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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英東遺囑20年不分遺產 被兒子起訴討要欠債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向父親遺囑執行人追討10億港元欠款的事情是很早就列出來了,遲早一定要還的。這和分家產是兩碼事。」香港已故富商霍英東的兒子霍震寰近日在香港出席活動時,首次回應了霍家爭產案件。

    6月29日,一間由霍震寰等控制的霍家財務公司——香港貸款財務有限公司(下稱「財務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訴訟,稱霍英東生前曾向該公司借錢,現要求霍英東的遺產執行人從遺產中撥出一筆資金,以償還該財務公司本金連利息10.68 億港元。

    財務公司的「殺入」,令尚無結果的霍家爭產案,又多出一重糾結。

    「問題在於,財務公司的受益人與霍老遺產的受益人不是一個重合的群體。」一位香港資深律師告訴本報記者,不難想像,霍老遺產的受益人是一個龐大的群體。該律師稱,即使這筆債務是家族性質的,如果不追討回來而放在霍老遺產下平分,霍震寰等公司董事或股東能夠分到的錢就大大減少了。

    霍英東在2006年10月因病去世,遺下巨額家財。

    2006年霍英東去世時,霍家在福布斯富豪榜上排名全球第118位,資產估計為37億美元(按當時匯率約300億港元)。資料顯示,早在1978年,霍英東曾立下最後一份遺囑。

    在遺囑安排中,霍英東所有太太和子女都是其遺產的受益人,遺囑指示,受託人在霍英東死後20年內不可分配他的遺產。遺囑還指定由大房的二兒子霍震寰、三兒子霍震宇、霍英東妹妹霍慕勤及妹夫蔡源霖擔任遺產執行人,負責從遺產中按月向家族成員支付定額生活費。

    10.68億港元欠款

    本報獲得的該案起訴狀顯示,本次代表財務公司起訴霍英東遺產執行人的律所為高露雲律師事務所(Wilkinson & Grist)。該律所負責人表示,對此事不予置評。但消息稱,近日,他曾透露,本案件是由原告董事局決定而提出的訴訟。

    香港公司註冊處資料顯示,霍家的財務公司成立於1972年1月,董事包括霍英東大房的三位兒子霍震寰、霍震宇、霍震霆,霍震霆兒子霍啟山及霍老三房小舅子林錫鎏。這意味著,提起向霍老遺產索賠的原告是霍家成員。

    霍英東遺囑指定的遺產執行人中,蔡源霖已於1993年去世,霍慕勤亦已85歲高齡。因此這份遺囑的實際執行人只有霍震寰和霍震宇。

    據上述律師介紹,根據香港法律,立遺囑人在去世後,其財產會進入遺囑信託中。遺產的管理將由遺囑中確認的遺囑執行人操辦。其他繼承人不能直接參與遺產分配。換而言之,霍震寰和霍震宇兩兄弟對霍英東留下的300億港元家財具有非常大的決定權。

    此外,子孫滿堂的霍老為避免家族成員爭產,還立下了禁止二、三房的子女從商的規定。

    然而,就是這樣一份曾被媒體譽為「完美」的遺囑設計,亦未能避免子孫捲入爭產潮。

    在上述訴訟中,財務公司向霍慕勤、霍震寰及霍震宇三名霍英東的遺囑執行人追討欠款和利息。由於霍英東遺囑中規定,在他死後二

    十年內不可分遺產,因此,無論原告方提起的訴訟出於怎樣的目的,若能勝訴,則財務公司幾位受益人便可光明正大地從霍家財產中分走10.68億港元。

    上述律師告訴本報,香港法律規定,無論債務人在世與否,一筆債務的追訴期為6年。若此時距離霍英東欠財務公司款項的時間為6年或以上,且在此期間,財務公司沒有向霍英東追索賠款,則財務公司將失去追訴這筆欠款的權利。若此期間,財務公司曾向霍英東追訴款項,則追訴期從最後一次追討的時間算起。

    霍英東2006年病逝,距今已快到6年。「可能是財務公司追訴過程中,為滿足以上法律,保持追訴權而採取的一個步驟。」上述律師判斷。

    該案件將於今年9月20日在香港高等法院審理。

    一本筆電引發的爭端

    事實上,早在去年底,外面看一直「風平浪靜」的霍家,已經開始財產紛爭。

    去年12月,霍震宇以霍英東遺囑執行人身份上訴香港高等法院,控告包括霍震寰、霍慕勤及霍英東三房在內的16名家族成員,要求罷免另外兩名遺囑執行人——霍震寰和霍慕勤,正式引爆霍英東家族爭產案。

    他指控,霍震寰擔任遺產執行人過程中侵吞遺產,而霍慕勤年紀老邁,因此希望改由一名退休的上訴庭法官與他共同作為遺囑執行人。今年4月,霍震宇再次入稟香港高院,將16名被告改成了14名被告。

    上述律師稱,由於被告改變,法院會允許原告撤銷原來案件,重新提起訴訟。但訴訟當事人不可以就同一件事控告對方兩次。

    目前,該案的被告包括霍震寰、霍震霆、霍慕勤以及持有家族股票的獲多寶公司。霍震宇將矛頭直指向兩名兄長,向霍震寰追討被侵吞的14億港元遺產,並要霍震霆交出霍英東生前用來記錄財產的數簿。

    入稟狀指出,霍震霆在父親去世後取走了一個公事包,裡面的筆電記下了霍英東名下的資產和財務資料。霍震宇要求霍震霆交出這個筆電。

    另外,入稟狀顯示,霍震寰在上世紀80年代初取走了霍英東放在瑞士蘇黎世一家銀行的保險箱,一個裝有離岸公司不記名股票的信封,而該批股票是霍英東生前發行給獲多寶公司的。2008年,霍震寰從離岸公司的銀行戶口轉帳多筆款項至自己的私人銀行戶口,涉款共約5200萬港元。

    霍震宇亦指控,霍震寰曾出示四份家族安排備忘,要求霍慕勤及家族內一、二、三房的成員,確認他本人是上述三項資產的受益人。他認為,家族安排備忘中同時列出一批父親遺囑內從未提及的珠寶,包括鑽石、藍寶石、紅寶石及其他寶玉,總值約9000萬港元。霍震宇要求霍震寰交代該批珠寶的去向。

    「問題的關鍵在於遺囑賦予遺產執行人的權利是全權負責財產分配。」上述律師認為,只要聽話,可能就能分得多一些。

    本案將於今年7月底開審,高院會先按霍震宇要求進行簡易判決,決定是否即時罷免霍震寰作為遺產執行人。此後,再審理霍震寰侵吞遺產的案件。

    香港《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如果遺產的實際受益人主張遺囑執行人管理遺產不當的訴求被法院採信,法院可以暫停或撤銷遺囑執行人身份,並規定由另一人繼任遺囑執行人管理遺產。

    對於霍震宇的動作,目前,霍家大部分成員表示反對,霍震宇的母親、他的兩名胞兄及姑姑均明確提出反對。

    霍震寰去年底曾發表聲明,稱霍震宇的指控與事實不符,並稱此事鬧上法庭是不幸事件,對此感到痛心。

責任編輯: 於飛  來源:21財經陳瑩瑩香港報導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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