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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黃春秋依法抗辯,和劉少奇舉《憲法》抗議紅衛兵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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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壓倒一切的最大一份「合同」已簽署67年。根據最大的合同,包括憲法在內的所有小合同都能由三千多溫馴的代理人隨意修改,而且越來越多的事根本不需要合同,抱著哪本法規能救你?真相大白逼出一口老血,或許病也就好了。

近日,《炎黃春秋》雜誌社訴中國藝術研究院合同糾紛案的民事裁定書在網上公開。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十分簡單:儘管被起訴人違反雙方約定,單方終止協議違約,但這一爭議系「主管主辦單位」與被管理單位間內部管理事宜,不是平等民事主體間關係,根本不屬民事訴訟範圍。這個「主管主辦單位」身份的法源,不過是新聞出版署1993年《關於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和主管單位職責的暫行規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規定》,均屬部門規章。

《炎黃春秋》一直認為自己的存在總還代表著改良的希望,哪怕再微弱。

近日,《炎黃春秋》副社長胡德華又強調:創辦時黨和國家均未投資,因而它不是國企也不是黨產,純粹是民企。將雜誌員工25年勞動換來的成果一紙文件就歸公,完全是掠奪,違反物權法、公司法和合同法。

在不久前的停刊聲明中,該刊法定代表人杜導正老先生還表示:改組雜誌社領導機構,不僅違反協議,嚴重侵犯憲法賦予公民的出版自由。

部門規章不能排除民法賦予法人的基本民事權利;企業產權當屬於投資和經營者;合同應當遵守;公民有出版自由,這些無疑都是全人類公認的基本法治準則。可是中國法律也從未否認這些準則啊,它們這不白紙黑字地寫在法律條文中嗎?

然而,通過奇葩的具體下位法一層層架空原則性的上位法,再通過一整套極其複雜的行政手段甚至從無明文規定的潛規則,上述準則及其保障的權利竟然不翼而飛。

可是這一切在大陸社會又是常識--即使在政治最為寬鬆的80、90年代,中共退休老幹部獲准創辦一本尊重歷史、推動改革的雜誌,也絕對不等於公民都享有出版自由;報刊的主管部門哪怕任何貢獻也沒有,報刊多年積累的有形無形資產也無條件屬於國有,如果主管單位是黨的機關,那就還是天生的黨產,在大陸甚至不需要區分黨產,因為黨產從國家財政隨用隨取;至於被管理者和行政主管單位簽署不受管制、獨立運作的合同,還真地要算「約定事項違法,合同自始無效」,上述法院裁定只以雙方並非民事法律關係為由不予受理,不光完全合法,還已經留了面子。

在更早些的《中國科學大會》上,也有中科院78名院士公開聯名上書要求解禁國外網絡,以共享國際科研成果,提升科研水平。這一消息也很快被海外傳為「78院士聯名呼籲開放網際網路」,甚至是體制內科學家首次對中共的網際網路管制表示抗議,彷佛科學家們都起來為民權而抗爭了。可是,他們分明只要求為科研機構賦予外宣和軍情部門已經享有的「合法翻牆」特權,可以想像還一定會承諾接受黨組織的嚴格管理,專人專用,為首的院士甚至不無淒涼地「保證不看海外的反動消息」,這算什麼狗屁抗議?即使在自由派知識分子中,不也還在討論沉默的自由嗎?

相似的例子在民間更多。不久前廣東某業主因抗議開發商承諾的小區會所被改作他用而被開發商打死。打死人當然是犯罪,可憐的是他們抗議的事情卻完全合法--商品房出售時承諾的會所等條件無不在書面表達時有一行小字「不構成合同要約,解釋權屬本公司」。

《炎黃春秋》一直認為自己的存在總還代表著改良的希望,哪怕再微弱。可是自己被強行消滅時還想抱著《合同法》抗辯,這和劉少奇舉著《憲法》抗議紅衛兵對自己的侮辱和毆打有什麼區別?

很多人以為1982年「簽署」的那份「合同」只要執行得好,就大有希望,卻忘了中國壓倒一切的最大一份「合同」已簽署67年。根據最大的合同,包括憲法在內的所有小合同都能由三千多溫馴的代理人隨意修改,而且越來越多的事根本不需要合同,抱著哪本法規能救你?

真相大白逼出一口老血,或許病也就好了。

責任編輯: 林億  來源:東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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