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 > 社會觀察 > 正文

假救護車上偷摘死者器官出售 4名醫生被判刑

器官有價,醫生不惜擅自割取死者器官出售。大陸安徽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早前二審判處6名涉及擅自在"救護車"上摘取11名死者的肝腎等器官的被告故意毀壞屍體罪成,分別囚禁10至28個月,當中4人是醫生。

據媒體周一(23日)從當事人家屬取得的裁判書顯示,法院認定被告違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等規定,在沒有紅十字會人員在場監督、見證;未經批准進行跨地區人體器官捐獻,且在沒有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簽字確認的情況下,違背死者生前意願或其近親屬意願,在懷遠縣共實施摘取屍體器官手術11宗。

涉案的4名醫生,分別是南京市鼓樓醫院主任醫生黃新立、江蘇省人民醫院主任醫生陸森、安徽省懷遠縣人民醫院ICU原主任楊素勳,以及淮北礦工總醫院的醫生王海良。其中,黃新立、陸森曾是所在醫院的OPO(器官獲取組織)工作人員,王海良曾是OPO聯絡員。

據大陸媒體報導,懷遠縣洋湖村居民,32歲男子石祥林、石的妻子、6歲兒子及53歲母親李萍在2018年2月,遭患精神病長子石子強用刀劈傷。李萍留醫數日後死亡。石祥林出院後獲知母親的肝臟及腎臟被取出。石向中國人體器官捐獻管理中心了解時,沒有母親的器官捐獻信息。幾經追查,發現李萍的器官分別送到北京及天津作移植用。父親及細妹則曾在未蓋公章的《中國人體器官捐獻登記表》簽字同意捐出李萍的肝及腎。事後,石祥林的父親指,當時是按懷遠縣人民醫院ICU主任楊素勳指示簽字,自己對內容並不清楚。

石祥林之後得知,在其一家被斬傷搶救留醫期間,大小事務由堂兄等親人處理,而母親"捐"出器官的20萬元人民幣(約23.6萬港元)"國家補助",則入到堂兄帳戶,於是揭發此案,發現眾被告在沒有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簽字確認的情況下,違背死者生前意願或其近親屬意願,摘取死者器官。

石祥林當時向媒體表示,揭發事件後,一直懷疑母親是否真的失救,"想知道(母親)是死前還是死後被摘除器官"成為他永遠的疑問。

當地警方2018年4月先後拘捕案中被告。今年5月,懷遠縣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黃新立、王海良、楊素勳、黃超陽、歐洋及陸森,在2017年至2018年期間,共涉及11宗非法摘取器官案,其中黃新立、王海良、楊素勳參與11宗,歐洋參與8宗,黃超陽和陸森參與1宗。

其中一名被告楊素勛犯案時,是懷遠縣人民醫院ICU主任。(網際網路)

判決書指,手術一般安排在後半夜,楊素勛、王海良等人將放棄治療並"判定死亡"的病人,例如車禍、腦出血腦梗死的病人,推到一輛由歐洋駕駛的換牌救護車,在車上進行摘取器官手術。11宗案件,黃新立10次主刀,每次他也在200多公里外的南京乘高鐵到蚌埠開刀。

按照規定,獲取捐獻的人體器官,必須有紅十字會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在現場見證。熟悉這些程序的黃新立等人,往往通過偽造簽字等手段來"完善手續"。

據黃新立交待,這些器官主要通過中間人岳揚來"協調",有的直接帶回他當時所在的江蘇省人民醫院,有的送往外地醫院。在摘取器官之前,他就會與需要器官的供體或醫院私下聯繫好。

判決書顯示,懷遠縣法院於今年7月8日一審判決,指黃新立、王海良、楊素勳、陸森作為醫務人員,明知故犯地違反人體器官捐獻的規定,在案中非法、擅自摘取死者器官,認定6名被告人犯故意毀壞屍體罪。黃新立被處有期徒刑2年4個月,王海良、楊素勳、黃超陽、歐洋、陸森分別被判刑2年、2年2個月、10個月、1年1個月、1年。

黃新立、王海良、楊素勳和陸森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今年8月18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黃新立等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 李韻  來源:澎湃新聞/新京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tw.aboluowang.com/2020/1219/15358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