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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康直接干預顧雛軍案 打電話不許放人

北京時間8月11日,新浪微博認證為格林柯爾集團創辦人顧雛軍的微博發布了一則微博稱:「佛山中院繼續肆無忌憚枉法搶劫我的個人財產,這個真實事件充分證明了如果不徹底清算周永康這十年來法制倒退的罪行,就不可能讓法律的公平正義體現在每一個司法事件當中。」

隨同微博發出的還有一封顧雛軍致佛山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陳陟雲的公開的《抗議信》。該抗議信稱,其在8月1日收到的「『《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被執行人顧雛軍財產分配方案》[(2008)佛中法執字第852-2號]』文件,為枉法搶劫顧雛軍個人財產『搶劫方案』通知書」。

顧雛軍在抗議信中指出,在2006年顧雛軍案審理期間,「最高檢察院領導曾集體認定『本案立案動機不純,不符合立案條件,應做不起訴處理』的決定的,最高檢的領導於2006年3月25日發函指示廣東公安放人,同時為了拯救格林柯爾系五家上市公司已到了最後關頭的重組,保護已經面臨下崗的55,000名員工的切身利益,最高檢在2006年3月28日又追加了一道指示放人的督辦函。就在我將要被釋放前的幾個小時,周永康違法打電話給廣東公安,不許廣東公安放人」。

該抗議信主要是對佛山中院院長陳陟雲發出,指出陳陟雲作為「佛山市法院院長,當然知道最高檢是中國唯一有權最終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法律機構,而時任公安部長的周永康是無權推翻最高檢不起訴決定的,當時您已經是佛山中院的副院長,您顯然應該知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最高檢對公安部辦的刑事案子有監督權,也有糾正錯誤的權力,我堅信您這位北京大學法律系的高才生肯定應該知道周永康這種推翻最高檢不起訴決定的行為不僅是違法行為,而且是違憲行為。那麼從這一刻起,我說這起刑事案件是一件違法案件,您不會不同意吧!如果在中央十八大後已經把依法治國提高到空前高度的今天,特別是馬上就要召開十八屆四中全會的主題就是依法治國的今天,您如果依然認為這起刑事案子不是違法案件,那麼全國人民都應懷疑您閣下是否具備勝任佛山中院院長的職業操守。」

以下為該抗議信全文:

尊敬的佛山中院陳陟雲院長:

我在8月1日居然又收到貴院枉法搶劫我個人財產「搶劫方案」通知書,見附件一《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被執行人顧雛軍財產分配方案》[(2008)佛中法執字第852-2號]。

這次貴院公然準備搶劫的完全是我的個人財產,其中包括:

1非法變賣我個人持有的北京銀行(601169,股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60777股拋售所得8,425,735.11元(1人民幣約合0.16美元,下同)和股票分紅款187,625.30元,合計8,613,360.41元。

2非法拍賣我的住房得款315萬元,以及非法拍賣我弟弟的住房得款225萬元,合計540萬元。

3非法搶劫我在美菱電器(000521,股吧)任董事長期間工資銀行帳戶上的勞動所得的工資207,752.86元。

正像前幾次貴院非法搶劫我和我公司的財產一樣,我這一次更加不服貴院的財產分配方案,我再一次對貴院「搶劫方案」(2008)佛中法執字第852-2號提出異議,並隨這封抗議信一起郵寄異議書,同時再一次寄出「關於申請佛山中院啟動院長糾錯再審程序的申請書」。

我非常震驚的是:在7月29日中共中央公布了對周永康立案審查的消息之後,貴院竟然還有膽量在7月30日再一次啟動搶劫我個人財產的搶劫方案。您作為我刑事案件一審法庭的審判長,您完全知道此案是周永康一手遮天操縱的冤假錯案,而且是周永康親自批准抓人的案子,您也完全知道當時的最高檢察院領導集體認定「本案立案動機不純,不符合立案條件,應做不起訴處理」的決定的,最高檢的領導於2006年3月25日發函指示廣東公安放人,同時為了拯救格林柯爾系五家上市公司已到了最後關頭的重組,保護已經面臨下崗的55,000名員工的切身利益,最高檢在2006年3月28日又追加了一道指示放人的督辦函。就在我將要被釋放前的幾個小時,周永康違法打電話給廣東公安,不許廣東公安放人。您當然知道最高檢是中國唯一有權最終做出不起訴決定的法律機構,而時任公安部長的周永康是無權推翻最高檢不起訴決定的,當時您已經是佛山中院的副院長,您顯然應該知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最高檢對公安部辦的刑事案子有監督權,也有糾正錯誤的權力,我堅信您這位北京大學法律系的高才生肯定應該知道周永康這種推翻最高檢不起訴決定的行為不僅是違法行為,而且是違憲行為。那麼從這一刻起,我說這起刑事案件是一件違法案件,您不會不同意吧!如果在中央十八大後已經把依法治國提高到空前高度的今天,特別是馬上就要召開十八屆四中全會的主題就是依法治國的今天,您如果依然認為這起刑事案子不是違法案件,那麼全國人民都應懷疑您閣下是否具備勝任佛山中院院長的職業操守。

