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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懷疑妻子與他人有染 孩子出生後鑑定是非親生!

送禮物、送彩禮、送房屋產權,結婚後發現孩子不是自己的?丈夫「氣炸」了!

這個「受傷」的男人一怒之下將妻子告上法庭。

妻子是否隱瞞了懷孕事實?

丈夫又能否拿回財產?

案情

阿強與阿花高高興興結了婚,可剛擺完喜酒丈夫阿強就發現,妻子阿花與另一男子的聊天記錄。

回想起擺酒時妻子時常嘔吐和變大的肚子,不禁怒從中來。。。。。。

丈夫阿強訴稱:妻子阿花行為不端,與他人有染並明知懷有他人的孩子,故意隱瞞真相與我結婚,實屬欺詐,阿花必須對欺詐的後果承擔全部責任,理應退還房產、金錢、財物並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

2016年8月22日,和妻子阿花結婚後,在未經父親和兄弟姐妹同意的情況下,我偷偷將番禺區一處房產的50%權屬變更給阿花。

此房產是2012年由我父親出全資購得,權屬人只列我自己,但我父親與兩個兒子、一個女兒簽訂了協議書,對該房產的產權和使用作了安排,禁止我未經同意擅自改變房產權屬。

且從2015年10月開始,我按約定每月支付1000元給阿花作開支,已支付了13000元;2016年8月25日,我通過支付寶轉帳26000元給阿花作彩禮金;2016年8月28日,我父親轉帳30000元給阿花作彩禮金;2016年9月5日,我又通過支付寶給阿花彩禮2000元;我還給了阿花一部蘋果手機和一台蘋果平板電腦共價值9171元。

結婚時,阿花就有嘔吐等孕期反應,我開始產生懷疑。結婚後一個多月後,我從阿花的手機微信中得知,阿花在結婚前早已懷了別人的孩子,並和該男人繼續來往。

妻子阿花辨稱:2016年7月底,我發現自己懷孕,婚前雖和兩個男人交往,但一直認為阿強是孩子的父親。隱瞞懷孕的原因是胎兒在3個月之前容易流產,按照家鄉風俗婚前懷孕時不能告之外人,所以我暫時隱瞞懷孕的消息,結婚擺酒後再告知阿強。

我覺得即便小孩不是阿強的親生骨肉,但懷孕時發生在婚前,婚姻關係尚未建立,雙方之間還沒有產生夫妻間相互忠實的法律義務,婚前性行為只是道德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關於彩禮,我認為從中國的傳統習俗來講,禮金都是一次性支付,且阿強是在婚後支付的26000元,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其他的財物則屬於阿強自願贈與。至於房產是阿強為了與我結婚,主動提出贈與,並不存在受欺騙、脅迫的情形。

2017年2月孩子出生,經鑑定,阿強不是孩子的親生父親。

爭議焦點

涉案房產是否屬于贈與?

裁判結果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阿強與阿花離婚。阿強與阿花名下的位於廣州市番禺區的房產歸阿強所有,並駁回阿強與阿花的其他訴訟請求。

阿花不服,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廣州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討論本案時,大家第一反應基本都是「女方這樣做肯定不行」「哪有女人不知道自己懷的是誰的孩子」,但是具體到討論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時,看法歧異。

有觀點主張適用「重大誤解」撤銷贈與,還有的主張適用「公序良俗」,但是,我們需要考慮的是以下兩點:

適用「重大誤解」法條,首先得指出阿強「誤解」了什麼?在本案這是一件難事,是「誤解」了阿花的清白或者品格?這難以進行有說服力的論證;

適用「公序良俗」原則,前提是無法適用其他法條,否則將破壞法的穩定性。因此,法官最後決定選擇適用贈與合同的相關規定。

二審法院認為,阿強起訴要求離婚,阿花表示同意,表明雙方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事實上,因婚後發現阿花懷有他人的孩子,雙方的夫妻感情不可挽回地走向破裂。但是,阿花是否有意隱瞞懷有他人孩子的事實而與阿強結婚?阿強是否有權要求撤銷贈予,取回已贈與給阿花的房產份額?

阿花是否有意隱瞞懷有他人孩子的事實而與阿強結婚?

阿花上訴提出,其並沒有隱瞞懷有他人孩子的事實而與阿強結婚,而是不確定孩子是阿強的還是前男友的。

本案二審判決並沒有認定阿花婚前有意隱瞞了懷有他人孩子的事實,理由是:

阿花稱與阿強婚前發生過性關係,阿強予以否認,顯然這是無法查實的。

關鍵是,不管阿花是否在婚前有意隱瞞了懷有他人孩子的事實,其在婚後不久即誕下前男友的孩子,這對阿強來講都是無法接受的,並由此產生撤銷贈與的事由。

因此,阿花是否有意隱瞞相關事實,對案件的最後處理並無影響。也因此,以阿花構成「欺詐」為由撤銷贈與的做法,也不在考慮之列。

在此姑且不論阿花在與阿強結婚前3個月與前男友發生性關係是否完全符合道德規範,同時亦需承認阿花並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的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該義務一般理解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義務,但即使阿花所言屬實,其不確定孩子是阿強的還是前男友的,基於未婚夫與未婚妻之間應有的互相信任與尊重,其也應當在婚前如實告知阿強,讓阿強知曉而有所選擇。

阿花因患有影響懷孕的婦科病,不願意流產而堅持將孩子生下來,其意願可以理解,但是其隱瞞懷孕的事實(在不確定孩子父親的情況下),然後與阿強結婚、接受贈與,有失於上述告知義務;另一方面,這也反映阿花的婚戀觀念有不妥之處,二審法院予以指正。

阿強是否有權要求撤銷贈予,取回已贈與給阿花的房產份額?

阿花上訴還提出,阿強贈與房產的行為屬於以結婚為目的贈與,而雙方已經登記結婚,房屋亦完成了登記過戶手續,阿花已經實際占有該房產,阿強不能再行使撤銷權了。

對此,二審法院認為,男女雙方締結婚姻固然需要進行結婚登記,但結婚登記本身僅是締結婚姻的程序而非根本性目的。結婚的根本目的是組建家庭、相互扶持、共同養育孩子等多種訴求的綜合,更應理解為一種持續性的生活狀態而非辦理手續這一程序。阿花自稱「因一心一意想要與阿強共度餘生,故答應和阿強結婚」,可見其亦認同組建家庭、共同生活才是結婚的根本目的。現婚姻已因阿花單方面的原因而破裂,阿強贈與阿花房產的真正目的未能實現,其權益受損,故阿花該項上訴意見不足為據。

綜上,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為維護婚姻家庭領域良好的道德風尚和倫理觀念,二審法院認為阿強有權要求撤銷贈與,取回已贈與給阿花的房產份額。

責任編輯: 寧成月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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