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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向中國非法提供商業機密 台灣聯電與美司法部達成和解 賠償6千萬美元

位於台灣新竹的台灣聯電總部大樓的公司標誌

台灣晶圓代工廠聯電(UMC)星期四(10月29日)宣布,針對2018年美國司法部起訴聯電違反營業秘密保護法一案,聯電已承認侵害營業秘密並與司法部達成和解,將支付6000萬美元罰金予美國政府。

2018年11月,美國司法部宣布起訴中國的國營企業福建晉華、台灣聯電與3名台灣人進行經濟間諜活動、竊取美國記憶體大廠美光(Micron)的營業秘密。該年11月1日新聞稿中,美國聯邦調查局(FBI)明確指出,中共竊取美國領先技術會對美國國安造成威脅。

聯電在本月29日的聲明中表示,和解協議中,美國司法部同意撤銷原本對聯電的指控,包括共謀實施經濟間諜活動、共謀竊取多項美光的營業秘密和專利有關的指控、以及範圍可能從4億美元到87億5000萬美元的損害賠償及罰金等。聯電承認侵害一項營業秘密,同意支付美國政府罰金,也會在3年的自主管理緩刑期內與美國司法部合作後續調查。

美國司法部副部長羅森(Jeffrey A. Rosen)在28日新聞稿中表示,聯電公司竊取美光的營業秘密,以節省開發記憶體製程的金錢與時間,讓中共在戰略上達到「自主供應」。「這個起訴就是美國司法部成功地捍衛美國公司,以免他們的科技遭到他人嘗試竊取的範例。」

該案源於2016年,台灣聯電與中國的福建晉華簽署合作協議,協助福建晉華建廠與發展記憶體製程技術。美國司法部指出,當時聯電雇用後來被起訴的三位員工,其中一名被起訴的台灣人陳正坤原為聯電資深副總經理,於2016年借調至福建晉華擔任總經理;另兩名遭起訴的台灣人曾在台灣美光工作,後來攜帶美光的機密資訊跳槽聯電。

「聯電從無意圖、也未移轉任何未經授權的資訊給晉華。」聯電錶示,該公司不允許任何員工攜帶前僱主公司資訊到聯電,但遭起訴的兩位曾參與福建晉華合作案的員工卻違反規定,將美光的營業秘密攜帶過來。「依據美國營業秘密保護法,即使員工在公司高層不知情之情況下違反公司政策,公司對於員工行為仍須負法律責任。因此,聯電在和解協議中承認並接受因員工觸法所造成的責任。」

聯電董事長洪嘉聰在聲明中說,很欣慰與美國政府達成協議,「聯電將繼續落實並加強有關營業秘密之保護與防免的政策與措施,包括機密資訊的監管機制、智財權保護的教育訓練與稽核等,以確保日常營運符合公司智財權及資安保護政策。」

美國司法部也指出,對福建晉華與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起訴仍會繼續。羅森說,聯電的認罪將整起案件導向至2021年對福建晉華的審判,「起訴營業秘密案件能保護自由與創新。當外國被告受到竊取受美國法律保護的智慧財產的指控,這些案件就有全球性的意義。」

美光在29日的聲明中說:「美光感謝美國司法部為起訴和懲治竊取美光營業秘密的不法行為所做的努力。今日宣布的有罪判決再次證實挪用營業秘密為嚴重的罪行,草率行為將導致嚴重後果。」聲明說,雖然美國司法部已與聯電達成和解,美光仍會就聯電認罪內容繼續對聯電提出民事訴訟,並要求聯電全額賠償。

責任編輯: 楚天  來源:VOA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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