在刑事案庭審期間,您向我保證「哪怕副院長職位被撤,也要依法判決此案」,我出獄後,我的律師告訴我,你們合議庭的三位法官都主張此案不成立,應判所有被告完全無罪,並且您和您的同事也多次向上級法院據理力爭這一點。然後就是感到絕望的貪官污吏團伙范福春(原證監會副主席,現已退休,任中石油獨立監事)、劉興強(原廣東證監局局長,現任大連商品交易所理事長)、陳雲賢(原佛山市順德區委書記,現任廣東省副省長)向周永康賣身投靠,周永康在得知我和我的同事完全無罪的情況下,為了保護他自己的利益集團中的爪牙,以朕即法律的帝王姿態又一次做出了判我重罪的批示。范福春、劉興強打著沙皇周永康批示的旗號向你們的上級法院瘋狂施壓,劉興強的情婦曾怡拿著中國證監會的介紹信,也打著周沙皇批示的旗號,不停地向你們和貴院審判委員會施壓,作為佛山市長的陳雲賢也瘋狂地向貴院的領導施壓。在2007年中央十七大周永康進了常委,並當上中央政法委書記之後,貴院和貴院的上級法院最後的抵抗就被范福春、劉興強、陳雲賢、鄭少東徹底摧毀了。一個逆轉中央十六大深化改革大好形勢的典型冤假錯案就這樣炮製出來了。最終在一審判決書中,你們合議庭不得不判我們有罪,重判我十年有期徒刑,在我的同事姜寶軍當庭的「禍國殃民」的叫罵聲中,我看到您和另外兩名法官的痛苦和無奈。

令您沒有想到的是,您卻因此得到嘉獎,在2008年1月30日一審判決之後,您不僅沒有丟了副院長的烏紗帽,而且還在2008年2月立即被提升為佛山法院院長。我在鐵窗中的豬狗囚食顯然沒有也不會影響您在升官慶賀酒宴上滿座高朋對美酒佳肴的胃口。當您把您頭頂上法律的天平摔碎在周沙皇及其走狗的權杖之下的時候,賞賜來得何其快也!令您更沒想到的是:自從周永康用權力奴役法律炮製了這個冤假錯案之後,從此上行下效,各地方官員馬上就心知肚明理解了:不管有罪無罪,所有的民營企業家皆可收拾,沒罪偽造證據也可入罪。在民企老闆的汽車後備箱裡放上兩支手槍,立即就以黑社會罪抓人判人。最終演變成重慶的掃黑故事,幾乎一網打盡了重慶民企的各種大魚。如果周沙皇的死黨薄熙來繼續主政重慶,那些漏網的小魚小蝦長成大魚龍蝦之後,還會再被一網打盡。大量的民企老闆因此被嚇破了膽,舉家移民者如過江之鯽。

當您差不多每天都能聽到這些無法無天的違法故事發生的時候,作為北京大學法律系的高才生,您肯定知道您就是這些冤假錯案的始作俑者,我不殺伯仁,伯仁卻因我而死!作為一個中級法院院長,您痛苦不堪,不得不用詩詞來麻木自己,您說「在信仰缺失的年代,有時詩詞就是一種信仰」,痛苦常常令您深夜無眠,四更天寫的詩詞充滿了對生命的厭倦和對人性的詰問。然而,失之東隅,收之桑榆,您終於在這個信仰缺失的年代成為一名甚有名氣的中生代詩人。一個無力守護法律信仰的法院院長迷失了,一個憂鬱而厭世的詩人在中國詩壇上冉冉升起。

您當然知道科龍訴我挪用科龍資金的民事案子是十分荒唐的,我還是願意再重複一遍在這些民事案件中存在的太多違法行為,特別是程序嚴重違法的事實:

16個民事判決書均嚴重違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程序

(一)剝奪了我本人及其作為格林柯爾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參加庭審和答辯權,程序嚴重違法。

我因刑事案件一直被羈押於佛山南海看守所,在收到貴院的民事開庭傳票後多次書面申請要參加庭審。為查明案情,貴院也應將我提押到庭參加庭審。但貴院既未批准也沒有作出裁定,更沒有讓我參加庭審。最後缺席判決。貴院的行為嚴重違反《民事訴訟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非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才可以缺席判決。貴院枉顧法律的規定及我和格林柯爾系公司的要求,擅自開庭並作出判決,程序嚴重違法。

