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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京鄭州警察跨省威脅長城月報 河南前省長主使

—鄭州警察跨省威脅《長城月報》 幕後是河南前省長徐光春

鄭州警察跨省辦案威脅《長城月報》 幕後是河南前省長徐光春

長城月報報導原文:

古棗園的「幽靈」

    
    張一女士的心情如同當天的天空,陰雲密布卻滴雨不下。
    
    2011年6月26日下午,張一來到河南新鄭市孟莊鎮的中華黃帝古棗園(以下簡稱古棗園)。
    
    「這裡是當年設計的大門。」
    
    體重47.5公斤,身高僅1.6米的張一,40歲出頭就步履蹣跚。每到一處,她都如數家珍:「那裡原本是800米棗樹長廊。」
    
    曾經,這裡是屬於她的土地。
    
    如今,卻已是他人名下。
    
    未來,千萬資產是否能重回自己的懷抱,張一併沒有多少把握。
    
    她希望法律能還一個清白,法治能懲惡揚善。但前幾年,法律也好,法治也罷,都一直在開她的玩笑。
    
    「當年我在這裡挖了一個坑,結果讓自己掉進去了。」站在一棟油漆斑駁的仿古建築前,張一指著門前乾枯的水池反思。
    
    時光隨著張一的述說回到從前。
    

古棗園的起源
    
    新鄭市因黃帝出生於此,被譽為黃帝故里、中華第一古都。
    
    孟莊鎮以盛產紅棗而馳名中外,是著名新鄭紅棗的主產區,約有棗林7.2萬畝,棗樹190多萬株,年產紅棗1500萬公斤。鎮上有一個古棗園,因諸多古棗樹而聞名。
    
    「我就是一個村姑。」
    
    張一自述是土生土長的孟莊人,求學至研究生,隨後進入了一家金融機構。
    
    工作期間,因順利解決一起糾紛而與台商史中興結緣,終成連理。
    
    香港回歸的那年,張一正好去香港出差,順便給朋友帶去兩箱紅棗,結果對方因棗皮有泥而全部丟掉。這件事情深深地刺痛了張一,她決定回家鄉創業,讓家鄉的紅棗走向世界。
    
    當時家鄉許多人賣鮮棗、賣干棗,四處奔波還掙不到錢。她想「讓鄉鄰富起來,讓棗鄉興起來,鄉親們笑起來」。
    
    1997年,張一夫婦用十萬美元結婚禮金起步,成立了棗之禮公司。
    
    為生產出最好的棗,張一親自參與去核、加工、生產、包裝到出廠的全部環節。她深知「食品是良心事業」,當她看見表妹把掉地上的棗又裝進食品袋時,勃然大怒,當場炒了表妹的「魷魚」。
    
    幾個月後,棗之禮公司生產加工的20種產品不僅進入大陸市場,也遠銷中國台灣、日本等市場。幾年後,從新疆到海南到處可以看到「棗之禮」的身影,專營店在全國遍地開花。
    
    由於經營有方,棗之禮公司為當地和其他省市創造了數千個就業崗位。棗之禮公司不僅促進家鄉剩餘勞動力的就業,為數萬父老鄉親增加收入,還帶動影響當地一大批加工企業發展壯大。
    
    2002年3月,新鄭市孟莊鎮政府、栗元史村委會和25個自然人出資設立了古棗園發展有限公司。後來,張一的丈夫史中興通過競聘成為古棗園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
    
    棗之禮公司的成功,讓當地棗農獲得了實惠,也讓張一獲得了榮譽,被選為新鄭市人大代表
    
    可惜,棗之禮公司的成功,沒能在古棗園發展有限公司身上得到延續。
    
    據孟莊鎮政府2004年12月出具一份報告描述:由於種種原因,古棗園發展有限公司欠下了大量的債務,甚至產生了不穩定因素。
    
    為了擺脫債務包袱,孟莊鎮政府決定將古棗園的產權轉移給棗之禮公司經營,並與棗之禮公司簽訂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古棗園分三宗土地出讓給棗之禮公司)。
    
