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 > 海外生活 > 正文

美國僱主可否強制要求員工接種新冠(中共病毒)疫苗?

美國聯邦政府近日發布相關規定,僱主可以要求其員工接種新冠(中共病毒)疫苗;如果雇員拒絕,可被禁止進入工作場所。但其中也存在不少法律風險,有關規定的具體實行,讓很多企業主產生諸多疑問。前檢察官、現任亞凱迪亞市市議員、南加州知名審判出庭聯邦律師鄭博仁(Paul P. Cheng, Esq.),在近日接受媒體採訪時,就針對新規定作出相關解讀。

鄭博仁律師分析,根據法律規定,僱主規定員工必須接受(中共病毒)新冠病毒檢測,觸犯了1990年《美國殘疾人法案》(ADA)中,有關醫療和隱私問題的相關條款,因此企業一直在等待美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的指導方針,該委員會就是負責執行應對工作場所歧視現象的政府監管部門。

而聯邦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The federal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表示,如果員工拒絕接種疫苗,他們可能會被禁止工作。

而企業和僱主的獨特角色,可以推動許多除工作需要,否則不會接種的美國人,接種疫苗。

而美國殘疾人法案就限制了僱主針對雇員實施血液檢查、呼氣分析和血壓篩查等醫學檢查方面的權限。這些是通常在醫療環境中完成的測試,旨在檢查員工的身體或精神狀況的信息。

而新出台的法律就規定,如果僱主為雇員提供疫苗以保護其避免感染(中共病毒)新冠病毒,僱主不是在調查關於個人損傷或當前健康狀況的信息,因此不被認為是體檢。美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在其網站上表示,要求雇員出示證明已接種新冠(中共病毒)疫苗,並不屬於是與殘疾狀況有關的相關調查。該委員會說:「有很多原因可以解釋為什麼員工沒有進行疫苗接種,這可能與殘疾相關或無關。」

鄭博仁律師提醒,即使這樣,僱主仍需謹慎對待這個問題,以避免相關訴訟風險。僱主預先篩選疫苗接種的問卷內容,可能會涉嫌違反ADA有關調查殘疾狀況的規定。該指南表示,提供疫苗的僱主必須可證明,其預篩查問卷的內容「與雇員工作職位有關,並有相關必要性」。

該指導意見緣自美國社會當前對公眾大範圍接種疫苗的懷疑態度。美國皮尤研究中心(Pew Research)的一項調查顯示,只有42%的美國非裔人說他們打算接種疫苗。蓋洛普從11月開始的調查顯示,有58%的美國人表示會接種新冠(中共病毒)疫苗。

接種疫苗的建議與要求

潛在的醫療和宗教問題只是僱主在決定是否要求接種疫苗時,必須考慮的兩個因素。鄭博仁律師分析,考慮到僱主需要權衡一切與新冠(中共病毒)疫苗接種有關的法律問題,許多人可能會選擇簡單地建議其員工接種疫苗,而不會將疫苗接種作為僱傭條件。

例如,僱主還需要權衡疫苗接種要求可能引起的任何責任問題。一些聯邦立法者已對此表示擔憂,因為僱主很容易被可能與企業簽訂疫情合同的員工和客戶起訴,所以要求所有員工都必須接受接種的規定,可能會使公司面臨更大的法律風險。

不同的行業可能會有不同的商業需要

在決定是否強制接種疫苗時,行業背景很重要。鄭博仁律師表示,醫療保健、旅行、零售或其他行業,可能會給員工帶來風險或對他人構成風險,因此有更多商業上的理由要促進疫苗的接種。而主要在辦公室的企業、或可以依賴遠程工作的企業,可能會覺得尊重員工個人選擇會更加。

鄭博仁律師說,新冠(中共病毒)疫苗接種對於許多員工來說是兩極分化的話題,在這個地方受員工歡迎的,也許在另一個地方不受待見。這取決於僱主的疫苗接種要求,某些雇員可能會選擇不再為該僱主工作。這可能導致生意放緩,並帶來負面效應。

不要求接種疫苗,僱主會有責任嗎?

鄭博仁律師說,如果不強制要求接種疫苗,雇員可能會聲稱僱主沒有提供《職業安全與健康法案》中,所要求的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這將為僱主承擔不要求雇員接種疫苗的責任,打開了新的大門。另一方面,如果公共衛生部門的指南,採納了僱主不應允許雇員不接種疫苗就進入工作場所的意見,這個問題會成為僱主是否遵循適當的安全協議的侵權訴訟中的一個因素。

可供參考的指南

鄭博仁律師表示,當下可供參考的指南表明,一些政府機構明顯支持強制性疫苗接種政策。

例如,根據美國疾病控制和預防中心的調查結果,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EOC)確定新冠病毒符合「直接威脅」定義。在疫情期間,僱主依靠這個指南來證明詢問雇員更深入的健康相關問題,並要求雇員體檢是合理的,但是EEOC尚未發布有關如何制定強制接種疫苗政策的指南。

此外,鄭博仁律師指出,作為工會成員的僱主,可能需要在告知疫苗要求之前,履行集體談判的義務。各州可能會自行決定疫苗的分配。根據《科學美國人》的說法,疫苗預計首先會提供給醫療機構中的高風險人員和急救人員,然後是因環境影響的高危人群,然後才是老師,再到年輕人,最後是其他所有人。

鄭博仁律師表示,對於某些僱主而言,強制接種疫苗是有意義的,特別是對於那些提供直接醫療保健、照顧兒童和老人、或為其他感染(中共病毒)新冠病毒風險較高的人群服務的雇員而言。但是,強制接種疫苗有幾個重要的例外情況,因此鼓勵但不強制要求疫苗接種的政策,對許多僱主來說更容易把握。

合理的便利(Reasonable Accommodations)

鄭博仁律師分析,對於流感疫苗,EEOC解釋說,受《美國殘疾人法案》(ADA)約束的僱主,通常必須向因殘疾而不便接種疫苗的員工,提供合理的便利。

同樣,受1964年《民權法》第七章約束的僱主,必須合理地對待那些因真實的宗教信仰,而不能接種疫苗的人。根據《美國殘疾人法案》,僱主要求雇員提供便利的信息,包括:限制或殘疾狀況的性質、以及疫苗接種會造成的困難或問題。僱主還可以要求雇員提供其醫生的證明文件,以確認該雇員的具體限制因素、或殘疾,以及相關需要。

根據第七章的規定,與宗教信仰有關的便利措施會稍微複雜些,僱主通常應假設出於宗教信仰的便利要求,是基於真誠的信仰。但是,如果雇員要求提供便利,而僱主有質疑這種信仰或做法的誠意的客觀依據,僱主可以要求雇員提供證明。這種信息可以是員工的本人說明,也可以是第三方的證明。第三方證明不必來自宗教官方人士或宗教的成員。由於誠意是衡量標準,因此可以從了解員工的宗教習慣或信仰的其他人,提供第三方證明。

但鄭博仁律師警告說,但建議僱主要注意不要探詢太多信息。要求提供不必要證明的僱主,有可能因拒絕合理的便利要求,而承擔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 時方  來源:美中快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tw.aboluowang.com/2020/1229/15395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