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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出生殖器蹭臉《刺死辱母者》的兩個版本四個疑問

作者:

沒忍住,就接著說聊城於歡案。

我的公共觀察角度主要是媒介批評,所以在於歡案上,相比事實和法律問題,我還是更關心媒體報導本身的倫理、技法與傳播路徑。

作為機構媒體的產品,《刺死辱母者》一文其實有四個傳播介質,分屬兩個傳播版本:

第一個介質是《南方周末》紙質版2017年3月23日A3法治版的報導:

‌‌‌‌「辱罵、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債人長達一小時的凌辱之後,杜志浩脫下褲子,掏出下體往蘇銀霞臉上蹭——當著蘇銀霞兒子於歡的面。‌‌‌‌」

第二個是2017年3月23日,該文記者王瑞峰在個人公號《杞人陌桑》上直接刊發的的,內容和見報版完全一樣。

在篇末的打賞說明上,王特意註明該稿報社不允許推送,所以他自己直接發出來了。

第三個是南方周末官網上的報導,連結是(http://www.infzm.com/content/123659),最後更新時間是3月24日上午9點29,前述段落變成了:

‌‌‌‌「辱罵、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債人長達一小時的凌辱之後,杜志浩脫下褲子,用極端手段污辱蘇銀霞——當著蘇銀霞兒子於歡的面。‌‌‌‌」

第四個是南周的官方微信,推送時間是3月25日,內容和前述電子版一致。

另,據稱南周官方官方微博也曾發過這篇稿子,但我在它主頁未曾找到,不知是否刪掉了,暫不列入。

在南周紙質版和記者個人微信版里,對血案發生之前的衝突,描述了如下六個細節:

把頭摁進剛拉完大便的馬桶

當著母子倆放黃色錄影

脫鞋捂嘴

打耳光

菸灰彈進胸口

掏出生殖器蹭臉

聊城中院的25頁判決書掃描件前幾天就已出來了。仔細看了判決書所羅列的被告人、被害人、證人等各方陳述,結合封面新聞、澎湃和新京報等其他媒體跟進報導的情況,我認為《刺死辱母者》一文對關鍵細節的描述是基本站得住腳的。

