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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上訴法院維持有關哈佛錄取政策無誤的裁決

2017年3月7日,划槳者從麻薩諸塞州劍橋的查爾斯河上穿過哈佛大學校園。哈佛大學和學生公平錄取組織將就該常青藤大學是否存在歧視亞裔的錄取政策走上法庭。

美國一家聯邦上訴法院星期四維持2019年就有關哈佛大學錄取程序涉嫌歧視亞裔學生的指控所做的裁決,否定了平權行動反對者所說的常青藤大學的錄取政策歧視亞裔。

對該裁決持反對意見者表示,將就此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有法律專家擔心,目前最高法院有保守傾向的大法官居多數的情況下,可能會終結40年來在高教領域允許將種族作為錄取因素的做法。

第一巡迴上訴法院由兩名法官組成的小組認為,哈佛大學錄取學生過程中考慮到種族因素並沒有違反民權法。在尋求種族多樣化的過程中,哈佛大學承認有時會向非裔和拉丁裔等有代表性較弱背景但學業合格的申請者做出積極的「傾斜」,有助於他們獲得錄取機會。

「學生公平錄取組織」(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反對在錄取決定中考慮種族因素。該組織在2014年時對哈佛大學提出訴訟,意圖阻止它所說的非法歧視。

該案於2018年底開庭審理。原告指責哈佛大學在錄取本科學生時搞非法「種族平衡」,在錄取決定時過於強調種族因素,疏於考慮「種族中性」等方式。該組織還指責哈佛大學歧視亞裔美國人,使其他族裔尋求進入世界最具競爭力大學的學生獲益。

聯邦法官巴勒斯(Allison Burroughs)在2019年做出支持哈佛大學的裁決。原告不久提出上訴。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法官林奇(Sandra Lynch)在裁決書中認為,哈佛大學在錄取過程中考慮到種族因素於此前最高法院的有關裁決是一致的。她寫道:「不存在錯誤。」

「學生公平錄取組織」負責人愛德華·布魯姆(Edward Blum)在星期四發布的一則聲明中表示,他們對此次裁決感到失望,但並沒有喪失希望。他說,將會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許多大學對哈佛大學給予支持。哈佛大學否認原告針對該校在錄取方面有錯的指控,表示一向遵循最高法院做出的有關在一定範圍內允許考慮種族因素的裁決。

最高法院曾在2016年對有關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錄取過程中考慮種族因素的訴訟做出裁決時,維持了對有限度考慮種族因素的支持。

今年10月8日,司法部也針對耶魯大學提出了類似的訴訟,指其歧視亞裔和白人學生。耶魯大學否認歧視任何種族的申請者,並表示不會因為它稱之為「沒有依據的」訴訟案而改變其錄取政策。

「學生公平錄取組織」還對北卡大學教堂山分校提出類似訴訟。該案本周一開始了非陪審團審

責任編輯: 夏雨荷  來源:美國之音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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