(二)貴院關於調查取證問題程序違法。

1、貴院不調取畢馬威報告原件不採納畢馬威報告的公告、以及沒有作審計或鑑定,屬程序違法。

一審過程中,我和格林柯爾系公司針對科龍等的舉證,舉出了科龍關於畢馬威報告的公告,科龍委託畢馬威審計的報告以及科龍2005年年報等有力證據,充分證實所有占用款事實上不存在。用科龍公開的資料,來證明科龍的起訴是虛假的,這應是最有力的舉證。為了更清楚地證明16個民事案件的事實,如果不採用畢馬威報告,我和格林柯爾系公司還向貴院提出審計鑑定請求,要求貴院對兩系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做一個全面的審計,以更好了解案情,還原事實真相。貴院竟然以申請的事項對案件處理結果並無實質性影響為由對申請不予採納,在沒有作出裁定的情況下,就作出了判決。

2、貴院有能力調查而不調查,且存在嚴重不公平的現象。

由於我受刑事案件的羈押,格林柯爾系公司被停產協助調查,有關財務帳冊被扣押,取證能力受到限制,無法調查到與16個民事案件相關的直接證據,於是向貴院申請調查取證,且這些證據都是真實存在的,如科龍的年報、畢馬威報告原件等等,我和格林柯爾系公司也提供了準確地址,但是貴院並不依職權取證,導致我和格林柯爾系公司的權利被剝奪,利益最終受到嚴重損害。

而且貴院還依科龍的申請對科龍應該提交的證據批准其不提交,對我和格林柯爾系公司提出的申請都一律予以否決,這種完全偏向一方的做法讓我和格林柯爾系公司深感貴院對法律的玩弄,中國法律的正義性和公平性被貴院損害殆盡,其最終結果就是作出錯誤的枉法裁判。

另外,在16個民事案件中,貴院支持縱容科龍,如同意科龍緩交假處分費卻不同意我們緩交上訴費;協助科龍調查取證卻拒絕我們的取證申請;完全採納科龍的無理要求卻對我們的合法訴求置之不理等。正是這些非法的假處分以及偏聽偏信偏幫作出的裁判直接造成我和格林柯爾系公司的重大損失和損害。最重要的是,我和格林柯爾系公司所有財產都被查封,這些財產法律上都還是屬於我和格林柯爾系公司的,我和格林柯爾系公司雖然不能自由支配,但為了實現司法最低的程序正義,司法機關應當保證我和格林柯爾系公司最基本的訴訟權利如反訴權、上訴權和辯護權等,以及實現這種正義的最基本保障,如從被保全查封的財產中支付上訴費用等。貴院不但不保障我和格林柯爾系公司的權利,還成為了協助科龍搶劫我和格林柯爾系公司財產的幫凶。

(三)貴院故意讓16個民事案件無法進入二審程序,嚴重損害了我和格林柯爾系公司的合法權益,違反訴訟程序,嚴重違反《民事訴訟法》。

一審判決後,我和格林柯爾系公司都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同時提出緩交或免交訴訟費以及從貴院被查封的6.8億現金中優先支付上訴費等的申請。在訴訟未經終審判決之前,上述財產仍然屬當事人所有,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用自己的財產保證自己能夠行使基本的訴訟權利,這些請求都是合法合理的,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實現最低的程序正義權利。而且,上訴後如果勝訴,那麼承擔訴訟費的應當是科龍而不是我和格林柯爾系公司。但是,貴院和廣東省高院無視我和格林柯爾系公司的上訴權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機械執法、唯利是圖,沒有收到上訴費後就駁回我和格林柯爾系公司上訴,無視其訴訟費的收取最終無任何問題的事實(後來在執行中,法院的所有費用一分不少的全部收取到了),使我和格林柯爾系公司的上訴無法進入二審進行實質性審理,失去了最早糾正貴院的枉法判決的機會。

在這些民事案件中,貴院的法官完全無視各項法律規定的瘋狂舉動,看似十分荒唐且難以理喻,難道貴院的法官真的是完全不懂法的瘋子嗎?不是,這一切荒謬絕倫的行為都只是由於貪官污吏團伙范福春、劉興強、陳雲賢、鄭少東拿著周沙皇的聖旨瘋狂向法官施壓的結果。劉興強的情婦曾怡拿著證監會的介紹信,有一段時間,幾乎每天在貴院上班,不斷以沙皇周永康這個中央首長批辦的案子向貴院施壓,這些民事案子中所謂的「債主」科龍不急,反而是貪官劉興強很急,貴院的法官都十分反感這個女人,可是任何法官也不敢違反周沙皇的批示,最後,法官不得不枉法判處了這些形同搶劫的民事判決。正是由於周沙皇批辦的案子,在十八大之後,甚至在十八屆三中全會之後,貴院仍然全力執行這些無法無天的搶劫行為。根本不在乎十八大以後中央依法治國的推動力越來越大,完全不計後果,貴院可能是堅信周沙皇定的案子,誰也翻不過來,最高政法權力壓住的案子都是鐵案,顧雛軍一介草民,蚍蜉撼樹,自不量力。這就是中國老百姓無法理解去年那一場「依法」搶劫的原因。

責任編輯: zhongkang  來源:和訊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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