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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寶」協議曝光 律師:中行應賠償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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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中行原油寶穿倉,中行應承擔賠償責任。

中國銀行原油寶穿倉究竟是誰的責任?有律師研究過投資者與中國銀行簽署的投資合約後表示,中國銀行具有明顯過錯,要承當責任。

律師:中國銀行要承擔責任

《華夏時報》4月28日報導,該報記者就獲得的一份中行「原油寶」投資者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場個人產品協議》(中行協議),諮詢了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師事務所金融衍生品部的主任黃夢奇律師和副主任文露律師。

上述兩位律師表示,「銀行要承擔責任」。他們認為,根據現有材料分析,投資者無需向中行補足「原油寶」穿倉損失,相反,中行應向投資者進行賠償。

基於中行協議及其他現有材料,上述律師認為,中行在該事件中存在諸多違約的情形。

首先,《中行協議》第三條風險解釋約定,鑑於存在損失投資本金的可能性,甲方應確認其操作的資金必須是純風險資本金,其損失將不會對個人財務狀況和生活產生重大影響,否則,甲方將不適合敘做金融市場產品。

該條風險提示為,投資者參與「原油寶」投資,可能會損失本金,並未提示還會損失遠遠超出本金之外的其他資金。

其次,《中行協議》第九條約定,乙方將根據甲方的指定方式辦理軋差結算或移倉交易。若到期處理日因市場異常波動引起無法交易的情形,導致乙方不能辦理正常軋差結算和移倉交易的,則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進行到期處理。若下一交易日因市場異常波動仍無法進行軋差結算和移倉交易的,則再順延至再下一個交易日。以此類推,若連續五個交易日無法進行軋差結算和移倉交易的,則按照乙方公布的到期結算價格進行到期處理。

上述律師認為,這一條款能夠解釋,為什麼有些投資者反饋自己的「原油寶」到期處理方式明明當時選擇的是「到期移倉」,最後卻變成了「到期軋差」。

律師表示,上述約定並未明確何為市場異常波動?何為不能辦理正常軋差結算和移倉交易?根據上述約定,這些都得不到解釋,即便是適用上一條款,結算價如何確定也不得而知。因此,中行以-37.63美元的結算價與金融消費者結算,本身就不符合上述條款的約定。

中行具有明顯過錯

黃夢奇律師和文露律師認為,從期貨相關規定的角度而言,中行應對投資者透支交易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官網公布的《類期貨型貴金屬交易中不當強制平倉行為的司法認定》一文中的審理思路,「原油寶」事件完全可以參照適用《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期貨規定)的規定。

《期貨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期貨公司在客戶沒有保證金或者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允許客戶開倉交易或者繼續持倉,應當認定為透支交易。

第三十二條規定,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公司未按約定通知客戶追加保證金的,由於行情向持倉不利的方向變化導致客戶透支發生的擴大損失,期貨公司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八十。

第三十四條規定,期貨公司允許客戶開倉透支交易的,對透支交易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八十。

在「原油寶」事件中,投資者之所以存在如此大的爭議,正是由於中行在投資者者沒有保證金或者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仍允許投資者繼續持倉,尤其當行情向持倉投資者不利方向變化時,中行並沒有行使「強行平倉」的權利,導致金融消費者「透支交易」,進而帶來更大的損失。

因此,該律師認為,對於「原油寶「事件中投資者的損失,中行具有明顯的過錯,而且,該過錯與投資者帳戶「透支交易」具有因果關係。從過錯的角度而言,中行應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上述律師還表示,已經找到了中行設計該產品的法律路徑,並得出結論說,在「原油寶」交易中,投資者的對手方,就是中行,且原油寶產品與CME產品確實沒有任何關聯。「原油寶」系中行研發的以CME原油衍生品為基礎的再衍生產品。並且,由現在的結果來看,也確實違反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第3款的規定,即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自主持有或向客戶銷售可能出現無限損失的裸賣空衍生產品,以及以衍生產品為基礎資產或掛鈎指標的再衍生產品。

責任編輯: 秦瑞  來源:希望之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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