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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國安法首被告遭剝陪審團 毋須理由 辯方稱有失程序公義

香港立法院成員展開中國國旗與香港區旗,攝於3月11日

首名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被告唐英傑,不滿港府專職檢控的律政司拒絕其案件由陪審團審理,提出司法覆核,其代表律師強調,陪審團審訊是港人的憲法權利,律政司不開具理由便剔除陪審團審訊,有失程序公義。控方否認陪審團審訊是港人的憲法權利,國安法亦沒有規定剔除陪審團審訊需要說明原因。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表示,需時考慮雙方理據,押後至下周頒下判辭。

作為香港小憲法的《基本法》第86條訂明,「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但涉嫌於去年7月1日在灣仔駕駛插有寫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沖越警方防線而被控煽動分裂罪一案在下月23日開審時,因律政司長引用國安法第46條指示,而只能由三名高等法院法官共同審理,不設陪審團,唐英傑就此提出司法覆核。

代表被告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昨(10日)在庭上陳詞時指出,高院案件由市民組成的陪審團審訊屬於《基本法》保障的憲法權利,律政司長沒有事先通知及解釋,便剔除陪審團審訊此案,令被告失去響應機會,違反了程序公義。他強調,在香港實行逾百年的陪審團制度,能確保審訊公平,且更符合大眾對司法公義的看法,亦能對被告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若陪審團感到控方以高壓手段提告,或認為法律有矛盾之處,或對有關法例反感,陪審團有權裁定他無罪釋放。他表明,唐英傑希望將命運交予陪審團,而非交到法官手中。他又說,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孫靖干則否認陪審團審訊是港人的基本憲法權利,《基本法》提及「保留」陪審團制度,不等於制度一成不變;而《基本法》第63條更訂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包括剔除陪審團的決定;。另外,國安法第46條亦賦權律政司長可發出證書指示審訊不設陪審團,檢控方沒有責任就其檢控決定提供原因。

唐英傑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是國安法實施後首宗案件。控罪指他於去年國安法生效後翌日的遊行期間,在灣仔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另外,其行動令三名警員受重傷,被指是為脅迫中央政府或港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

責任編輯: 李華  來源:法廣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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