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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高官一句話 釋周永康案信號 領導「身邊人」貪腐警示

—官員腐敗 「家族化」特徵明顯 領導「身邊人」貪腐警示

在近年來發生的腐敗案件中,官員利用手中的權力進行職務犯罪時,往往與其「身邊人」相互勾連、庇護,形成窩案。

官員「身邊人」包括配偶、子女等親屬,還包括情人、秘書、司機等與領導「關係密切的人」。反腐專家認為,這種「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現象,體現出腐敗案件中公權力「家族化」,官員腐敗「家族化」的新特點。

如何管好領導「身邊人」,成為反腐敗鬥爭中的新問題。

腐敗「家族化」

反腐敗專家、中央黨校政法部教授林喆介紹,腐敗「家族化」是指領導幹部與親友等「身邊人」都參與官員職務犯罪活動,分工協作,形成「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腐敗利益共同體。

「有一次,我前往中紀委交流座談,中紀委的一位負責人說,他們現在查辦的腐敗案件,通常是家破人亡。這反映出,當前反腐敗案件的一個特點,腐敗『家族化』。」林喆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可以說,在腐敗官員背後,幾乎很難找出一個完全清白的家庭。」

在近年查處的腐敗大案中,官員個人的腐敗與家族腐敗緊密聯結在一起,「夫妻、父子、父女」一同判刑的「家族腐敗」案屢見不鮮。

國家食藥監總局原局長鄭筱萸的案件中,其妻子、兒子均涉案,是官員腐敗「家族化」的典型案例。在鄭筱萸案中,一家三口悉數涉案,形成了一個完整腐敗的利益鏈。這個腐敗家族在藥品、醫療器械行業通吃。鄭筱萸之子鄭海榕通過幕後操縱幾家皮包公司,依靠買賣批文交易等來獲利。鄭筱萸則利用手中的權力,為其子大開綠燈,內外配合。

涉案企業的行賄,大多數都是直接與鄭筱萸的妻子劉耐雪和兒子鄭海榕發生交易。

除了由姻親、血親構成的家庭成員,秘書、司機等與領導關係密切的「身邊人」,也是腐敗案件中的主角。

有專家根據牟利形式,將官員腐敗「家族化」分為以下幾種類型:第一類是「官商合作型」,家庭成員有人當官,有人經商,以合法的商業項目,來掩蓋貪污、受賄等犯罪行為,鄭筱萸案便是此類典型。

第二類是「近水樓台型」,在自己掌權的領域內,利用職權為家族成員經營公司、工程中標提供各種便利,近水樓台先得月。

第三類是投桃報李型,先施惠於下級、商人,再打招呼讓其「照顧」自己的親屬。以手中的公權力為交換砝碼,為親友牟利,間接撈錢。

權力「家族化」

根據正義網公布的貪官資料數據,親屬共同受賄比例已達81%。

為何「家族式」腐敗愈演愈烈?林喆教授認為,導致官員腐敗「家族化」重要的因素是公權力「家族化」。

曾引起媒體關注的「房媳」事件,就是公權力「家族化」的典型。山西運城紀委前工作人員張彥因兩個戶口和多套房產被停職調查,她的背後是以運城市財政局原局長孫太平為核心的「官員家族」——「房媳」丈夫孫宏軍是夏縣警局原局長,孫家成員及親屬至少15人在運城市擔任官員、公務員或國企領導。

清華大學人文學院歷史系教授方朝暉認為,權力「家族化」有兩個特點:一是與家人親友共享權力,二是與家人親友共享財富。權力「家族化」催生出以血緣和姻緣為紐帶的「官員家族」,內部彼此勾連、互相庇護、共生共榮,衍生出畸形的官場生態。

另一方面,隨著反腐敗的聲勢不斷高漲,官員親自出面搞腐敗面臨巨大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一些腐敗分子把腐敗活動延伸到隱蔽的家庭,利用家庭成員來進行腐敗活動,催生了腐敗「家族化」。

