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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廣 薄熙來翻供不是自保 而是政治較量

薄熙來受賄貪污和濫用職權三重罪的審理正在進行之中,通過法庭公布的微博實錄,外界了解到薄熙來在受賄和貪污罪的審理中,已經推翻了先前他給中紀委寫的認罪自白書,這被外界稱為是「翻供」。這一戲劇性的情節既顯露薄熙來的個性和自辯策略,也顯露出司法和政治等不同方面的因素。

中國對執政黨內高官職務犯罪進行的監察認定具有中國特色,這種特色雖然為之後司法審理帶來一些取證的方便,但紀委部門手中當事官員的「認罪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成為薄案審理無法迴避的一個問題。另外,在司法因素之外,薄熙來「翻供」也是一種政治行為,因為他更加愛惜自己的政治羽毛。

濟南法院兩天審理中都出示了薄熙來曾經給中紀委學寫下的認罪「自書」,說明檢方將中共中紀委偵查薄熙來的「自白書」、「認罪書」作為指控證據,認為這些文件具有證據效力。而在重慶搞「唱紅掃黑」羅織罪名製造大量冤獄,比任何人都更加明白中國司法解釋和實施尺度甚至漏洞的薄熙來,敢於公開宣布過去他自己寫的材料作廢,說明他知道中紀委手中的「認罪書」並無真正和足夠的法律效力,知道「自白書」與檢方取證的效力差異。

據中國律師陳有西在《華爾街日報》發表的評論:大陸憲法及刑事訴訟法規定,政黨的紀檢機構沒有國家刑事司法偵查權,其取證的資料不能作為法庭證據使用。在大陸新版刑事訴訟法中,「自白書」、「認罪書」只有參考價值,沒有刑事證據效力。實際上在中國對官員職務犯罪的審理,經常都採用的是檢方重新製作的筆錄和自書認罪材料,來代替中共各級紀委的材料指控被告。但在薄熙來案中,卻並沒有這樣做。陳有西認為:薄熙來不論有多大的罪行,這種證據的效力是不能被採信的,因為取證方式違法,證據無效。全案要依賴其他的客觀證據,而不是靠薄熙來自證其罪的自白書作為證據。

陳有西還表示,「薄案凸顯出一個很重要的普遍性問題,就是中共各級紀委的違法偵查問題。沒有國家司法權力,卻長期、實質、普遍地進行關押偵查,今後應當引起高度的重視。他推測,薄熙來在中紀委調查階段產生僥倖心理,以「不移送司法」為交易條件,才進行自書認罪。當發現自己的案子確定要移送司法審判,薄熙來面對檢方,就再也不願自書認罪。」

北京維權律師唐吉田像本台表示:在「職務犯罪」等情況中,也會有「翻供」這種情況,主要原因是受到酷刑和非法取證的對待。這些人在偵查階段或者紀委「雙規」階段,不便於為自己辯解,而到了法庭審理階段,這不是最後階段也是關鍵階段了,所以他就會為自己辯解。

唐吉田律師指出:「就薄熙來這個案件,他的翻供既有一定的合理因素,但也出人意料。因為薄熙來並不是一般官員,經過這麼長時間的偵查起訴才走到審判環節,之前釋放出的信息似乎是有關方面與他本人和家屬達成了某些意向,庭審會按正常的常規程序走。但像這樣一個人,不是因為有所謂組織的承諾,有黨性就能取代他對權利的維護和爭取。在這點上,我倒覺得這是該案庭審中一個出彩的地方。」

唐吉田律師認為:一方面檢控方在取證方面確實存在欠缺之處。賄賂案經常是靠證人證言來固定,但由於各種原因,證人證言具有不穩定性。對薄熙來的控罪,官方已經做了最大程度的壓縮,但他是一個有政治抱負有政治衝動的人,在他想來,在監獄裡生活一段時間無論如何是免不了的。但以什麼樣的方式來接受這個結論,對他來講是有一個取捨的過程。作為他這樣的40年代出生又在中國政壇上唿風喚雨的紅二代來講,相對來講,薄熙來還是更愛惜他的政治羽毛。

綜上所述我們看到:薄熙來翻供,並不僅僅是一種司法意義上的自保,而是一種政治較量的手段。

責任編輯: zhongkang  來源:法廣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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