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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76歲老漢被錯判強姦犯27年 申請國賠被駁回

這麼多年,張保銀四處奔波,只為討個清白。

■商報記者 胡巨陽

背了27年「強姦犯」黑鍋的張保銀,可能真的白背了——他申請國家賠償的要求被法院駁回。

昨日上午,張保銀的兒子張國忠來到商報社,帶來一份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賠償決定書」。這份「賠償決定書」,再次將張家人的心,打回到27年前。

背黑鍋27年 老漢索賠102萬元

今年76歲的張保銀,是從朝鮮戰場上退下來的志願兵。

1982年7月,同村一個19歲的小姑娘險遭歹徒強姦,時年49歲、在原信陽地區運輸公司開車的張保銀,被駐馬店上蔡縣警局以「嫌犯」的身份帶走。

警方指出,他身上的抓痕、手指的傷口,都像歹徒在現場受的傷,血型也和犯罪嫌疑人一致。

儘管有人可以作證,他身上的傷痕是被妻子抓傷的,手指上的傷是幫村支書割麥時所致,但他還是被法院判刑10年關進了監獄。

出獄後,張保銀四處告狀。終於被他發現,他和犯罪嫌疑人的血型根本不同。

幾經波折後,今年8月24日,張保銀終於拿到了宣告他無罪的判決書。

張保銀提出了國家賠償,請求賠償羈押他2353天的賠償金、精神損失費、247個月的退休金、上訪差旅費、誤工費、律師費等共計102萬元。

法院判決

張保銀被判 發生在國家賠償法出台之前

「明明承認錯判了,為何又不賠償呢?」昨日上午,張保銀的兒子張國忠一臉的不解。

在張國忠複印的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駐法賠字第3號)的「賠償決定書」上,寫著「本院認為,2009年8月24日,上蔡縣人民法院作出(2008)上法初字第121號刑事判決,宣告張保銀無罪,該判決生效後,張保銀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

「但是,張保銀實際被錯誤羈押的時間為1982年7月28日至1989年1月2日,發生在國家賠償法之前,並無持續至1995年1月1日國家賠償法施行以後,因國家賠償法不溯及既往,所以張保銀申請國家賠償事項並不適用國家賠償法。」

這個「但是」,最終駁回了張保銀要求國家賠償的申請。

該賠償決定書的最後,還寫有這段字:「張保銀被宣告無罪的善後問題,應當按照當時的國家規定,由張保銀申請有關部門處理解決。」

「是法院判錯了,法院還管不了?應當由哪個部門來處理解決?」張家人覺得這段話是在「踢皮球」。

社會學專家

按賠償法的初衷 應該給點補償

記者昨日未聯繫上張保銀本人。按照程序,張國忠已代父親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國家賠償的申請。

按照國家賠償法「不溯及既往」,張保銀這麼多年監獄就白蹲了?

「按照國家賠償法公平、道義的初衷,此案不賠償,也應該給點相應的補償。」昨日下午,鄭州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楊朝聚教授說,國家之所以立賠償法,就是考慮到一些政府部門在執行法律、法規時,態度粗暴,或引用法律錯誤,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國家從公平、道義的角度出發,給予公民一種經濟補償。

此案中,法院不予賠錢的判決沒有錯。「但應該由誰補償就很難說了,案件是法院判錯了,理應由法院補償。可法院拿錢沒有法律依據,到底由哪個部門來處理?當事人很難得到一個滿意的答覆。」楊朝聚說,由於歷史的原因,在上世紀80年代有很多類似錯案,形成了一個很複雜的社會問題。嚴格來講,國家賠償法在立法時,應該多少考慮到以前的問題,至少有個年限限制,這樣,就會減少對一些公民的損害。河南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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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zhongkang  來源:胡巨陽文章來源河南商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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