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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黎雄兵律師:環球時報詆毀法輪功 我親歷學員闖紅燈都難見

—黎雄兵律師:媒體不應為充當人權打手而混淆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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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時報的社評還極其輕率和無知,惡意詆毀和攻擊法輪功。作為代理和辯護過不少法輪功案件的執業律師,我有事實、有證據、有法律、有案例,有發言權。環球時報的言論是極端不負責任和沒有法律依據的。我手中的所謂「邪教」司法案例,有公安錯誤拘留最終撤銷案件的,有檢察院錯誤逮捕最終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有上級法院撤銷糾正下級法院錯誤判決的,有被作為「邪教」組織成員迫害至死最終公正獲得國家賠償的,有不少司法工作人員跟我坦陳「法輪功是冤枉冤屈的」。

送至洗腦班(「法制教育學習班」)文件

昨天,《環球時報》發表社評「律師不應該為了自我炒作而鼓動社會對立」,標題很炒作,內容很鼓動,民眾很容易上當。每當人權法治和國計民生的重大事件,這份報紙總是急先跳出來混淆視聽,也確曾鼓動和迷惑了不少民眾。在主流知識界,這份公認的洗腦報,這次又為「洗腦班」狡辯,完無法律常識與人權理念。

十年來,如果說法治與人權有了一點進步,那麼當屬廢止收容遣送制度和勞動教養制度。可是,洗腦班(「法制教育學習班」)制度卻愈演愈烈。收容站、勞教所充其量算是法治人權領域的蒼蠅,而洗腦班絕對是破壞法治與侵犯人權方面的大老虎。不打老虎打蒼蠅,純粹是做秀,愚弄國民。

社評說,洗腦班是政府舉辦的強制性學習教育,其法律性質存在某種模糊性。我國憲法、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還有立法法對剝奪人身自由的權限、程序、方式有非常明確的具體規定。可以說,任何一個法科學生律師檢察官或者法官,在此問題上不可能有半點「模糊」認識。對一國公民未經司法判裁,不需要有任何違法行為,可以由一個政黨機構「610辦公室」隨意剝奪公民人身自由進行「強制教育」,而且不允許有任何法律救濟。這是典型的人權侵犯,是非法拘禁。哪來的法律性質「模糊」?

社評很隱蔽的誤導大眾:「由於對事情的細節外界不甚清楚,造成近日網上相關信息和評論的混亂」。

作為媒體,根本不調查考究,總以「外界不清楚」「不明真相」來抽象誤導公眾是環球時報的慣性。其實,獲取細節一點也不難——,這次建三江事件中被拘留的張俊傑律師的當事人蔣欣波,原建三江農墾管理局前進農場中學的一名女教師,沒有任何違法行為,2013年9月9日被關建三江洗腦班,抗爭獲釋後2014年2月25日又再次被關進洗腦班至今,這是時間短的。在其它省市時間長些的,比如原四川廣播電台幹部李喜慧,2004年8月回國入境即被強制,先後被關成都新津洗腦班、資陽二娥湖洗腦班,累計長達七年之久。全國各地,舉不勝舉。沒有時間限制、沒有次數限制、無需法律文書、無從法律救濟。如此簡單的事實和道理,對於環球時報,說洗腦班的法律性質模糊是假,報紙的道德是非與邏輯常識模糊才是真。

不過,也確實存在「細節外界不甚清楚」的情況,被環球時報藉機用來詆毀攻擊唐吉田江天勇等為「黑律師」。

細節是這樣的,唐吉田江天勇律師正是因為2009年4月在四川瀘州等地辯護和代理本事件中同類的法輪功信仰者維權案件,2010年5月分別被官方吊銷、註銷律師執業資格,而且不允許依法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現在,環球時報假裝「不清楚細節」炒作兩人為「黑律師」。這就如同,孫志剛被查暫住證,他遞給警察查驗卻被警察撕毀,警察反倒指責他「沒有暫住證」一樣荒唐。作為國家級媒體,故意避重就輕,混淆誤導公眾。

社評還說,律師不應成為反體制的力量,只能「搞法律」而不能「搞政治」。

體制有好壞之分、保障人權與侵犯人權之分,從來沒有能反的體制與不能反的體制之分。體制改革,不就是反體制嗎?反腐敗、反勞教、反洗腦班當然就是反體制嘛,何錯之有?法律與政治沒有根本區別,法律是政治表現,政治是法律保障,都必須服從和服務於基本人權。聯合國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當然是「搞法律」,但更是「搞政治」,全球全人類都因此而獲益。我國政府也多次承諾將儘快加入批准該公約,「搞政治」不能沒有律師。

環球時報的行徑,既不搞法律,也不搞政治,而是「搞律師」!環球時報還賊喊抓賊:指責律師「從根本上否定現行法律」「最應尊重法律的這些人站到了挑戰法律的前沿」。

建三江事件中,已經先後有包括張俊傑、王全章、付永剛、王勝生等多名律師因為正常執業履職受到無辜拘禁和毆打。是誰在挑戰法律?是誰在否定現行法律?不言而喻。環球時報卻故意顛倒黑白,指責被非法拘禁毆打的律師挑戰破壞法律。作為一份國家級報紙,納稅人養活的報紙,最應尊重和傳播事實真相的大眾傳媒,卻站到了歪曲事實的前沿,掩蓋真相。

環球時報的社評還極其輕率和無知,惡意詆毀和攻擊法輪功。

作為代理和辯護過不少法輪功案件的執業律師,我有事實、有證據、有法律、有案例,有發言權。環球時報的言論是極端不負責任和沒有法律依據的。我手中的所謂「邪教」司法案例,有公安錯誤拘留最終撤銷案件的,有檢察院錯誤逮捕最終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有上級法院撤銷糾正下級法院錯誤判決的,有被作為「邪教」組織成員迫害至死最終公正獲得國家賠償的,有不少司法工作人員跟我坦陳「法輪功是冤枉冤屈的」。

法輪功,源於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氣功健身熱。法輪功問題,緣於1999年的時任中共主要領導人意志,給大家的理由是自焚與騙財。十五年過去,我經辦的案例和調查了解的法輪功信仰者中沒有任何一起自焚行為,沒有任何人騙取他人錢財。實際上,你們環球時報的媒體同行中央電視台再也沒能製作出第二起自焚節目。相反,除了因「邪教罪」受到審判,其它殺人、盜竊、搶劫、貪污、行賄受賄、制假售假、包二奶等等這些真正的違法犯罪行為從來就與法輪功信仰者無關,法輪功信仰者甚至橫穿馬路闖紅燈的行為都非常難見。

經環球時報中央電視台等傳媒鼓動,不少民眾也人云亦云地以「政府定了的」為由認為法輪功是邪教。那麼,何謂「政府定了的」?是哪個地方的政府?哪一屆政府?中華民國政府、港澳政府、大陸政府怎麼定的?是哪一份政府檔?是哪部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令?是人民日報社論、中央電台訪談還是環球時報社評?再則,從收容遣送、勞動教養到流血拆遷、暴力計生,哪個不是「政府定了的」?社會發展,法治完善,人權進步的過程,實質上就是一個持續否定「政府定了」的過程。難道不是嗎?

一直以來,我在思考這個問題。也希望環球時報能審慎考這個問題,擔當媒體責任,而不是盲目充當人權打手而信口開河,混淆視聽。

責任編輯: 趙亮軒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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