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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康親自製造顧雛軍冤案 顧案再審或將第六次推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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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4日顧雛軍戴高帽會見媒體

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常委、中央政法委原書記周永康日前因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故意泄露國家秘密一案,被移送天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而跟周永康有關的顧雛軍案,已被廣東省高院五次推遲再審立案的法定時限。而他以前的雇員和同事創建的超天才網,正進行線上投票,看相信法院會推第六次推遲的人有多少人,目前有九成的網民表示不樂觀,認為會延到第六次。

線上調查九成以上認為會第六次推遲再審立案時限

前科龍集團董事長顧雛軍3日發布長微博指出法院五次推遲再審立案的法定時限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和第三百七十五條來看是違法的。但他的律師告訴他沒有法律依據能起訴廣東省高院的違法行為,他只能繼續等候。他表示他曾轉交給廣東省高院的院長鄭鄂一封信,內容是說明他的冤假錯案是周永康玩弄權術破壞法治構造的一起典型的冤假錯案:「我要求廣東省高院本著當年幫助周永康製造這起冤假錯案的內疚之心,及早儘快糾正這起由周永康親自製造的冤假錯案,用實際行動與周永康劃清界限。」

而顧雛軍以前的雇員和同事創建的超天才網,正進行線上投票,調查相信在2015年4月23日第五次推遲審限到期之前能夠立案再審的人有多少比例和相信會再第六次拖延審限的人有多少比例。至目前為止,共有101,847人投票,有8,628(8.47%)的人相信會在4月23日立案再審,有93,219(91.53%)人相信會第六次推遲。

周永康一通電話改變顧雛軍案結局

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但廣東省高院對顧雛軍案的立案再審是2014年1月17日,應在同年4月16日審完,第一次依法延期至7月16日,第二次非法延期至7月24日,第三次非法延期至10月23日,第四次非法延期至隔年2015年1月23日,現在第五次非法延期至4月23日。

顧雛軍於去年8月就曾在微博發表一封致佛山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陳陟雲的公開的《抗議信》,信中指出在2006年審理期間,「最高檢察院領導曾集體認定『本案立案動機不純,不符合立案條件,應做不起訴處理』的決定的,最高檢的領導於2006年3月25日發函指示廣東公安放人,同時為了拯救格林柯爾系五家上市公司已到了最後關頭的重組,保護已經面臨下崗的55000名員工的切身利益,最高檢在2006年3月28日又追加了一道指示放人的督辦函。就在我將要被釋放前的幾個小時,周永康違法打電話給廣東公安,不許廣東公安放人」。

信中提及「周永康在得知我和我的同事完全無罪的情況下,為了保護他自己的利益集團中的爪牙,以朕即法律的帝王姿態又一次做出了判我重罪的批示。范福春、劉興強打著沙皇周永康批示的旗號向你們的上級法院瘋狂施壓,劉興強的情婦曾怡拿著中國證監會的介紹信,也打著周沙皇批示的旗號,不停地向你們和貴院審判委員會施壓,做為佛山市長的陳雲賢也瘋狂地向貴院的領導施壓。」因此最後不得不判顧雛軍等人有罪。

信中表明時任公安部部長的周永康是無權推翻最高檢不起訴決定的,因此當時為佛山中院副院長的陳陟雲應知道周永康這種行為不僅違法,也是違憲,然而事後陳陟雲竟得到嘉獎被提升為佛山法院院長,造成「各地方官員馬上就心知肚明理解了:不管有罪無罪,所有的民營企業家皆可收拾,沒罪偽造證據也可入罪。」

周永康的政法委駕於法律之上

從2003年到2010年,由於政法委書記普遍兼任公安廳(局)長,形成三種情況:1、地方黨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兼任警局長;2、政府副職及助理兼任警局長;3、政法委書記不兼任警局長,但兼任公安部門的黨委書記。這使公安部門首長成為政法委書記,同時領導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部門,造成了政法系統中公安部門權力一枝獨大的局面。

到了2010年4月,中組部才下發文件,要求省級政法委書記不兼任公安廳(局)長。十八大後,這一趨勢更為明顯。

責任編輯: 李華  來源:博談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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