    合同簽訂之後,棗之禮公司董事長張一就開始多方籌款,用於支付古棗園土地的出讓金、征地補償費等相關費用。
    
    當時,為了經營需要,棗之禮公司並沒有將古棗園的土地使用權辦到自己名下,而是決定另行設立一個古棗園公司,並將棗之禮公司出資購買的古棗園土地作為出資款投入到該公司。
    
    依據當時的中國法律,還不能成立一人公司。為了不公開古棗園公司與棗之禮公司的關聯關係,以方便辦理銀行貸款的擔保手續,張一想讓自己的母親做「掛名股東」。
    
    張一曾在河南省工商局核准了河南古棗園農業生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古棗園公司)。張一的「朋友」孟艷得知後,勸其到鄭州市高科技開發區註冊,說是「有熟人好辦事」。
    
    「孟艷說註冊內資公司,就不能是棗之禮的關聯公司,那樣貸款融資才便利。」在老同學孟艷的「勸說」下,張一同意使用孟艷的身份證和河南富邦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邦公司)的假章辦理了公司登記手續。於2005年3月成立了古棗園公司,初始股東3人,股權登記為張一10%,孟艷10%,富邦公司80%,註冊資本為1000萬,張一為法定代表人。
    
    張一萬萬沒有想到,「掛名股東」這一「技術處理」在此後引發一系列慘痛後果。
    

「掛名股東」埋隱患
    
    「我和她是研究生同學,就接納了她的建議。3個股東中,她的10%是我答應給她的乾股,賺錢了就給她分紅,虧了也不用她出錢。」張一說,富邦公司也是孟艷找的,她和富邦公司董事長孫凡瑞原來並不認識。
    
    孟艷,早年曾在商丘一家工廠做會計,還曾在政府部門工作,先後在政府部門開辦的信用社和鄭州浦發銀行大學路支行工作,熟悉財務業務及資本運作。
    
    張一被告知,富邦公司老總孫凡瑞是孟艷的朋友,名下有河南省張弓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張弓酒業)等公司,資產雄厚,掛在他名下很安全,不會有糾紛。
    
    「孟艷很聰明,有能力,但脾氣暴躁。」孟艷浦發銀行的一位同事回憶說,「孟艷在浦發工作的時候結識了孫剛(孫凡瑞)」。
    
    孫凡瑞,又名孫剛,是張弓酒業、富邦公司、河南東方企業資產託管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託管公司)等數家企業的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
    
    50歲的孫凡瑞幾乎成了寧陵縣和商丘市人大代表中名聲最大的一個,孫被認為是河南省乃至全國第一個使用假名字當選的人大代表。
    
    孫的戶口簿和身份證上,以及用來經營企業的名字都是「孫凡瑞」,「孫剛」似乎成了企業家孫凡瑞的一個影子,卻真實地寫在了他的人大代表證上。
    
    「有些時候,知道孫剛的人比知道孫凡瑞的人更多」。孫凡瑞對CCN記者說,朋友間都叫其「孫剛」。
    
    人大代表「孫剛」曾引起了河南省人大的重視,他們專門做過調查,並建議取消其人大代表資格。對此,商丘市「將要求孫剛本人依照戶籍管理規定,儘快確定一個名字,向公安部門申請認定。」
    
    「她膽子大,什麼事情都敢干。」儘管孫凡瑞與孟艷之間正打著經濟官司,孫凡瑞仍如此描述孟艷,「孟艷是個非常有智慧的女人。」孫凡瑞認為,動心眼子,張一根本不是孟艷的「對手」。 
    
    在孟艷的介紹下,2005年3月,古棗園公司在50公里開外的鄭州市高科技開發區工商分局註冊,註冊資本1000萬元。
    
    事後,張一認為,自己從一開始就進入了一個圈套。古棗園公司的「掛名股東」,為此後的糾紛埋下隱患。
    
    到了2006年5月,由於孟艷要當東方擔保公司的總經理,不方便掛名古棗園公司的股東,就向張一提出將掛在其名下的10%的股份和富邦公司名下的80%的股份一併轉移給一個叫譚玉群的人掛名。張一同意,並拿著孟艷、譚玉群的身份證和富邦公司的假章辦理了股權變更手續。
    
    第一次變更後,古棗園農業生態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權為張一10%,譚玉群90%,法人代表仍為張一。
    
    當張一得知新公司法允許設立一人公司後,於2006年7月與孟艷協商。
    
    「譚玉群掛名持有的90%的古棗園公司股權收回,並將古棗園10%的乾股掛在譚玉群名下,作為對孟艷的回報,孟艷同意了。」張一說,「孟艷說,你自己的公司,你自己管,就把譚玉群的身份證等給我,讓我自己去辦」。
    
