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踐踏中共國旗被判社服令港府上訴後法官改判被告入獄

一名青年去年在反修例運動中踐踏中共國旗,早前認罪後本來被判200個小時社會服務令,港府不服提出刑期複合,上訴法院24日遂改判該名青年入獄20日,成為首個在反修例運動中因侮辱中共國旗而需入獄者。

21歲的被告羅敏聰,從事冷氣技工,去年9月在沙田新城巿廣場集會中踐踏中共國旗,早前認罪後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申請覆核,上訴庭昨改判被告監禁20日,成為反修例風暴以來,首次有被控侮辱國旗罪的示威者判囚。上訴庭斥責被告侮辱中共國旗的行徑惡劣,「嚴重貶損了國旗所代表的國家尊嚴」,不過表明不會定下量刑指引,但羅列出6個因素作量刑考慮。

被告聞判時表現冷靜,其代表律師透露,被告對裁決失望,但刑期不算長,「就當藉機會入去探下手足」,會否上訴仍待商討。

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判官未能充分掌握案情,以及被告的加刑因素,犯了嚴重錯誤,故決定改判被告監禁4個月,但考慮他認罪、已完成部分社會服務令及本案覆核性質,扣減至入獄20天。另外,上訴庭在判辭聲明,法庭毋須就侮辱國旗罪定下量刑指引,因侮辱國旗的形式及情節多樣,法庭難一概而論,只需按實際案情判決。

所謂「吳恭劭案」,是指支聯會在1998年1月1日舉行的示威遊行,當時吳恭劭等兩人揮舞著一面被塗污的中共國旗和區旗,遊行終結後他們將兩面旗縛在中區政府合署的欄杆上。警方發現這兩面旗幟均被嚴重塗污,其中共國旗的中央被剪出一個圓形的大洞,旗幟上的4顆星型圖案,被人以黑色墨水寫上「恥」字,區旗則被撕去一截,旗幟被人用黑色墨水寫上「恥」字。

律政司控告吳恭劭等兩人的行為分別觸犯了國旗條例第7條及區旗條例第7條,以兩項侮辱國旗及區旗罪向法院提出控訴。

責任編輯: 楚天  來源:RFI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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