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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48國索賠 他們是這樣應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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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失敗後的索賠,或者犯了重大過錯的索賠,是不可避免的,這是必須付出的代價。問題在於,如何以最小的付出,來解決問題。

我們看看,二戰後的日本是如何做的吧。

二戰後,美國在賠償問題上對日本的態度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大力索賠,第二個階段是,儘量照顧。

第一個階段,從日本戰敗到1949年,有兩年時間。

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裕仁發表「終戰詔書」,意味著日本接受了《波茨坦公告》,所以日本人也必須得接受他們要賠償這一事實。《波茨坦公告》明確指出,戰後的日本可以保留維持其經濟運轉所必須的工業設備和實物,其餘的全部都用來賠償。

當時美國對日本的政策有兩點:

第一,「確保日本今後不再成為美國的威脅」,第二,「不再讓日本成為世界和平與安全之威脅」。

為此,需要最大程度地削弱日本的國家實力,換言之就是要讓日本砸鍋賣鐵地賠償戰爭損失。

但美國也意識到,當年一戰後對德國的索賠所造成的仇恨,因此內部也有爭議。因此,美國的做法是,對日本的工業設施進行拆遷。

隨著蘇聯的崛起,美國從戰略上更加需要日本,賠償問題進入第二階段。

1949年5月12日,美國政府正式取消了1947年4月發布的臨時指令,停止了對日本工業設施的拆遷。

此後,1951年9月,美國又操縱簽署了對日媾和的《舊金山和約》,其中就戰爭賠償問題做了模稜兩可的規定——一方面表示日本應對其戰爭中引起損害及痛苦給盟國以賠償,但同時則又表示「如欲維持可以生存的經濟、則日本的資源目前不足以全部賠償此種損害及痛苦,並同時履行其他義務」。

至此,美國算是正式放棄了對日本的戰爭賠償要求。

舊金山合約規定:聯盟國承認:日本應賠償聯盟國戰中所生的一切損害與痛苦,但因日本目前擁有的資源不足以支持一個自主的經濟體,且不足以完全賠償前述之一切損害與痛苦。因此,對國土尚被日本軍隊占領且因日本而受損害需要接受賠償且經聯盟國同意者,應透過日本人的勞役以恢復生產、打撈沉船與其他相關作業而需費用之國家,日本將儘速與其就前述損害之賠償進行協商。此項賠償不得加諸額外負擔,若有原料製造之需,此原料應由聯盟國考慮後供給,以免日本承受匯兌負擔。

有了美國的撐腰,日本政府在舊金山和約的簽約過程中,對賠償問題施展了抵賴政策:能不賠的儘量裝聾做啞;實在必賠的,或以口頭道歉謝罪,代替實質上的賠償責任;或做出願意談判的姿態,頑固地拖延時間,以減輕賠款實際負擔。

這段時期,出面的是台灣。

美國還居間調停,讓日台雙方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蔣介石的代表葉公超要求在賠償問題上參照《舊金山和約》進行,即日本仍然要對華提供技術性或勞務性補償,並放棄在同盟國資產。不料日方代表稱:「我方始終認為我國遺留在貴國大陸之財產,為數甚巨,當值數百億元,以此項巨額財產充作賠償之用,應屬已足。」

事實上,這些保留下來的巨額物資和機器設備卻由出兵東北的蘇聯軍隊捷足先登,作為「戰利品」拆卸和搬運回國了。

因為有美國的撐腰,日本堅決不肯讓步。蔣介石最後決定放棄《舊金山和約》中規定的「勞務賠償」。但日方得寸進尺,居然要求台當局在條約中寫明放棄「一切賠償要求」。台當局斷然拒絕。

最終,台日和約中沒有出現一個「賠償」的字眼。只在條約附件「議定書」中載明:「為對日本人民表示寬大與友好之意起見,『中華民國』自動放棄根據舊金山和約第十四條甲項第一款日本國所應提供之服務之利益。」

後來中日建交的時候,偉大領袖才說了感謝日本之類的話,說老蔣都不要,我們難道比他小氣?大手一揮,賠償免了,驚呆了已經準備好巨款的日本政客。

對此,日本人還是知道感恩的,所以建交後,給了中國大量低息和無息貸款,並援助了不少項目。

二戰後日本對各國的賠款一覽表:

印度尼西亞8億美元

菲律賓8億美元

緬甸2億美元

越南3900萬美元

寮國278萬美元

柬埔寨417萬美元

韓國3億美元

在法律上不具備資格國家通過「鬥爭」獲得的賠款:

新加坡2500萬新加坡元

馬來西亞2500萬馬來西亞元

泰國150億日元

瑞士11億日元/「中立國」得到的財產損失賠償

西班牙20億日元

瑞典5億日元

丹麥7億日元

蒙古50億日元/無償經濟援助

責任編輯: 李廣松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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