    股權再次變更。在股權登記和兩次變更中,譚玉群和孟艷的簽字都是由張一代簽。
    
    第二次變更後,古棗園農業生態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權為張一90%,譚玉群10%,法人代表仍然是張一。
    
    拿回90%股權的張一,本以為公司股權變更合情合理,根本沒有想到晴空萬里的天空中正孕育著一場暴風雨。
    
    2006年7月4日孟艷找到張一,要張一用古棗園的一塊土地為張弓酒廠在商丘信用社申請的8000萬元貸款中的2000萬元部分提供擔保。
    
    張一毫不猶豫地答應,並於7月6日親自去新鄭市土地局辦理了抵押擔保手續。在張一看來,孟艷是好朋友,能幫忙當然要幫。
    
    後來,孫凡瑞順利地拿到了金額高達3000萬元的第一筆貸款。
    
    大約在2006年8月,一個偶然的機會,張一得知張弓酒廠違反貸款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
    
    張一的擔憂事後得到了官方的證實。
    
    2007年8月中旬,河南省檢察院偵查人員向河南省人大介紹有關情況時證實,3000萬元貸款挪用的部分走向是:其中500萬元轉至孫凡瑞入股的東方託管公司,作為其在東方擔保公司的股本出資;500萬元轉至東方擔保公司,作為孟艷的個人股本出資;還有150萬元拆借給鄭州金源大廈,300萬元拆借給鄭州羅蘭實業公司,150萬元拆借給張一的棗之禮公司。
    
    張一認為此舉屬於「挪用專項貼息貸款,可能要負刑事責任」,感覺事態嚴重,急忙找孟艷協商,想要退出擔保。
    
    孟艷不顧張一的顧慮與感受,反而提出要用古棗園的另外兩塊土地為張弓酒廠作後續5000萬元貸款擔保。此時,張一斷然拒絕,不僅不願意作後續擔保,還提出要撤銷第一塊土地的擔保。
    
    張一要求撤出擔保,被孟艷和孫凡瑞拒絕。
    
    數次要求被拒,張一為了減少風險,向信用社和有關部門發出撤保申請,以規避風險。隨後,張一還向檢察院進行了舉報。
    
    「孫、孟二人挪用巨額專項貸款,並將1000萬元作為自己的股本金入股公司,嚴重違反了國家貸款相關規定,涉嫌挪用資金罪和職務侵占罪。張一的舉報暴露了孫、孟的計劃,讓兩人惱羞成怒。」張一的代理律師河南傑瑞律師事務所主任孫秉說。
    
    為了保全古棗園另外兩塊土地,張一於2006年9月14日以古棗園公司的名義向新鄭市國土局提出申請,將掛在古棗園公司名下的兩塊土地變更到棗之禮公司名下。
    
    張一的行動,很快就得到了回應,事情的發展超出了張一的想像。從未露面的「掛名股東」譚玉群出現了,她的出現伴隨著一場腥風血雨。
    
    為了能夠繼續使用古棗園的土地為張弓酒廠提供擔保,並且使「計劃」繼續順利執行,孟艷找來嫂子譚玉群幫忙。據警方調查,譚玉群丈夫無業,她高中畢業後,一直從事個體長途客車運輸。
    
    譚玉群在數次接受警方詢問時,對股東身份表述前後不一。
    
    2006年10月16日14時55分,譚接受鄭州市警局經偵支隊三大隊何鋒、趙伯平詢問時,聲稱「2006年5月29日出資購買富邦公司及孟艷個人在古棗園公司的90%的股份」。
    
    2007年12月13日13時35分,譚接受鄭州市警局經偵支隊蘇佩華、孔曉東詢問時,承認「我沒有出資,實際出資人還是孟艷和富邦公司」。
    
    2008年6月30日,譚接受鄭州市警局「古棗園」專案組調查時,承認「實際上是古棗園公司的掛名股東」,古棗園投資情況警方應該去問「孟艷和孫凡瑞」。
    
    就這樣一個「掛名股東」,居然也能攪得古棗園不得安寧。
    
    蹊蹺的事情還有兩件。在CCN記者獲得的兩份文件中,表明孟艷和孫凡瑞並沒有出資古棗園。
    
    一份是東方擔保公司的審計報告,會計公司認為「多筆帳款缺少合同」
    
    另一份文件是2006年,孫凡瑞簽署的富邦公司工商年審文件。該文件顯示富邦公司並無中長期投資行為,也沒有盈利。
    
    孟艷讓嫂子譚玉群於2006年9月29日向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金水區法院)對張一提起民事確權訴訟。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後,經審查,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一般來說,法院從立案、審理、判決都要有一定的時間,很少會在一兩天內就有實質上的動作。但張一的案子讓所有質疑法院辦案效率的人大跌破眼鏡。
    
