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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長說唐福珍是法盲 網友怒了 專家也反對

今天,一篇題為《曾被停職官員:唐福珍自焚是法盲的悲劇》的新聞報導,在網上迅速激起憤怒抗議和大量轉帖評論。網民紛紛批評當時的現場主要指揮者之一、成都市金牛區城管執法局局長鍾昌林的言論。

中國青年報記者就此專訪了北京大學法學院沈巋教授,他是上書全國人大要求廢止《拆遷條例》的五位教授之一。

中國青年報:被網民抨擊最多的,是這名城管執法局局長說,「我覺得唐福珍自焚是一個法盲的悲劇」,並表示,對唐福珍「不存在歉意」。您如何評價官員的這一表態?

沈巋:首先我認為,對唐福珍作「法盲」的定性是不合適的。和她相似、用自殘等暴力方式來對抗暴力拆遷的人,我相信他們絕大部分並不是法盲。特別是上海用燃燒瓶抵抗強拆的潘蓉,從電視、視頻上就很明顯看得出來,她對物權法、憲法是非常清楚的。

唐福珍對法律懂得多少,我沒有直接接觸過,並不了解,但從整個過程來看,我個人感覺,她是在沒有更多途徑保護自己應有權利的情況下、採取的比較極端的方式。這不代表她一定就是法盲。我覺得,首先就給她定性成是法盲,然後才說是個悲劇,是明顯的貶低,是沒有任何理由的、不正當的一種貶低。這會對讀者形成誤導。

這名官員也應該反思一下自己,不要把自己過多地放在一個「我是公務員」、「是懂法律的」,而把唐福珍放在一個「法盲」的位置上,給人形成一種高低非常懸殊的印象。

中國青年報:這位局長因在此事中「判斷不當,處理不力」曾被停職,他自己評價說「不是指整個過程的不力,是細節上不力」,並解釋當時已經在不斷地喊話,做工作讓唐福珍下來,此後繼續拆遷也是「按照正常程序來」。您認為他的這個自我評價是否恰當?

沈巋:在唐福珍已經在往身上澆汽油的時候,不是簡單的喊話讓她下來,就能解決問題的。那個時候就應該斷然作出決定,不能再強制拆遷了。當然,我也了解到,在此之前,當他們前去打算強拆時,唐福珍已經幾次作出這個行為。但同類的行為這樣反覆發生,就說明沒有解決根本性的問題。

即便他也走了程序、也喊了話,希望勸她不要採取極端行為,但那時候其實不是勸可以解決的。只有主動撤離現場、主動停止強拆,才能夠讓她停止傷害自己的行為,然後可以再想其他辦法。首先應該消弭她內心中的極度不滿、甚至要以輕生來表達的情緒。你花再多的時間和精力,也必須得把這個做到。如果做不到,那你不能說「我已經很多問題都注意了,程序都走到了」。

這樣的官員始終沒有認識到這一點,這可能並不是他的錯,而是我們許多執法者在執法過程中都還沒有形成普遍的尊重生命的意識。

我個人認為,制定新的拆遷條例時,如果有釘子戶用自傷的方式對待拆遷,應該先暫時停止強制拆遷措施,儘可能以尊重生命為第一要義。雖然新《拆遷條例》徵求意見稿中沒有吸收這一建議,我現在再次提出來。

我個人認為,如果政府在法律上完全占理、釘子戶還釘在那裡,哪怕是採取暫時限制一下人身自由的措施,也要保護釘子戶的人身安全,再把該拆的拆除。因為人在那種場合激動之下作出的舉動,事後可能會改變。比如我們看到唐福珍在醫院裡,她的求生欲望是非常強的。

中國青年報:現在網上對這名局長批評聲音不小,甚至有人在「人肉搜素」,而他本人則說「誰要是採取非法手段對我進行攻擊,一經查實了,我要聘請律師告他」。您對此如何看?

沈巋:唐福珍事件的原因其實是制度規定缺失,我們不能過度地苛責這名官員。我們已經知道政府的價格與唐福珍個人提出的價格之間差額巨大,因為這種農村自建房屋最初沒有被認定為違章,是最近才認定要拆除的。這樣人們從常理來講,就會認為:「我建的時候你為什麼沒來管,現在才來拆?」而目前法律上對此沒有規定。

因此這不能完全怪到執法官員頭上,實際上他也在為制度埋單。讓他承擔了制度上的問題,其實這對執法官員也是不公平的。我認為在制度還不完善、存在不少疏漏的情況下,應該把抨擊點放在制度上,而不是放在官員身上。

中國青年報:我們注意到,這位局長在談及拆遷時反覆強調「按照法律和公共利益去辦」、「不能讓少數人的利益損害了大家的公共利益」,並認為唐福珍「把個人利益凌駕於公共利益之上」。對此,您如何評價?

沈巋:這也是個老生常談的問題,就是「公共利益誰說了算」?簡單來講,公共利益不能由政府官員說了算。

在唐福珍事件里,要探討她提出的1000多萬元要價是否合適,才能去說她是否把個人利益凌駕於公共利益之上。而僅就觀點而言,這位官員的意識是有問題的,總以為被拆遷人是一個個體的利益,而拆遷人是代表公共利益的,這種傾向是不對的。

很多城市政府都把城市化進程視為公共利益,在此過程中,一些商業利益又被認為是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甚至土地財政也被認為「符合公共利益」……這是目前較普遍存在的一種觀點,我認為需要改變。

這種觀點牽扯到,第一,公共利益是什麼?第二,公共利益如果存在,在多大程度上需要限制部分個人利益、在多大程度上要補償個人的那部分損失?個人利益是很明顯地體現在被拆遷者身上,但是公共利益如何體現,不是政府、開發商、被拆遷者任何一方說了算的。個人的自願和權利需得到尊重,但在有公共利益的情況下,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這就需要平衡。公共利益也不能完全凌駕於個人利益之上。

無論是城管拆遷、還是徵收土地,始終面對的是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而不是誰凌駕於誰的問題。

責任編輯: zhongkang  來源:中國青年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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