刑法學者、北京大學法學博士韓友誼分析認為,現實生活中,行賄人通常很難直接接觸位高權重的官員,但與官員親屬交往相對容易。在很多官員受賄案件中,往往是子女、妻子先收錢後找官員辦事。而一旦「出事」,官員以「自己不知情,沒有收錢」等為託詞,逃避法律制裁。

「相對於一般的腐敗形式,偵破家族式腐敗難度更大。犯罪分子往往訂立攻守同盟,採取串供、偽證等行為來掩蓋犯罪行為,給偵查工作帶來很大難度。」韓友誼說。

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認為,領導幹部與「身邊人」形成腐敗共同體,相對於官員個體的腐敗,具有特別重大的危害性。

首先,它對整個公務員隊伍的腐蝕性更為嚴重。領導幹部與「身邊人」形成的腐敗共同體對其下屬會起到非常惡劣的示範作用,上行下效,可能影響一大片,帶壞一大批人。其次,由於這種案子的「窩案」性質,往往牽涉到較多的人,它對黨和政府的形象、對國家公權力公信力的破壞特別嚴重。

立法舉動

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黨和國家已經開始關注並著手治理這種腐敗「家族化」現象,中央和各地均採取了一定措施,制定了一些制度,乃至通過立法,規範領導幹部及其「身邊人」行為,儘可能防止腐敗「家族化」。

1997年,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明確禁止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友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

姜明安教授介紹,除了立法,全國各個地方近年來也陸續制定發布了一系列規範領導幹部「身邊人」行為的黨紀、政紀規範。

比如安徽省發布了《關於加強對領導幹部身邊工作人員管理監督的暫行規定》,對領導幹部「身邊人」規定了十七個「不准」,如不准借領導機關、領導幹部的名義為自己和親友辦私事、謀私利,不准插手人事問題,為跑官要官者提供方便或為自己要官,不准插手任何形式的經營活動,特別是不准插手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

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以全票通過決定,批准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以下稱《公約》)。

《公約》第18條規定了「影響力交易」犯罪,即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地位或者其他影響,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之職權行為,收取或者索取財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一條新罪名——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和其他與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可構成受賄罪,通過刑罰懲治領導幹部「身邊人」的腐敗犯罪行為。

刑法學家、中國法學會刑法學會會長趙秉志教授介紹,「關係密切的人」是一個包括範圍更廣的概念,除了國家工作人員或者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之外,其他與國家工作人員或者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比如,官員的情人、領導秘書等,都屬於「關係密切的人」範圍內的人員。

如何規範

姜明安教授認為,上述現行的措施和立法,對於規範領導幹部及其「身邊人」行為,防止腐敗「家族化」,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其並未能從根本上有效遏制腐敗「家族化」。

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這些措施和立法缺乏整體性、系統性和相互協調、相互銜接性。要解決這一問題,姜明安認為,應對規範領導幹部及其「身邊人」行為的措施、制度和立法進行整體設計和重構。

領導幹部腐敗,除了其自身和「身邊人」品質的原因外,更重要的原因在於我國目前尚缺少對公權力行使的完善的和嚴格的正當法律程序制約機制,至今沒有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沒有政務公開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只是行政法規),沒有統一的領導幹部家庭財產申報法。

林喆教授認為,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公開、透明、接受社會輿論監督,才能消除腐敗的土壤。

我國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已經實施了十餘年,其涵蓋範圍不斷擴大,相關規定也不斷細化,包括要求領導幹部應當報告,其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以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但是由於相關監督核查機制欠缺,此項規定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要解決家族式腐敗的問題,首先要解決官員家庭的財產申報。」林喆說,「要積極推行官員財產公示制度,讓官員家人及其財產也走到陽光下,接受群眾監督舉報,才有可能解決腐敗家族化的問題。」

責任編輯: zhongkang  來源:中國經營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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