    立案當天,金水區法院金水區法院王松鶴法官並沒有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查,直接簽署了(2006)金民一初字第4719號民事裁定書,凍結古棗園的三宗土地。
    
    由於兩宗土地被變更,證號有變,一宗土地被抵押貸款,該裁定書無法凍結土地,形同空文。次日,金水區法院王松鶴法官再次簽發(2006)金民一初字第4733號民事裁定書,下令凍結了古棗園的兩宗土地。
    
    24小時內,王松鶴法官兩次簽發裁定書,最終越權凍結了價值數千萬元的土地。
    

斬不斷的「黑手」
    
    金水區法院不僅辦案效率「奇」高,實際上還違反了最高法院(簡稱最高法)有關級別管轄的規定,屬于越權裁定。
    
    按照最高法有關級別管轄的規定,「申請人向採取訴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如果其訴訟標的金額超過了該院級別管轄的權限,則應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上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按照河南省法院的標準,張一案件應該由鄭州中院負責一審。金水區法院根本無權審理和查封價值上千萬元的案件。
    
    整整5個月後,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鄭州中院)於2007年2月7日才接到了金水區法院的案件移送函。
    
    這一切,只因金水區法院當時的院長孫鄭生與孫凡瑞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
    
    金水區法院地處河南省委、省政府所在地,區域位置特殊,在鄭州市有著「非同凡響」的地位,其法院院長有著舉重若輕的影響力。
    
    據《青年導報》報導,金水區法院「2006年……無一違法審判案件和錯案」。孫鄭生在報導中表示:「我們的目標是把每一件案件都辦成經得起法律推敲、經得起社會評價、經得起歷史檢驗的鐵案」。
    
    譚玉群等人在提起民事訴訟後,並沒有等待法院的判決,而是加快了行動的步伐。
    
    一周後,譚玉群等人採取了實際行動。2006年10月6日12時左右,譚玉群、孟艷等人從鄭州組織了50名「青年」,分坐大巴及小車(其中一輛車牌號為豫A-R5933,事後被證實當時被鄭州金水區法院查封),以去古棗園「上班」的名義奔赴古棗園。
    
    他們推倒大門,衝進古棗園,併到財務室「拿走」公司帳目及其票據等物品。隨後,與聞訊趕來的史中興等人相遇,發生爭執,繼而發生一場「混戰」。
    
    張一事後認為:「帳本及票據被搶是為了繼續陷害我而做的準備」。當時,她並不知道。隨後,還有更多的災難等著她。
    
    新鄭市警局稱,13時15分,接到報警。正值十一黃金周,局黨委高度重視,政委劉叢德、副局長史新洲帶領特警大隊及龍湖派出所、郭店派出所警察前往現場處置。
    
    史中興在一份舉報材料中如此描述:「2006 年10月6日東方擔保公司總經理孟艷和其嫂譚玉群率60多人對古棗園實施打砸搶,將執行公務的警察和我打傷,警察張永建後經法醫鑑定,脾挫裂傷,為輕傷;我被鑑定為輕微傷。」
    
    在新鄭市警局2007年1月18日出具的《關於新鄭市孟莊鎮古棗園「10.6」案件的情況匯報》中,史中興所稱的「警察張永建」被描述為「孟莊派出所工作人員」,為「高新忠所傷」。張永建的輕傷因獲得五萬元人民幣的賠償,「放棄追究高新忠法律責任的權利」。
    
