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 軍政 > 正文

重磅!王岐山監察委12項職權確定 即日起可查扣所有公職人員

中共全國人大通過決定,從即日起(北京時間12月26日),新試點成立的最大反腐機構監察委員會(簡稱監察委)即可執法,有權對所有公職人員「扣查處置」。依照該決定,監察委整合了紀委和檢察院的雙重功能,具備12項職權,不過並沒有此前學者解讀的偵查權。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被北京當局定性為「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並首先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試點設立監察委。

12月25日下午,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相關的決定。《決定》規定,「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明確了對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

《決定》規定,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有監督、調查、處置3項職權,監察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根據該決定,監察委不但可對公職人員實施監察,而且有權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也就是說,監察委實際上具有紀委和檢察院的雙重功能,從2016年12月26日開始,就可以對所有公職人員實行監督監察,而且一旦發現問題,就可以對相關人員「拘查置留」。

《決定》指出,在試點地區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及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體制改革試點由習近平反腐的得力助手、中紀委書記王歧山領銜。外界分析,即將成立的國家監察委一把手的人選很可能是王岐山。該機構的設立既可以給中紀委擴權,又為王岐山留任鋪路。

監察委沒有偵查權

在中共人大的上述通報中並沒有提及偵查權,這和此前官方學者解讀有所不同。

12月15日,中共《學習時報》刊發署名文章解讀正在推行的國家監察委改革的反腐敗執紀權和執法權,稱國家監察有調查權和偵查權。

文章稱,監察體制改革涉及兩大國家機關,即各級政府和各級檢察機關。改革監察體制,將政府監察、預防和檢察反貪、反瀆、預防等力量整合,職能整合後的國家監察機構,享有預防腐敗的調查權、審計權、警示權、建議權,對腐敗違法違規的調查權、處分權,對腐敗犯罪的偵查權、預審權。同時,與審計、公安、工商、海關、稅務等部門建立腐敗違法和犯罪的線索移送機制,建立與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之間的協調銜接機制。

文章指,監察委員會組建後,首先改變了監察的規格,即由行政監察上升為國家監察。國家監察具有違法調查權和犯罪偵查權。這樣,可實現對不構成犯罪的腐敗行為實施非刑事處罰;對構成犯罪的腐敗行為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11月29日,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在學校解讀習近平當局剛推行的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稱監察委將會收編檢察院1/3人馬,但未必擁有「偵查權」。

馬懷德說,從現行《行政監察法》以及紀委辦案規則來看,監察委將有諸如調查資料、調取證據、勘驗、扣押、查封、進入住地等調查權。技術偵查手段則不一定要使用。未來監察委調查貪腐案件時的手段和措施,將有別於現在檢察機關的「偵查」,監察委擁有的權限是「調查權」,而非「偵查權」。

責任編輯: 於飛  來源:阿波羅網於飛報導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tw.aboluowang.com/2016/1227/857623.html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