家民營公共交通公車也想聯合起來,想做大做強,希望擁有更多的發言權,「重慶市8000多台公共汽車,民營公共交通不到15%的份額,這也能壟斷?也能控制客運市場?」
    
    「她有什麼權力為我牟利」
    
    在自辯的同時,黎強還為自己的三名保護傘喊冤。他稱肖慶隆和蔣洪都是聘用的事業幹部,隨時隨地都可以被開除。他說,蔣洪並無審批決策權,如黎強要申請指標,蔣頂多寫個同意上報,「其無權也無法為我謀取利益,」他說,「蔣洪在我心中就是一個工作人員。」
    
    對於「女傘」姜春艷,黎強稱兩人於上世紀90年代相識,20年來,雙方的交往只是禮尚往來。「20年來只有1萬多元,這就叫我的保護傘嗎?她手中有什麼權力來為我牟利?」黎強激動地表示,2000年姜春艷參加現場協調解決魚沙線、西朝線時,「她還只是個端開水的工作人員,就像今天第四位公訴人員一樣……」此妙喻一出,台下一陣譁笑。
    
    最後陳述仍不忘上訪
    
    在最後陳述階段,黎強抓緊最後的機會為自己求情,並感謝法庭、法警的關照:「這六天的庭審,對我來說也是一場法制教育……公訴人這幾天也辛苦了,你們到渝強公司去複印了那麼多箱的材料。希望法官能公正判決,免得海外媒體報導。如果判決合情合理,我就不上訪了。」黎強的最後陳述,讓庭上庭下一陣嘆息鬨笑。
    
    黎氏語錄
    
    我說不出來,我希望新聞單位來採訪我。
    
    我是個不懂法的人但我守規矩,我承認會打擦邊球,我只是一名普通商人。
    
    說要解放思想,我就動了腦筋,將舊車置換後再買新車,不僅沒擾亂秩序,還方便了群眾,帶來了稅收……這樣說不該定我的罪,還應該表揚我。
    
    就算槍斃我也該讓我看看,上路的時候我也明白。(黎強對違法所得的計算方式提出質疑)
    
    黎強律師「授課」迷倒眾人
    
    這位「臨危受命」的博導質疑:1849件證據無一指證黑社會
    
    昨日,黎強的辯護律師----來自西南政法大學的刑法學老專家趙長青發表辯論意見,否認黎強團伙涉黑。老教授不急不緩,從法條到法理,由淺入深對罪名逐項解釋推證,生動釋義。在其發言的一個多小時裡,整個法庭鴉雀無聲,包括法官在內的庭內眾人全都聽得「如痴如醉」。很多記者都感嘆:「講得太好了,又受了一次法學教育。」
    
    
    據悉,趙長青是西南政法大學的博士生導師,是當地知名刑法學領頭人,當地政法系統不少人出自其門下。據聞,趙長青久未出山,此次受黎強家屬所託半路「臨危受命」,在開庭前十多天才接下代理。
    
    起訴語言太概括性
    
    趙長青指出,起訴書語言以概括性的論述為多,比如說「稱霸一方,殘害群眾」、「組織架構穩定」。但對於這些論述,只具體舉出了兩件單獨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事實,其中一件是去年的「11・3」計程車罷運事件,但公訴機關隨後沒有舉證指控這一件事。
    
    200萬補償僅是說說
    
    對於指控「共創公司」為黎強以非法手段企圖控制客運市場的具體表現,趙長青認為,成立公司此事本身不能說明問題,因為擴大規模、擴大占有率,這是任何一個企業的本能。
    
    至於該公司的章程里被指控有「如公司董事因執行公司事務、執行董事會決議的行為被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被拘留,則其他董事每人補助被追究者人民幣200萬元作補償」的說法,他說,如果章程里確實有這段,那確實是個問題,但法庭上查證據,卻指「共創公司」沒把這個搞起來,這僅僅是個說法,並沒有形成規章。
    
    據此,趙長青指出,把這兩條作為指控「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事實顯然不夠。
    
    證據無一證明黑社會
    
    趙長青指出,公訴機關共有1849件證據,但沒有一組證據是證明黎強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關於其如何組織、領導的證據也沒有。如起訴書上只列舉了公司成立的證據,如在工商登記成立了幾家公司等,但公司成立並不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證據。
    
    此外趙長青還發現,在黎強的17次口供中,公安機關沒有問過一次「你是怎麼組織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你是怎麼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論證應該「證據說話」
    
    此外,趙長青還指出公訴機關在起訴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上有矛盾的地方。起訴書上說黎強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方式是採取公司化的管理模式,牢牢掌握了渝強公司的人事權、財產權、經營決策權,這說明黎強公司就是個黑社會性質組織,「但家族式的民營企業顯然也是這樣的。」趙長青說。
    
    趙長青還指出,起訴書上指出有另一種論證,指控黎強成立的「組織」裡面的副總、科長之類的都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他認為,如果認為黎強公司本身就是黑社會性質組織,那當然認為什麼都是黑社會。但必須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這個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怎樣搞起來的,現有的證據不充分,需要補充證據。
    
    不過趙長青承認了黎強有擾亂交通秩序、非法經營、逃稅、行賄的行為。


責任編輯: zhongkang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tw.aboluowang.com/2009/1102/1486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