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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萬變2.8萬!為哄丈母娘,女婿買房時一個動作,代價有點大

丈母娘看女婿,越看越歡喜

為了顯示自己的誠意

一些女婿願意在房屋所有權狀的名字

或所占份額做出讓步

但世事難料

夫妻間一旦出現無法解決的矛盾

不得不走上離婚這條路時

房產分割便成了雙方家庭

最大的問題

這不,上海就有這麼一對夫妻

雙方和平分手

但萬萬沒想到的是

經法院審判

最終330萬的房產

丈夫只能分得2.8萬

原來

當時夫妻在做產權登記時

約定「按份共有」,且妻子占比99%

雖然丈夫辯稱此舉

只為「安撫丈母娘」

但近日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時,

還是依法支持了妻子的權益。

夫妻倆婚後買房:妻子占99%產權份額,丈夫占1%

2015年,小麗和阿強婚後不久

購置了一處房產作為婚房。

當時房屋總價170餘萬元,

其中首付100餘萬元

由小麗的母親出資,

剩下70餘萬元則

由小麗和阿強共同

申請公積金貸款進行支付。

辦理房屋登記時,

產權登記在了小麗和阿強名下,

之後便是兩人共同償還貸款。

婚後三年,

小麗和阿強的感情漸漸出了狀況,

常常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

直至2018年阿強搬離了這套房屋,

兩人自此開始分居生活。

兩年後,小麗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判兩人離婚,

並對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

法院查實,

對於兩人共有的這套房產,

現市值330萬元,

剩餘貸款金額50餘萬元。

當年兩人將產權登記為按份共有,

小麗占99%的份額,

阿強占1%的份額。

一審:僅享1%權益嚴重不符丈夫貢獻度

一審法院認為

小麗曾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

法院判決不予離婚後,

兩人的關係並沒有得到改善,

且目前二人分居已滿兩年,

便支持了小麗的離婚訴求。

此外,

這套房屋的房款

由100餘萬元首付款

和70餘萬元貸款組成,

在小麗母親出資占一半多比例情況下,

阿強僅分割房屋1%,

與其對房屋貢獻嚴重不符,有失公允。

一審法院遂以房屋產權登記為基礎,

綜合考慮小麗、阿強對房屋的貢獻,

照顧女方原則等因素,

判令這套房屋歸小麗所有。

在扣除目前剩餘貸款後,

小麗支付阿強房屋折價款共計50萬元。

小麗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

二審:不應違背產權登記時自願達成的共同協議

二審中,

小麗認為房屋產權登記為

夫妻二人按份共有,

是他們對共同財產的約定,

離婚分割財產應當

依約定按份處置。

這份約定是兩人真實意思表示,

是合法有效的,

按約分割不應認定為有失公允。

阿強則認為,

當時兩人按份共有

是以婚姻關係維繫為前提的,

是為了安撫小麗的父母,

並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

不動產登記簿不是夫妻財產約定協議,

故要求維持一審判決。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

這套房屋是小麗和阿強婚後購買的,

且作了按份共有的產權登記,

由此可見,二人對這套房屋的產權歸屬

達成了按各自比例共同共有的協議。

上述房產登記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符合有關夫妻財產分別制的規定,

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應按照此項約定執行

且民事主體遵循誠信原則,

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才屬公允。

因此,對這套房屋的分割,

不應當違背二人產權登記時

自願達成的共同協議,

應當以按份共有比例依法進行分割。

最終,

上海一中院判決小麗和阿強離婚,

房屋歸小麗所有。

在扣除目前剩餘貸款後,

改判小麗支付阿強

房屋折價款2.8萬餘元,

剩餘貸款由小麗歸還。

(以上所涉人名均為化名)

責任編輯: 李韻  來源:微路況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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