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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媒揭政府醜聞或囚終身!「非法」引起對中央或港府憎恨犯法

被列為國家機密的「港版國安法」,6月30日深夜11時終於出台,篇幅只有18頁,內容系乎全港700多萬人自由民主。特首林鄭月娥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發言時信誓旦旦,指國安法只針對極少數違法的人,亦不影響港人言論、新聞、集會、示威和遊行自由,惟這份「國家機密」卻揭示,傳媒及教育工作者均輕易墮法網,且若罪成,可判處無期徒刑。

港區人大代表、行會成員葉國謙日前表示,根據「港版國安法」之草案說明推演,「如果你喺7.1遊行展示、揮舞香港獨立,揮舞住英國國旗、美國國旗,我覺得同現時立嘅國安法來講,一定有牴觸。」

正式頒布的「港版國安法」條文中,未有提及舉外國旗均屬違法,但有篇幅提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第29條),罪成可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嚴重者被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關條文列明,「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條例所指的「以下行為」,包括: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有關條文涉及範圍極廣,且罪行描述欠具體,傳媒更易墮法網,其中「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亦屬危害國家安全。

在 大陸,追查豆腐渣工程、揭露愛滋病情況或環境污染,亦被控顛覆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若外國傳媒在揭示本港官商勾結或警暴時,港人或會向境外機構人員「畀料」,隨時被控「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

另一條文指如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港人對政府或中央人民政府產生憎恨情緒「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亦屬違法。惟條文並無具體列明何謂「非法方式」,亦無列明傳媒為公眾利益作報導、揭發政府高官醜聞等,可否受法例豁免。至於「嚴重後果」更屬空泛。若傳媒的報導揭露政府或中央弊政,報導後市民上街示威,或在網上批評政府,隨時亦被指屬「造成嚴重後果」,令記者身陷囹圄。

第54條規定,國安公署要以必要措施,「加強」對外國和國際組織駐港機構、非政府組織和新聞機構的管理和服務,意味惡法也針對外媒等。

條例列明需監管指導學校及傳媒

監控網際網路

「港版國安法」除向傳媒落刀,亦向教育埋手。惡法劍指香港教育界,早前新華社釋出草案說明,文件第一項第五點已明確要求特區政府採取必要措施,「對學校、社會團體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加強監督和管理」。教育局局長楊潤雄亦表明,未來會向香港學生「進行廣泛的宣傳教育,使學生了解國家安全是義務和責任」。

根據已頒布的國安法條文,第九、十章均針對網際網路、學校及傳媒,借維護國安及防恐為由,加強監管和管理。

第九條寫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第十條更列明,港府應當通過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開展國家安全教育,以提高港人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

責任編輯: 秦瑞  來源:蘋果日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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