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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稱雷洋案警察"無辜" 北京承認遭質疑攻擊

北京檢方以犯罪情節輕微,對雷洋案涉案警察作出不起訴決定,引起網絡沸騰。北京官方承認,這一決定遭到質疑和攻擊,但「涉案警察和雷洋一樣都是無辜者」。目前,與雷洋案相關信息關鍵詞已成敏感字眼被網絡封殺。而大陸法律專家發博文稱,僅僅檢察院公布的犯罪情節,已非常符合「特別嚴重」的情形,和「情節輕微」不沾邊。

北京時間12月23日晚,北京市政府新聞辦公室官方微博「北京發布」貼出頭條文章《法律面前,雷洋和警察首先都是無辜者》。文章承認,北京檢方對雷洋案涉案警務人員作出不起訴處理,「無奈者有之,質疑者有之,攻擊者有之。」

北京承認雷洋案不起訴決定遭質疑攻擊(圖源:北京市新聞辦官微截圖)

文章引述了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酌定不起訴」的條件: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檢方不起訴決定,正是依據的這一條。

文章呼籲,必須祛除雷洋和邢某某等人身上的標籤,「這場事件就是警察在執法過程的一起意外事件。」

網民留言

「怨不得北京這霧霾,原來是有冤情,國法不彰,物價飛漲,民心惶惶,酷吏橫行,這大清啊,氣數是盡了。」

「這是官逼民反」

「P民不上梁山只能等死」

大陸法律專家兩度嗆聲:雷洋案警察犯罪「情節特別嚴重」

12月24日晚20:32,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北大法學博士仝宗錦在其微博發表題為「雷洋案不起訴決定書中的『情節輕微』問題」一文。之後該文章遭刪除後,仝宗錦將該文以圖片的形式又發了一遍,「既然被刪了,那就再發一次。反正平安夜閒著也是閒著。」

文章說,事實上,邢永瑞的涉嫌犯罪情節不僅很難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條的「情節輕微」,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反倒非常符合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根據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中包括:造成死亡1人以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等等。

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三)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文章稱,根據北京檢方不起訴決定書認定的邢永瑞等具有「發現執法對像身體異常變化後未採取現場救治措施,致一人死亡,且事後故意編造事實、隱瞞真相、妨礙偵查」等情節,非常符合上述(三),同時也符合(四)。退步說來,即便可能不構成「情節特別嚴重」,那也萬萬與「情節輕微」搭不上邊。

文章最後稱,總結來看,不起訴決定書的法律推理不僅很難自圓其說,反而有很大可能違反了其援引的明文司法解釋。

阿波羅網於飛報導

責任編輯: 於飛  來源:阿波羅網於飛報導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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