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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司法部發規則 重罪酒駕家暴者不得獲庇護

美國司法部和國土安全部10月20日發布最終規則,新增7條強制性條款,限制被定罪的重罪犯、酒後駕車者、幫派成員和有其它犯罪的外國人獲得庇護身份。

20日,美國司法部和國土安全部發布《最終規則》,對各自的法規進行修訂,以防止某些犯罪類別的外國人在美國獲得庇護資格。該規則在《聯邦公報》上公布後30天生效,於10月21日(周三)發布。

司法部說,庇護是一項移民福利,通常符合資格的外國人無論其身在何處或實際身在美國,都可以根據《移民與國籍法》(INA)第208節8 USC§1158的規定獲得庇護。但是在移民法中,國會禁止某些種類的外國人獲得庇護。

除了法定禁令外,國會還授權總檢察長和國土安全部部長根據法規,在與庇護法令相一致的基礎上,建立其它禁止獲得庇護資格的禁令,並設立「任何其它條件」,或考慮與移民法一致的限制有關庇護申請的規定。

為了確保犯罪的外國人無法獲得此項福利,總檢察長和國土安全部部長已行使其監管權,限制特定類別犯罪活動的外國人的庇護資格。

新增限制有刑事犯罪紀錄外國人獲得庇護資格的7種犯罪類別為:

(1)根據聯邦或州法律的重罪;

(2)8 USC§1324(a)(1)(A)或§1324(a)(1)(2)規定的罪行(外籍人走私或窩藏);

(3)根據《美國法典》第8編第1326條(非法進入)的罪行;

(4)涉及犯罪幫派活動的聯邦、州、部落或地方犯罪;

(5)某些在醉酒影響下駕駛機動車的犯罪(聯邦、州、部落或地方);

(6)聯邦、州、部落或當地的家庭暴力罪,或被裁決人裁定在家庭背景下,曾實施毆打或極端殘酷行為,即使沒有定罪;

(7)聯邦或州法律規定的某些與虛假身份有關的輕罪;從聯邦、州、部落或地方實體非法獲得公共利益;或擁有或販運受控物質或受控物質用具。

犯有某些家庭暴力罪的外國人即使沒有被定罪,也將被禁止獲得庇護。

法拉盛「耿婷律師樓」律師耿婷表示,這是移民局把獲得庇護的條件限制得更加嚴格,要求庇護申請者有良好的「道德品質」,除了不要犯有聯邦或州的重罪外,華人庇護申請者尤其要注意不要酒駕、毒駕、家暴、騙取福利、盜用他人身份、吸毒(包括持有、運輸受管制物品)。

這7條規定是現行關於「不得獲得庇護」(bars)條款的增加。根據美國移民局規定,現已執行的條款有:因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群體成員身份或政治見解,而命令、煽動、協助或以其它方式參與對任何人的迫害;被裁定犯有「特別嚴重罪行」,對美國構成威脅;在美國境外犯下「嚴重的非政治犯罪」;對美國的安全構成威脅;到達美國之前已在另一個國家(地區)穩固地定居。

另外,從事、參與、煽動恐怖活動,恐怖組織的代表、成員,說服他人支持恐怖活動,從恐怖組織接受過軍事訓練者及其配偶和子女,均不得獲得庇護。

責任編輯: 楚天  來源:大紀元記者林丹美國紐約報導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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