    高新忠是河南張弓酒廠保衛部經理,曾任孫凡瑞的司機。一年後,他還參與對新華社河南分社記者陸歡的跟蹤和毆打。
    
    陸歡報導的「古棗園遭打砸搶」事件,引起了時任河南省委書記徐光春、省長李成玉的高度重視。徐光春做出批示,要求嚴查此案。
    
    陸歡的數次報導觸動了一些人的利益,引來跟蹤、襲擊。2008年6月20日中午12點25分左右,陸歡遭到幾名男子「襲擊」,致使其膝蓋積水,半年多才有所恢復。
    
    這些人聲稱再亂寫,就弄死你。
    
    新華社總社、河南分社領導和省市有關領導十分重視並做出批示。為此鄭州金水公安分局組成「6.20」專案組,最終抓獲高新忠、鄧高產、蔣鵬飛和趙欽四人。
    
    孫凡瑞親口向CCN記者表示,確實「對陸歡有氣,恨不得打她一頓。」
    
    「司機聽我說過幾次想打陸歡,於是自己就去打了。」孫凡瑞表示,「這跟我無關」。
    
    據中國網報導,孫在事發前曾多次威脅陸歡,但「當地警方僅對其『進行了誡勉性談話』,並感嘆這個老闆太強大,在河南引發軒然大波」。
    

新鄭人大「建議依法裁決」
    
    就在警方介入「古棗園打砸搶」的時候,譚玉群並未受到處罰,反而於2006年10月8日,以張一侵占了其在古棗園公司的股權和土地數千萬元資產為名,向鄭州市警局報案。
    
    依據2006年6月1日實施的《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公安部)第十二條規定:「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屬於同一法律事實,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一)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撤銷該判決、裁定的;(二)人民檢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
    
    按照此規定,譚玉群已經進行了民事訴訟,公安機關在沒有得到法院移送或檢察院通知的前提下,不得介入此案。
    
    事實上,公安部的規定才實施4個月,即被鄭州市警局「遺忘」。
    
    15天後,鄭州市警局經偵支隊立案。立案的第二天,警局第一次向新鄭市人大常委會(以下簡稱新鄭人大)提請許可對張一採取強制措施。
    
    2006年11月2日,新鄭人大對譚舉報張一的問題進行深入調查認為:一是譚與張一的股權糾紛問題,雙方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未經法院審理確權之前無法確定譚舉報的真實性;二是誰出資購買古棗園土地的問題,譚未向人大提供其購買古棗園土地的任何法律手續及相關出資證明,無法認定張一侵占了譚的土地。
    
    在新鄭人大的調查中,張一也明確表示,從古棗園公司註冊到兩次股權變更均是由她一人辦理,由其代譚辦理了變更手續。但兩次股權變更,均受孟艷委託並由孟提供譚玉群的身份證原件和相關手續後才辦理的。
    
    同時,張一還反映了古棗園公司虛報資本、虛假註冊等問題,並提交了2006年10月8日向鄭州開發區工商分局提出撤銷公司的申請證明。張一還提供了法院已受理「民事確權訴訟」的證明。
    
    隨後,張一還向新鄭人大提供了棗之禮公司購買古棗園土地出資憑證和與新鄭市孟莊鎮政府簽訂的購買土地協議等相關證據。
    
    為此,新鄭人大認為:「古棗園公司的出資問題是本案的焦點。誰出資,誰就享有相應的權利。出資問題未搞清楚之前,認定張一職務侵占缺少足夠的證據。本案的另一個焦點問題是,兩次股權變更是雙方協商進行的,還是單方面擅自變更?這一問題未搞清楚之前,同樣缺少職務侵占的證據。」
    
    對於譚玉群和張一反映的問題,2006年12月1日,新鄭人大常委會《關於對鄭州市人大常委會鄭人常函(2006)111號轉辦函的報告》中顯示,此案情況複雜,雙方當事人均以向相關法院提起訴訟,而且法院已經受理。「經研究決定,不同意對新鄭市第二屆人大代表張一採取強制措施,建議此案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依法裁決。」
    
    2007年3月27日,鄭州市警局第二次向新鄭人大提請對張一採取強制措施報告。理由仍是:張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涉嫌侵占譚玉群股權和土地。
    
    新鄭人大主任會議於4月9日對提請報告進行了專題研究,決定提交常委會審議。4月10日,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做出決定:暫時停止張一執行代表職務,由警局依法處理。
    
    此時,鄭州市警局並沒有對張一採取任何強制措施。
    
    據《中國青年報》2007年6月報導,鄭州市警局主管經偵工作的副局長在接受採訪時稱:「新鄭市人大常委會對該局的回覆文件中,並沒有按照常規,正面許可我局對張一採取強制措施。」
    
    在此期間,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江平,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陳興良,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趙旭東,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葉林,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涌等5名專家在北京,就古棗園公司系列案件進行了專家論證。
    