最核心的第六點,各方證言基本都能確認杜當面掏出生殖器羞辱蘇氏母子,至於是否如直接拿生殖器在蘇臉上蹭和試圖往她嘴裡戳,這是一個惡性程度高低的問題。

我傾向於相信報導中的描述。

一個概率論上未必有優勢的依據是,我去年接觸了一個華東地區的債務糾紛案,被追債的女當事人,自訴也是被追債公司如此羞辱:直接掏出生殖器在她臉上蹭。

區別只是,她還年輕,還沒有一個憤而拔刀上前的已長大成人的兒子罷了。

接下來談其他幾個問題。

【如何看待紙質版和電子版之間的區別?】

隨著新聞環境的惡化,南方報業很早以前就有一個以反傳播為手段的風控措施,即敏感稿子只發紙質版,不上電子版。

比如以前南都深度曾經做過很多非常精彩的題材,但這些報導幾乎沒有產生過影響,鮮有人知道。原因就是稿件不上網,南都又只在省內發行,絕大部分讀者看不到紙質報。

這種主動犧牲傳播力,生怕內容為更多讀者知道的畸形做法,恐怕就只有戰戰兢兢的中國市場化媒體會這麼幹了。

從王瑞峰的抱怨可知,南周剛開始也是用的似乎也是這個老辦法。只不過現在,在紙質版和PC版之外,還多了個移動版兩微一端的第三渠道,這也是傳播威力最強的渠道。

但幾乎沒有哪個記者願意忍受自己辛苦做出來的稿子石沉大海,王瑞峰自不例外,所以23號用個人公號直接捅出來了。

後面的連鎖反應是,24號南周官網PC端更新了,25號移動版官微終於推送了。

唯一做的手腳,就是把掏出下體往蘇銀霞臉上蹭這11個字,置換成為了用極端措施侮辱蘇銀霞這10個字。

不用去追究誰下的指令,誰改的這個細節。

你可以說賦權之下,悽慘的自媒體推著機構媒體掙扎著往前挪了一步。

你也可說雞賊的機構媒體又耍了個小聰明,把自媒體頂在前面扛了把風險。

細節鑄就歷史。

【生殖器到底該不該寫入?】

這個問題其實已不需要再囉嗦,前一篇已被刪的《一個正常社會可以承受得住生殖器這三個字》中已經說得夠清楚了。

這裡再強調下,是因為有朋友不同意這個看法。如我在西南民院教新聞的好友宋石男,他的理由是美國媒體報導強姦案時,考慮到避免對受害人的二次傷害,通常都不會有具體細節,更不會出現生殖器字樣。

我還是堅持認為,生殖器也好、下體也好,如本身構成新聞事實的關鍵細節的話,就不存在新聞倫理問題。只要細節本身不觸犯政治口徑,就應當寫入。

偷個懶,抄幾段我朋友圈裡的同行和學界朋友的看法:

袁莉(華爾街日報英文專欄作者):

這篇非常好。事實再不堪也應該清楚地說出來,這是新聞的力量。華爾街日報用詞上很多規矩,但標準是只要是重要事實該怎麼說就怎麼說。比如去年我寫百度貼吧開頭兩段就出現了‌‌‌‌「性器官‌‌‌‌」、‌‌‌‌「陰莖增大手術‌‌‌‌」,因為這位患者的病情與後面經歷非常相關。

莊永志(原焦點訪談主編,現南大新聞學院副教授):

網絡版用詞真不必刻意修改,有些冬烘!這個細節涉及刺激當事人行動的關鍵事實,像《南方周末》紙質版那樣措詞就行。廣播電視和報紙雜誌對有些語詞(比如英文中F打頭的某個詞之類)有所禁忌其來有自,主要是從是否涉嫌色情、是否冒犯公眾、是否影響未成年人的角度考量。這篇報導網絡版的編輯想多了。

洪兵(復旦新聞學院副教授):

我從莊老師的角度再提供一個案例,2012年普立茲獎特稿:最勇敢的西雅圖女人,內容是關於強姦殺害一對女同的庭審。那篇特稿中所使用的這類詞語的尺度,遠遠超過南周這篇稿子裡的下體或者生殖器。

【判決書和報導哪個靠譜?】

常理而言,判決書的權威性毋庸置疑。

記者在報導中照抄判決書是最省事也最安全的辦法,總編可以閉著眼睛簽版,大量報導特別是法制類報導正是這麼操作的。

但刑事司法實踐中,判決書對控辯雙方意見的篩選列入標準通常是需要重點考慮的內容,特別是判決書援引的被告人陳述和檢警筆錄經常高度一致。

從被告人陳述,到載入偵查筆錄,再到成為控方證據,最後到庭審質證後列入判決書,這是一個證據合法性的獲得與加強的過程,類似眾所周知的入口網站洗稿過程。

諺云:一字入公門,九牛拖不出。

經審理查明,已經表述的事實,一定是法院認定的法律事實。但未寫入的事實,未必就不是法律事實。

我不認識南周這位記者,從報導行文看,我估計他應該看過判決書,也應該去採訪過判決書上所載明的和沒有載明的信源。

報導最後並沒有選擇直接按照判決書的口徑來對表,相信應該有他的道理。

至少在我看來,這份能把案發時間寫成2014、2015、2016三個版本的判決書,公信力未必能超過一個受過良好訓練的記者的報導。

【這篇報導是否煽情?】

我認為這篇報導可能有其他任何問題,但恰好沒有出現的就是煽情問題。

三千多字的稿子讀下來,最大的感受就是字裡行間的小心謹慎,算得上在特別克制地選擇和使用材料了。

我理解這是因為題材的敏感,所以行文時加倍小心,不敢有任何多餘的發揮。

用老同事宋志標的話來說,就是中規中矩。已離職的南周老記者鞠靖描摹得更細膩:

