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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逼網絡商提供用戶身份

方保僑

網禁降臨,香港與自由世界又拉遠一步。《實施細則》容許警務處長在保全局長批准下,授權警員要求有關發布人士、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或網路服務商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訊息,並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訊息或接達該平台或相關部份。

拒從可判監半年

若訊息發布人未有即時合作,當局認為資訊嚴重影響公眾,警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撿取有關電子器材,並儘快移除該訊息。有關人員亦可在指定情況向裁判官申請手令,授權警員要求有關服務商提供有關人士的身份紀錄,或協助解密。

如發布人未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要求,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一年。如有服務商未有遵從移除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危害國家安全的訊息或平台,或提供協助的要求,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香港資訊科技商會榮譽會長方保僑批評,有關條文進一步收窄言論自由,令本地網絡風氣及執法尺度大陸化,「講錯乜嘢可以delete你個post、刪文兼封鎖帳戶,系 大陸微信同微博成日見到嘅事,????家居然喺香港發生」;他又批評細則涉及範圍非常廣闊,「寫到宇宙任何一個角落寫嘢都可以拉你」,變相令本地及外資企業均要想方法自保。

律師黃國桐形容,國安法頒布後,香港已沒有法律,亦已沒有言論自由,細則的意思是「佢要你收聲就要收聲」,「common sense系冇可能嘅事,你睇嚇國安法拉乜?揸支旗咋,黐貼紙咋」。

責任編輯: 秦瑞  來源:蘋果日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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