萌萌曾在歌舞廳工作,經一個姐妹介紹,2011年11月,她到三里屯某酒吧打工,期間結識了44歲的吳先生。認識當天,吳先生就帶她回家並發生了性關係。此後吳先生又兩次約她過夜,每次付給她1000元。
因為吳先生給的錢中總有假幣,萌萌十分生氣,就將此事告訴了男友金寶。金寶問起男客人是否有錢,萌萌悅他有一輛奧迪汽車,應該有錢,之後二人便商議下次再去就將吳先生的錢偷了。
2011年12月10日晚,吳先生又約萌萌去家中過夜。當晚趁吳先生洗澡時萌萌將10片安眠藥用杯子碾成粉末,並將其中的一半倒入了他家的礦泉水桶中。吳先生洗完澡後喝了一杯礦泉水。午夜時,萌萌見吳先生睡著了,就拿了他的錢包和汽車鑰匙,和金寶開著奧迪車回了廊坊。萌萌後被查獲歸案,所戧贓車已由吳先生自行追回。
法院審理後認為,金寶、萌萌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法院依法判處金寶有期徒刑10年半,剝奪政治權利2年,罰金2.1萬元。鑑於萌萌實施犯罪行為時尚未成年,故法院對其減輕處罰,判處萌萌有期徒刑5年,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