殺辱母者案這個稿子比較硬、也比較常規,意思就是其實不煽情、沒有什麼寫作技巧可言,文章長度、遣詞造句在南方周末傳統的報導中屬於非重要選題的層次。

那些說這稿子煽情的不是沒見過世面就是有自己的預設立場。此文核心在於選題之硬,能發出來不容易,能發出來那麼多細節更不容易,希望讀者能在群情激憤之餘體諒這份不易。

指責這篇稿子煽情的還有一個理由,說報導隱瞞了蘇銀霞公司的相關債務情況。

我想報導從來都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別指望一篇三千多字的稿子就把一個焦點新聞事件包打天下了。

就一起惡性公共事件而言,已經很久沒有這麼個媒體雲集的現象了。你若在機構媒體,也攻堅克難來一篇吧?補充它,豐富它,推動它,挖掘更多的真相出來。

要真看不慣南周這篇稿子,你又足夠牛叉的話,用充分的證據和有說服力的邏輯徹底顛覆它。

別光罵街,南方報業不是原罪。

最後還有個有意思的問題。有個說法認為,這篇稿子巨大的傳播力,一個重要原因是選取了女性受辱的視角。

繼續偷懶,再次節選我朋友圈裡兩位學界老師的意見:

人大新聞學院陳陽老師:

這篇文章切入點找得很準,孝子刺死辱母者,為大眾狂歡留下了想像空間。如果於歡刺死辱父者,公眾的情感支持未必是這個樣子。如施劍翹被公眾認為是孝女烈女,輿論同情,蓄意謀殺罪可免。這也是吻合了公眾對烈女的期望。

武大新聞學院夏倩芳老師:

於案這件事情是嵌在社會心理之中,社會心理背景是人們普遍對司法不滿。但凡輿論被引爆,一定是激發了公眾普遍的不滿。權力強勢且集中的社會裡,民眾是原子化的存在,情感動員必然是最有效的動員方式。

我覺得兩位老師的看法都有道理。此前在一些地方的講座中,我一直強調一個觀點:

從我自己十五年的媒體經歷看,市場化媒體過去的法治類報導,基本都是在不斷重複三個場景里的類型化案件:

城市化進程中的拆遷征地案

法治進程中的洗冤錄

網際網路眾聲喧譁中的紅顏薄命案

2017年的於歡案,其實和2003年的湘潭黃靜案,以及隨後幾年間的高鶯鶯案、戴海靜案、楊代莉案、鄧玉嬌案、藥家鑫案、袁莉亞案(京溫商城案)、李啟銘案(我爸是李剛)、李天一案等,都屬於前述第三類即紅顏薄命案。

在這個時代,再慘烈的遭遇若要獲得有效關注,也需要擁有吸引眼球的故事。

如果悲慘到連故事都沒有,性別真不是罪。

於歡案目前已進入震怒模式,輿情沸騰最終還是直接指向二審裁判結果。

最高法院司改辦官員何帆的公號剛刊發了一篇署名為法言平的評論《又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開課》,我抄兩段來保平安,一併作為本文結尾:

從形式上講,作為規則之治的法治需要有一個終局決定者。只要這個終局決定者是根據對法律的專業理解作出的裁判,便應當獲得制度上的權威,應當得到社會成員的尊重,因為對法治的尊重是自己最終獲得尊重的前提。

法律職業特別是握有法槌的法官只有認真正解法律中的政治訴求、道德訴求、人心訴求和其他相關因素,或者說是領會了在這些訴求之下的法律,才算是真正掌握了‌‌‌‌「法律‌‌‌‌」的真實含義了。

(註:本文所引內容,均已獲當事人授權及審定)

責任編輯: 李華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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