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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國安法令台灣配合!行政院長霸氣反嗆

香港政府在6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今(7)日生效。其中,細則竟要求台灣「政治性組織」配合,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否則將面臨刑事責任與罰款。對此,我國行政院長蘇貞昌今日回應直言,「中國不但背棄對港人的承諾,居然管到全世界各地、管到全世界人民」。

▲蘇貞昌今日反嗆中共政府,「居然管到全世界各地、管到全世界人民」。(組合圖/翻攝自新華網、蘇貞昌臉書)

行政院長蘇貞昌今日赴台南視察老舊校舍的改善情形,面對港版國安法的涉台細則,蘇貞昌回應表示,「這次中國的香港國安惡法,讓全世界看到,中國不但背棄對港人的承諾,所立的法律居然管到全世界各地、管到全世界人民,甚至管台灣。」

蘇貞昌也向國人喊話,「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我們不會當中國的幫凶,我們會保護國人的安全。同時,從這件事情看到,我們一直堅持主權、堅持安全,是多麼重要!希望國人同胞看到,唯有台灣有主權、才有安全,唯有國人同胞團結一心,才能保護自己。」

▲中國人大常委6/30通過港版國安法,條文曝光後,引發各界抨擊。(圖/翻攝自新華網)

香港特區政府依據「港版國安法」成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6日舉行首次會議後,港府晚間發布消息,稱已就《實施細則》刊憲,今(7)日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細則》第5條規定「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其中明白規定,香港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可在保全局局長批准下,借向「某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或「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組識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資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

條文進一步指出,若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或外國及台灣代理人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資料,除非可證明已經盡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則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萬港幣(約新台幣38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而若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則可被判罰款10萬港幣及監禁兩年,但有理由相信有關資料是真實、正確及完整則屬合理辯解。

實施細則中賦予秘密警察的其他極權,還包括「為搜證而搜查有關地方」、「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協助」、「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以及「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

責任編輯: 寧成月  來源:三立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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