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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校長開房5女生處女膜破裂 帶血跡內褲照片曝光

—婦檢和「主動」不決定幼女是否受性侵

強姦幼女罪行成立不以幼女是否自願和處女膜是否完好為判斷標準。

海南省萬寧市後朗小學校長帶幼女開房涉嫌褻瀆案曝光之後受到了社會各界的熱心關注。針對此事件,海南萬寧官方於昨天發布消息稱,其中4名女生處女膜完整(另兩人因故未鑑定),該消息顯示校長與其同伴並未對6名幼女進行性侵行為。然而,涉事的5名家長稱自己的女兒在10日做了首次檢查,5人均從法醫或警察處獲悉女兒處女膜破裂。開房案5女生處女膜破裂家長不認可新結論,他們表示不相信萬寧的醫院。

5女生處女膜破裂帶血跡內褲照片曝光(圖)

家長第一時間拍下女兒內褲證據

目前,警方已提請逮捕該案兩嫌疑犯。開房案6名幼女在檢查時發現下體出現不同程度的損傷,而檢查結果也顯示5女生處女膜破裂。受害者之一的家長王強表示:「我妻子和女兒一起進去的(檢查),妻子說裡面有萬寧的醫生,也有省里的法醫,但主要是萬寧的醫生在檢查,省里的人沒怎麼看。檢查完,有一個醫生認識我妻子,說我女兒的處女膜破了,但這個醫生被另一個醫生推開了,說我女兒的處女膜沒破,我妻子沒簽字」。(中安在線)


強姦幼女罪行成立不以幼女是否自願和處女膜是否完好為判斷標準。

【另一面】婦檢和「主動」不決定幼女是否受性侵

導言:近日,「海南省萬寧縣小學校長與女生開房」事件廣受關注。為向社會澄清真相,萬寧宣傳部5月14日凌晨稱法醫鑑定組13日晚9點對4名涉事學生進行相關檢查,結果是涉事學生處女膜完整。海南警方14日上午稱幾名女學生系主動聯繫校長。但官方這兩個宣示,並不能決定嫌疑人有無強姦幼女。

和「自願」幼女發生性行為也算強姦

在中國刑法理論與實務中,明知是幼女而發生性行為就算強姦罪中「從重處罰」的強姦幼女,罪行是否成立不以是否得到幼女同意為前提。

2002年3月26日公布施行的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中取消單獨的姦淫幼女罪,姦淫幼女的行為被歸入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強姦罪的「從重處罰」特殊形式之內。不過中國刑法理論與實務一向認為,對幼女的強姦不要求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只要明知對方是未滿14周歲的幼女,即使存在幼女的「同意」,是幼女「自願」與之發生性關係,也構成強姦罪。這類犯罪的成立,以行為人明知對方是或者可能是幼女為前提,不以是否得到幼女同意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為前提。受害人是否同意,或者是否由幼女發出邀請,均不影響對犯罪嫌疑人的是否犯罪的判定。

大多數幼女無法準確判斷各種性相關行為的意義,法律推定其不享有性自決權,即使幼女對性行為有「邀請」和「同意」,在刑法上也被視為不同意

對於侵犯幼女性權益的案件,幼女的「同意」在刑法上被視為不同意。雖然並不能否認幼女也有性,但這並不足以證明幼女有權利同意與他人發生性接觸。因為在一方面,幼女的生理、心理和智力等方面均處於發育階段,因此一般很難有成熟的性心理和性意識,也無法準確理解各種性相關行為的準確含義和意義,更談不上建立起真正的性意志。這正如說未滿10周歲的兒童對自己財產的處分可能是無效的民事行為,並不是說兒童無財產,而只是說兒童尚缺乏處理自己財產的能力。幼女也有性,只是法律推定幼女還沒有現實享有性自決權的能力。這也是法理上姦淫幼女的行為為什麼可以放在強姦罪中處理的緣由:無論是強制與幼女發生性行為,還是與「自願」的幼女發生性關係,本質上都違背行為對象的意志,侵害後者的性的自主權。另一方面,可能有些幼女確實身體發育較早、心智也比較成熟,但刑法作為一種公共規則,必須體現出各種社會利益的平衡,絕不應該也不可能因為極少數「早熟幼女」而放棄對大多數幼女的性保護。

中國法律認定強姦幼女案件中性器官接觸即為犯罪既遂

自1984

1984年4月26日,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司法解釋《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姦淫幼女行為不要求插入,只要行為人的生殖器與幼女的陰部有接觸,即為視為姦淫幼女既遂。理論上一般認為,上述司法解釋做出這樣規定的根本目的和重大理由,是為了加強對幼女的特殊保護。自1984年4月公布至最高法院宣布從2013年1月18日這一司法解釋不再適用以來,中國20年來司法實踐中一直以此標準作為判斷姦淫幼女犯罪既遂的通行官方標準。

因為幼女特殊的生活狀況和生理條件,將「接觸說」作為判斷強姦幼女這種嚴重罪行的既遂標準合理

因為在侵犯幼女性權益的案件中,實施侵犯的行為人即使沒有插入行為,僅僅是性器官的接觸就足以使幼女遭受嚴重而持久的心理傷害,扭曲其正常的性心理、性人格、性倫理觀,影響未來的異性關係和婚姻生活。相對於普通強姦罪中的被害人,幼女不僅自我保護能力差,而且一旦受到性侵害,被害人所受到的影響往往遠重於普通女性,因此全世界各國刑法都對幼女採取較之普通成年女性更為嚴密和嚴格的保護標準。同時從生理角度看,由於幼女性器官發育還不成熟,雖然犯罪分子企圖奸入,但是實際上往往無法奸入。針對犯罪人試圖插入的行為(即使未能成功)往往還會導致幼女遭受嚴重的身體創傷。針對幼女的特殊情況,為了體現法律上對幼女的特殊保護,將男女生殖器接觸作為強姦幼女類罪行的既/未遂判斷標準,是十分合理的。

中國司法部門一直反對查處女膜判斷性侵案件

1965

以處女膜是否完整來判斷性侵害案件是否發生,是中國司法部門一直以來都在批駁和禁止的行為。即使在「文革」前後,中國的最高司法機關和行政機構都不允許以檢查處女膜來判斷性侵案件。1965年3月11日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轉發湖南省政法三機關關於不准檢查處女膜的通知》中明確指出:「今後,辦理流氓強姦案件時,不准對被害人進行處女膜的檢查,也不准用檢查處女膜的結論作為證據。」1979年5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轉發湖南省《關於不准檢查女青年處女膜的通知》的文件中稱:「凡是在……處理兩性關係案件時,一律不准檢查未婚女青年處女膜,違反這一規定的,視其情節,嚴肅處理。」從1981年7月27日至2013年1月18日有效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辦理強姦案件中是否可以檢查處女膜問題的批覆》中稱:「辦案的實踐證明:處女膜的狀況不能作為認定或否定強姦罪行的依據,檢查的結果常常是弊多利少。……在辦理強姦案件時,仍應按以上(1965年與1979年)通知執行。」

結語:在處理熱點司法案件時,用法理和實務中都站不住腳的說法來「澄清真相」,一般都不會有預期中的收效。(網易

責任編輯: 於飛  來源:中安在線/網易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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