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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裁定:黎智英涉嫌威脅罪名不成立

香港民主運動標杆性人物、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因涉嫌在2017年維園六四紀念晚會期間恐嚇威脅親中香港報章《東方日報》記者被起訴,西九龍法院於9月3日做出裁決稱,黎智英的證詞有效可信,罪名不成立。

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抵達西九龍法院。(2020年9月3日)

香港民主運動標杆性人物、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因涉嫌在2017年維園六四紀念晚會期間恐嚇威脅親中香港報章《東方日報》記者被起訴,西九龍法院於9月3日做出裁決稱,黎智英的證詞有效可信,罪名不成立。

審理此案的法官鍾明新在判決時表示,不認為原告是可靠誠實證人,並且原告在提供證據時出現多次非正面回答。

法官在開庭審判期間播放了香港《東方日報》提供的事發片段,法官表示,並沒有聽到黎智英說的「我找人搞你」的字句,視頻顯示黎智英只是用手指指向對方,並且沒有任何武器。

黎智英的辯護律師在庭上質疑《東方日報》記者的職業道德操守,表示這次事件的發生是因為該報紙記者在一年時間裡多次尾隨跟蹤黎智英,並且影響其正常生活,存在侵犯隱私問題,致使黎智英一時衝動爆出粗口的。

原告記者在8月28日的庭審中所提到因遭到黎智英的辱罵和威脅導致患有精神問題,法官表示該記者案發後確實患有適應障礙,但不確定該症狀是否是由本案直接引起或間接導致的。法官裁定《東方日報》記者在案發時並沒有真正受到驚嚇。

法官鍾明新表示,如果要定黎智英的威脅罪名,需要達成事發當時威脅對方且令對方受到傷害,以及有故意警告對方的意圖並使其受到驚嚇,但證據表明這兩項並不成立。

法官稱,由於不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真實可信,而被告方證詞可信且沒有任何案底,因此判決被告黎智英威脅罪名不成立。

根據香港的法律,被告若被判處刑事恐嚇罪,將服刑2年,並被罰款2000港元。

香港警方8月10日首次利用中共強推的「港版國安法」大規模拘捕壹傳媒創始人黎智英及多名高管等10人,並高調搜查壹傳媒總部。那次事件令港人及國際社會震驚。

有分析表示,當局通過整肅和試圖搞垮蘋果日報,對內製造「白色恐怖」的肅殺效應,扼殺新聞自由,對外報復美國制裁11名涉及推動國安法的港府及中共官員。

被中共視為「反對派主要金主」的黎智英在去年香港爆發反逃犯條例修訂的大規模抗議示威的初期曾訪問美國。美國副總統彭斯和國務卿蓬佩奧分別與黎智英會面,就「反送中」運動及香港自治情況發展進行討論。

北京和香港建制派認為,黎智英和蘋果日報是所謂「搞亂香港」的主要「禍首」,而民主派和多數港人認為敢言的蘋果日報是新聞和言論自由的風向標。

責任編輯: 夏雨荷  來源:美國之音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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