    從證據上來看,古棗園公司成立之前,棗之禮公司即與新鄭市土地局簽訂了土地出讓協議,並支付了購地款,辦理了一系列用地手續。其後,棗之禮公司將三地塊的權屬證書辦在了古棗園公司名下,古棗園公司沒有為此付出任何代價。
    
    由此可見,古棗園公司名下的三塊土地使用權,並非股東出資,也非經營所得,而是在沒有法律根據且沒有付出任何代價的情況下取得的,屬於不當得利。依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古棗園公司應當將土地使用權返還棗之禮公司。
    
    專家們認為,張一將古棗園公司名下的土地變更為棗之禮公司,「並非將土地使用權據為己有,該行為屬於一般的民事糾紛,不屬於職務侵占行為,因此本案中公安機關不宜介入民事糾紛案件」。
    
    鄭州市警局2007年7月第三次向新鄭市人大提請許可對張一採取強制措施。因張一突遭車禍,新鄭市人大未做出許可決定。
    
    同時,新鄭人大指出公安機關在前三次向人大提請許可對張一採取強制措施中,均存在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等嚴重問題。尤其是公安機關將張一涉嫌侵占譚玉群古棗園土地的土地證號,三次錯寫成新鄭市另一企業的土地證號。
    
    恰在此時,一場車禍降臨。2007年7月21日20時25分,新孟公路24公里處,張一乘坐的東南轎車與一輛帕薩特轎車相撞。張一顱腦骨嚴重凹陷,7根肋骨骨折、盆骨骨折、胸腔積水,醫院三次下達病危通知。
    
    至今,張一仍視物不清,步履蹣跚,時不時有些「走神」。上下樓梯,她甚至要70多歲的母親攙扶才行。
    
    2007年9月,鑑於公安機關一直未補充新的證據,新鄭市人大常委會經研究決定,恢復張一人大代表職務。
    

「病人」情牽兩岸
    
    2007年11月11日,對於古棗園一案鄭州市政法委組織召開公、檢、法三長會議,鄭州市警局「古棗園專案組」組長、市警局副局長張書軍作了《關於古棗園專案工作情況的匯報》。
    
    匯報會上,檢、法二長認為,專案組對張一涉嫌職務侵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專案組繼續補充偵查。
    
    而專案組則認為,「張一因交通事故入住鄭大一附院,診斷結論為:1,左側肋骨多發骨折合併左側胸腔積液;2、左側髖臼骨折;3、頭皮裂傷。目前,依法不宜採取強制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9條之規定,擬請偵查終結,移送起訴。」
    
    2007年12月,鄭州公安機關在沒有補充任何新的證據的情況下,以「擬將張一案件移交檢察機關」為由,第四次向新鄭市人大提請許可對張一採取強制措施。新鄭人大研究認為,公安機關此次提請於法無據,駁回提請。
    
    2008年5月12日,鄭州市警局第五次向新鄭市人大提請許可對張一採取強制措施。5月27日,新鄭人大迫於鄭州市政法委某個領導的壓力,做出許可的決定。
    
    新鄭人大有關領導說:「市政法委某個領導說話很難聽,人大無法頂住壓力,加之公安辦案人員拍著胸脯說,此案如果辦錯,願承擔責任。故此,才做出了許可決定。」
    
    張一於2008年5月31日被鄭州市警局二七分局以涉嫌職務侵占罪刑事拘留,2008年6月13日被鄭州市二七區檢察院批准逮捕,6月14日由鄭州市警局二七分局執行逮捕。 
    
    張一被刑拘後,家屬和律師多次向公安機關遞交了醫院有關張一需要及時治療和住院的診斷證明,請求批准張一取保就醫,但公安機關一直未予批准。
    
    台商史中興家屬官司纏身,引起海基會的重視。海基會是台灣當局負責兩岸關係的歷史產物。1990年11月21日在台北成立的海基會「以協調處理台灣地區與祖國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並以保障兩地人民權益為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全稱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基會多次發函關注張一案件。
    
    張一被羈押期間,由於車禍致使雙目偏殘,仍需接受治療。海基會再次發函海協會,「至盼大陸方面基於人道考量,准予取保候審或轉為監視居住以利就醫」。
    
    幾百公里外的首都北京,四位博士生導師也就張一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展開論證。
    
    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清華大學教授張明楷,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陳甦,中國政法大學加收曲新久四位專家一致認為,張一的行為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本案的關鍵在於確定古棗園公司的股權歸屬。只有股權歸屬和土地權屬兩個主要案件事實明確後,刑事法庭才能準確適用刑事法律。
    
