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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亞鵬被控欠債案重審宣判:判賠 4000 萬

3月17日報導16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知名藝人李亞鵬被控"欠債4000萬元"一案作出重審判決,李亞鵬和其兄李亞煒向北京泰和友聯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泰和友聯公司")支付4000萬元及利息,駁回泰和友聯公司其他訴求。

李亞鵬曾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

根據此前該案一審判決材料顯示,經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泰和友聯公司與李亞鵬持股的麗江雪山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雪山公司")簽訂《項目合作框架協議》,約定雙方合作完成"雪山文苑"項目。泰和友聯公司為雪山公司注資6000萬元,獲得雪山公司10%的股份。

雪山公司承諾這筆注資只用於與項目有關的用途,未經公司全體董事一致同意決議通過,不得挪作其他用途。雙方還約定,項目開發周期為3年,開發周期屆滿時,由泰和友聯公司先行收回約定的固定權益收益4000萬元。隨後,泰和友聯公司在2012年1月至7月間分4次匯完了約定的6000萬元。

▲資料圖:李亞鵬。圖據微博

2015年4月,李亞鵬和哥哥李亞煒、北京中書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下稱"中書公司")向泰和友聯公司出具《承諾函》。《承諾函》顯示,雪山公司及原股東(李亞鵬、李亞煒、李一兵)就股東李亞鵬及李一兵股權轉讓給陽光集團和與泰和友聯公司的到期債權保證事宜作出承諾:最晚於2015年12月25日前支付4000萬元的到期債權,李亞鵬及中書公司以其在雪山公司的全部股權為該債權提供股權擔保。

此後,李亞鵬一方一直未支付相關款項。泰和友聯公司在催款無果後,將李亞鵬、李亞煒和中書公司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欠款4000萬元和利息等費用。此後朝陽法院一審判決該案,由李亞鵬、李亞煒向泰和友聯公司支付4000萬元及利息。

因不服該判決,李亞鵬、李亞煒於2018年3月提起上訴。2018年3月23日,北京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該案,駁回李亞鵬方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2018年4月9日,李亞鵬因為一直未履行判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案件二審結束後,李亞鵬、李亞煒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北京高院於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京民申4445號民事裁定,指令北京三中院再審本案。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2019)京03民再5號判決書顯示,李亞鵬為香港居民。2019年9月,北京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後裁定撤銷原判決,本案發回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重審,因進入重審階段,李亞鵬亦被移除出"失信被執行人"。

李亞鵬兄弟仍需賠償4000萬及利息

2020年11月25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院未當庭宣判,開庭當天泰和友聯公司代理律師聶敏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李亞鵬在一審應訴前,就已註銷大陸身份證,成為香港居民,而李亞鵬在一審、二審時,皆是以已註銷的大陸身份證應訴並委託律師,認為他的行為有悖誠實守信原則;庭審焦點主要有4000萬元的性質,以及簽署4000萬元承諾書是否存在脅迫行為。

據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3月16日作出的重審判決書顯示,一份證據顯示了2015年4月16日至4月17日微信"群聊"中的內容。2015年4月16日,李亞鵬在群聊中發布語音一段,內容為:"現在我們真的不是說時間的問題,我們已經無路可走了……但是在最後我們還是會盡我的力量……分兩步來解決,先讓陽光進,到明天中午我們再去起草,你們需要一個什麼樣的保障我給你們一個什麼樣的保障,需要怎樣我都可以……。"2014年4月17日,李亞鵬在群聊中發布《承諾函》文字。

法院審理此案時,李亞鵬和中書公司辯稱,泰和友聯公司以雪山公司被拍賣相要挾,脅迫李亞鵬、李亞煒、李一兵簽署《承諾函》,在此情況下,李亞鵬不能不簽署《承諾函》,對4000萬元投資收益擔保責任,以換取泰和友聯公司放棄優先購買的承諾,簽署《承諾書》不是李亞鵬和中書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

關於李亞鵬簽署《承諾書》是否存在脅迫情形的爭議焦點問題,法院認為,李亞鵬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他在簽署時存在被脅迫的情形,法院對此不予認定。

3月16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重審判決,李亞鵬和其兄李亞煒向北京泰和友聯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泰和友聯公司")支付4000萬元及利息,駁回泰和友聯公司其他訴求。

3月17日,聶敏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此案歷時多年,因李亞鵬欠款所產生的利息已經達到了上千萬元,這還不包括中間因訴訟造成的利息損失。紅星新聞記者多次聯繫李亞鵬,但截至發稿時均未獲得回應。

責任編輯: 趙麗  來源:紅星新聞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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