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母娘看女婿,越看越歡喜
為了顯示自己的誠意
一些女婿願意在房屋所有權狀的名字
或所占份額做出讓步
但世事難料
夫妻間一旦出現無法解決的矛盾
不得不走上離婚這條路時
房產分割便成了雙方家庭
最大的問題
這不,上海就有這麼一對夫妻
雙方和平分手
但萬萬沒想到的是
經法院審判
最終330萬的房產
丈夫只能分得2.8萬
原來
當時夫妻在做產權登記時
約定「按份共有」,且妻子占比99%
雖然丈夫辯稱此舉
只為「安撫丈母娘」
但近日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時,
還是依法支持了妻子的權益。
夫妻倆婚後買房:妻子占99%產權份額,丈夫占1%
2015年,小麗和阿強婚後不久
購置了一處房產作為婚房。
當時房屋總價170餘萬元,
其中首付100餘萬元
由小麗的母親出資,
剩下70餘萬元則
由小麗和阿強共同
申請公積金貸款進行支付。
辦理房屋登記時,
產權登記在了小麗和阿強名下,
之後便是兩人共同償還貸款。
婚後三年,
小麗和阿強的感情漸漸出了狀況,
常常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
直至2018年阿強搬離了這套房屋,
兩人自此開始分居生活。
兩年後,小麗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判兩人離婚,
並對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
法院查實,
對於兩人共有的這套房產,
現市值330萬元,
剩餘貸款金額50餘萬元。
當年兩人將產權登記為按份共有,
小麗占99%的份額,
阿強占1%的份額。
一審:僅享1%權益嚴重不符丈夫貢獻度
一審法院認為
小麗曾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
法院判決不予離婚後,
兩人的關係並沒有得到改善,
且目前二人分居已滿兩年,
便支持了小麗的離婚訴求。
此外,
這套房屋的房款
由100餘萬元首付款
和70餘萬元貸款組成,
在小麗母親出資占一半多比例情況下,
阿強僅分割房屋1%,
與其對房屋貢獻嚴重不符,有失公允。
一審法院遂以房屋產權登記為基礎,
綜合考慮小麗、阿強對房屋的貢獻,
照顧女方原則等因素,
判令這套房屋歸小麗所有。
在扣除目前剩餘貸款後,
小麗支付阿強房屋折價款共計50萬元。
小麗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
二審:不應違背產權登記時自願達成的共同協議
二審中,
小麗認為房屋產權登記為
夫妻二人按份共有,
是他們對共同財產的約定,
離婚分割財產應當
依約定按份處置。
這份約定是兩人真實意思表示,
是合法有效的,
按約分割不應認定為有失公允。
阿強則認為,
當時兩人按份共有
是以婚姻關係維繫為前提的,
是為了安撫小麗的父母,
並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
不動產登記簿不是夫妻財產約定協議,
故要求維持一審判決。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
這套房屋是小麗和阿強婚後購買的,
且作了按份共有的產權登記,
由此可見,二人對這套房屋的產權歸屬
達成了按各自比例共同共有的協議。
上述房產登記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符合有關夫妻財產分別制的規定,
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應按照此項約定執行;
且民事主體遵循誠信原則,
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才屬公允。
因此,對這套房屋的分割,
不應當違背二人產權登記時
自願達成的共同協議,
應當以按份共有比例依法進行分割。
最終,
上海一中院判決小麗和阿強離婚,
房屋歸小麗所有。
在扣除目前剩餘貸款後,
改判小麗支付阿強
房屋折價款2.8萬餘元,
剩餘貸款由小麗歸還。
(以上所涉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