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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多歲老同學激情後有了孩子 連打3場官司

去了無數趟派出所還連打三場官司

男人,1969年生,今年44歲,女人,45歲。兩人是老同學。

久別重逢的邂逅,讓兩人之後的生活發生了變化。女人早已離婚,男人上門幫忙裝窗簾,一來二往,兩個人到中年生活已經許久沒有波瀾的老同學突生激情。

2010年10月,女方生下一個女兒,在法律上屬於「非婚生子女」。

孩子的出生,也是噩夢的開始。被現實放大的糾紛,體現在多次派出所的出警記錄里。男人和他的老婆一起打過女人好幾次,女人打過男人,以及男人的老婆兩巴掌。有一回,在派出所里,雙方也動了手。

去年年底,兩人打了第一場官司,女人是原告,告男人不承擔撫養責任,而男人根本就不承認這個女兒是自己的。

案子經過一審二審,中間還經歷了一次親子鑑定。最後塵埃落定,男人是生父,法院判定他每月支付700元撫養費。

最近這次官司是今年8月起訴到拱墅區法院的,男人是原告。不知道怎麼回事,男人的態度似乎與之前有了反常的轉變,之前是連孩子都不願意認,現在是告女人不給探視。

法庭上,兩人之前的糾紛和打鬧再次被提起,女人說,你哪是要看女兒啊,你們夫妻倆是借著看女兒的名義毆打我。一次又一次,現在我女兒(35個月)只要看到長得像你的男人都害怕。

男人說,自從做了親子鑑定之後,就再也沒見過女兒,我知道她們娘倆住在大關,我只能遠遠地看一看。

女人說,總之,我和女兒都害怕,希望法庭判令原告夫婦不准接近我跟女兒500米以內。在法律上,女人的這個請求叫「中止探望權利」。

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為: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現在雙方確實多次發生衝突,但是不足以認定男方對女兒的探視會對女兒身心造成不利影響。女方未經法定程序,自行中止男方探望女兒的權利,其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

前幾天法院判決,支持男方要求探望女兒的要求。也強調探望權的行使應從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生活安定出發。現在孩子還小,對生活環境及共同生活的人依賴程度較高,頻繁改變生活環境,對其正常的生活狀態可能帶來一定的影響,所以,最後確定男方每月探望女兒一次比較合適,確定為每月最後一個周六上午9時,男人來接女兒,晚上7點前送回。

責任編輯: 王篤若  來源:鳳凰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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