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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攜女住進夫妻共有房 原配怒討每月4萬租金

東方網9月9日消息:丈夫養的小三居然住在自家房屋裡,這讓江芬異常憤怒,她打官司要求小三王玫支付高額房屋使用費。面對一審法院130多萬元的判決賠償金,王玫認為不公平,「我養育他的孩子,他同意我住進去的。」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判令王玫支付房屋使用費19萬元。

一審判小三賠付130多萬元

江芬與曾雄系夫妻,早年一起移民至歐洲某國;由於工作關係,曾雄常居住在國內。兩人在浦東濰坊路上有一套房產和車庫,系2004年前後共同購買,權利人登記為曾雄。2008年江芬提起訴訟並獲勝,經過房地產登記部門核准,權利人變更為江芬和曾雄。

2009年3月,曾雄安排婚外情人王玫和女兒住進濰坊路的房子。2012年,江芬獲悉情況後憤而起訴至法院,要求王玫遷出。2012年10月31日,法院作出民事判決:王玫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搬出。然而直到去年8月,王玫仍未搬離。於是江芬再次起訴,要求判令王玫支付房屋及車庫的使用費,按每月4萬元計算,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至王玫搬離之日止。經房產估價公司調查,確定2009年3月的月租金為2.3萬元,去年10月的月租金為3.1萬元。

今年2月,原審法院作出判決:王玫以每月2.3萬元標準支付2009年4月至2013年9月的房屋使用費125萬餘元;以每月3.1萬元標準支付2013年10月至今年1月的房屋使用費12萬餘元,同時還應支付至實際搬離之日的房屋使用費。

二審調整使用費為每月1萬元

王玫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並認為一審中存在諸多不合法規之處——

首先,原審沒有依法追加曾雄為共同訴訟人,導致一系列事實未能查明。其次,王玫在權利人曾雄的同意下入住系爭房屋,主要目的在於給非婚生子女一個安定的生活環境。最後,從購買至今,江芬對房屋從未過問,也從未有出租的意思,原審直接以租金判罰不妥,而且計算時間也有問題。

王玫入住系爭房屋是否於法有據?如果確實存在違法之處,又該怎麼計算房屋使用費?面對爭議焦點,合議庭展開分析。

如王玫所言,入住房屋是為了給女兒一個安定的生活環境,故其最初入住系爭房屋具備一定的合法性,並未通過不當手段非法占用系爭房屋,也非租房居住。因此,江芬要求王玫支付自2009年3月1日起的房屋使用費,缺乏依據,合議庭不予支持。

2012年6月,江芬起訴要求王玫搬離;根據法院判決結果,王玫2012年11月後繼續居住在房屋內,缺乏合法依據,侵犯了江芬的合法權益,故王玫應當支付相應的房屋使用費。但如果以市場租金為標準計算房屋使用費顯得過於苛刻,故合議庭酌情調整為每月1萬元。從2012年11月1日算起至今年5月,王玫已居住19個月,因此應支付房屋使用費19萬元。(人物系化名)

責任編輯: 於飛  來源:解放日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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