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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謬:司法文件張冠李戴 中共法院亂判糊塗案

一篇名為《多地法院正引用一個不存在的規定下判決》的網文近日在社交平台走紅,介紹了藏在裁判文書里的烏龍事件。該文指,《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問題的處理意見》這份文件並不存在,而四川、福建、湖北、安徽、黑龍江、吉林、西藏等多地法院在處理程序事項時,都曾引用相關規定。財新記者多方核查發現,網文反映情況屬實。

網絡上流傳的這份文件並無編號。在北大法寶、法信等專業法律資料庫中,財新記者均未檢索到這份所謂最高法院的文件。其內容反倒與2007年12月18日發布的《上海市高級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問題的處理意見》(滬高法[2007]395號,下稱「《上海高院意見》」)一致。

《上海高院意見》寫道,因民事案件審理中,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實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案件所涉的犯罪事實已經法院刑事判決,由於實踐中具體運用的標準不統一,致使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得不到應有的保護。為此,上海高院對於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實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所涉及的部分或全部事實已經生效刑事判決確認這兩種情形作出不同規定。如第一條規定,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對於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法院發現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實涉嫌刑事犯罪,法院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但根據民事法律規範判斷,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係,且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的,民事案件可繼續審理。

《上海高院意見》被改頭換面成最高法院的文件後,頻頻出現在全國各地的裁判文書中。財新記者在裁判文書網檢索,僅高級法院層面,就有70餘篇判決書或裁定書引用了這份不存在的文件。如,北京市高級法院在(2017)京民終315號民事判決書中表明,對於山西能投公司在本案二審庭審結束後提出的中止本案審理的申請,法官認為不符合《最高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和《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問題的處理意見》中的有關規定,該院作出不予准許的決定。

也有法院依據所謂最高法院文件作出支持再審申請人的決定。吉林省高級法院在(2018)吉民再235號民事裁定書中認為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依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問題的處理意見》規定,撤銷此前民事裁定,並另外指定法院審理該案。

事實上,根據文件編號識別司法文件真假並非難事。最高法院也曾多次否認該文件並非出自最高法院。最高法民二庭法官劉崇理曾經分別在(2017)最高法民申1891號民事裁定書和(2018)最高法民申5608號民事裁定書中闡明,當事人援引的《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問題的處理意見》是「規定錯誤」,「本院沒有出台過該處理意見,其所援引的法律依據不存在」。

多位律師告訴財新記者,律師、檢察官和法官誤用法律條文的情況並不少,癥結在於法律法規檢索上。

上海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葛昂表示,不少律所會和北大法寶、微科先行等盈利性法律資料庫合作,這類搜尋引擎會從各政府網站抓取法律法規、裁判文書等信息。但有的律師會使用百度作為法律法規搜尋引擎,被不實信息誤導,從而誤用法律法規。他表示,部分法官庭審時依賴於律師提供相關的法律規定,甚至指導性案例。「律師用錯條款,然後法官接著用並寫進判決意見裡面,其他律師看相同案例時又看到錯誤條款,大家這樣反覆用。這就是一個循環。」

有觀點表示,應當建立全國性的,包括地方性規定在內的統一法律法規知識庫。京師律師事務所的許浩律師建議,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可以牽頭做內部資料庫。「在(法官)引用相關文件寫判決時,通過技術手段自動識別已經失效或者引用錯誤的法條,系統對此進行提示和標紅,做到這一點並不難。」

責任編輯: 時方  來源:財新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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