    「有必要中止當下的刑事訴訟程序,先由民事審判庭對股權歸屬和土地使用權屬加以確定,然後再進行刑事訴訟。」專家認為,「在民法上的權屬不明確的情況下就進行刑事訴訟,是司法程序安排的不合理,應加以調整」。
    
    此後,事情的發展遠遠超出常人的想像,古棗園一事不僅成為當地人茶餘飯後的談資,隨後還驚動了海基會和海協會,成為了影響兩岸關係的重大事件之一,河南省委、鄭州市委有關領導和部門紛紛介入。
    
    一場民事糾紛不僅「變臉」為刑事案件,也成了黨政要人「關注」此案、個別部門積極參與的最好理由。
    

被干擾的審判
    
    2008年10月23日、10月31日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簡稱二七法院)兩次開庭審理此案。 
    
    擔任張一辯護律師的中國人民政法大學王涌教授在庭審中做最後陳述:「本案本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糾紛,但是,由於特殊的原因,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卻濫用職權,使民事案件變為刑事案件,並不顧張一因車禍身體處於虛弱狀態,對她實施強制措施。在法庭上我見到的張一與兩年前我所見到的張一,判若兩人。我感到十分的悲傷。我深深的感到:此案是我們的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恥辱。我深深的希望,法院作為公民權利保護的最後一道防線,恪守良知,不能因為我們的司法機關前面所犯下的錯誤,而犯下新的錯誤。」 
    
    律師的意見沒有獲得法院認可,張一案件一波三折。
    
    二七法院2009年1月19日判決:「張一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十萬元」。
    
    張一不服判決上訴到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鄭州中院)。
    
    張一的七十多歲的老母親湛鳳琴每天都攜帶大量的材料前往鄭州中院信訪。
    
    有一次,老太太在鄭州中院因病昏倒,醒來時,卻發現懷中多了一疊材料。不識字的老太太也沒當回事,直接裝在袋子中帶回了家。
    
    事後,家人發現此材料是鄭州中院2009年6月9日《關於上訴人張一職務侵占一案的請示》。
    
    「經本院審委會認為,本案涉及多層法律關係,且原判據以認定張一犯職務侵占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決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請示中,鄭州中院鑑於「本案案情複雜、社會影響較大,且上級領導及相關部門等多方關注,故就以上意見請示你院」。
    
    不知是因為上級法院的回覆,還是有關領導及相關部門的「關注」,二個月後,鄭州中院的判決與請示中的意見截然相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中國「公檢法」有著明確的分工,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特別強調:「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始於1980年代的「黨政分開」改革,在30年中並沒有進行實質上的進展。事實上,各級黨委依然管著同級政府。
    
    不僅如此,各級黨委還下設政法委,當地公檢法三家均受其管轄。一些有爭議的重大、疑難案件,常常要在政法委的主持下召開公檢法「三長會議」。
    
    張一的案件,自然也要經過當地政法委主持的「三長會議」。
    
    除了政法委的「身影」,中共河南省委督查室及中共鄭州市委督查室等「聲音」也出現在張一的案卷中。
    
    按照中國法律規定,各級人大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司法監督權。但在現實中,人大地位有時不免尷尬,處於被「忽視」的角落。
    
    張一的案件在各級領導的關注下,各級有關部門的參與中,二審仍被判有罪。張一不服判決,向鄭州中院申訴,又被駁回。
    
    張一以古棗園公司成立時股東均未出資,1555萬元不是富邦公司和孟艷對古棗園公司補繳的出資款,其行為不構成職務侵占罪為由,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簡稱河南高院)提出申訴。
    
    河南高院組成合議庭審理了張一案,認為張一犯職務侵占罪的事實不清,於2010年10月28日,下達了刑事裁定書,撤銷了鄭州中院、二七法院有關張一的判決,並發回二七法院重審。
    
    曙光初現,但張一卻樂不起來,當年差距不大的好想你棗業公司2011年在深圳證券公司上市,棗之禮公司卻仍在風雨飄搖,古棗園公司早已在他人名下。
    
    中國法治,能否還張一一個公正的判決,正直的人們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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