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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州會成功的,別把共和黨和美國制度想得太弱了

所以,根據德克薩斯憲法的規定,民主黨缺席投票,只是困獸猶鬥、負隅頑抗。最終,不僅耽擱自己的時間,也浪費了納稅人的金錢。州長阿伯特召集臨時會議後,民主黨的議員們就必須出席投票了。不出席的話,共和黨議員們可以強迫他們出席。即使他們全部投反對票,新的選舉法也會成為德克薩斯的法律。

我在上個月的文章《德州大招出擊!拜登氣急敗壞發文譴責,因新法確立共和黨優勢,使其不會變成搖擺州》裡,提到了德克薩斯州的一個新的選舉法議案,當時,我對通過新法很有信心,並且在文章中預測這部法律將會通過。

然而,在投票的時候,民主黨議員卻全部拒絕出席,這導致德克薩斯議會沒有達到法定的投票人數,因而就無法對議案進行投票。否則,共和黨占優勢的德克薩斯議會,必定通過新的選舉法,使其儘快成為法律。

民主黨議員採用極端方式,阻礙對新選舉法的投票,是一種十分無恥的行為。

或許有讀者說:共和黨在聯邦參議院不是也進行阻撓議事嗎?如果有讀者真這麼想,那麼他就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了。

阻撓議事是參議院的正常議事程序,是寫進了參議院議事規則的程序。這種程序存在了很多年,兩黨都在用,並無任何不妥。可能有些讀者受「阻撓議事」這個名字的影響,因而認為這是一種不正常的程序,實際上,阻撓議事本身就是一種程序。

而德克薩斯民主黨議員退出議會,使議會無法達到法定人數進行投票,則是一種耍無賴的行為。規定法定議事人數,是為了讓出席的議員們能夠代表到大多數人,不是為了讓這些已經出席的人去逃避自己職責的。

相比之下,美國聯邦憲法的規定就明智得多,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五款規定兩院出席人數達到一半以上,就可以議事投票。

而德克薩斯是怎麼規定的呢?我看了許多寫這個內容的文章,都沒有找到德克薩斯州議會的法定議事人數,只好自己去查,州參議院的很容易就找到了,是有三分之二的議員出席才能議事投票。

一般而言,從邏輯上講,兩個院肯定是一樣的,都是三分之二。

但是鑑於德克薩斯的規定如此奇怪,為了防止意外,我又去查了一下州眾議院的法定議事人數,這個很不好查,大海撈針似地查了快一個小時,才找到,果然也是預料之中的三分之二。

德克薩斯規定州議會要有三分之二的人出席,才能夠進行議事和投票。共和黨雖然在德克薩斯的州議會兩院占據優勢,卻還沒有到三分之二多數的地步。因此,當民主黨議員退場的時候,州議會也就癱瘓了。

民主黨這不是在合理利用規則,這是在破壞規則,這是在損害議會的權威,逃避自己的職責。

如果這是合理利用規則的話?那麼在聯邦參議院,民主黨和共和黨都是50人,因此法定出席人數是51人,當共和黨議員全部集體缺席的時候,聯邦參議院也就達不到法定人數,也就無法議事和投票,拜登的議案和政策也就無法推進。(副總統不是參議員)。

但是共和黨沒有這樣做,共和黨的參議員們沒有逃避自己的職責,他們不像民主黨議員那樣,動輒撒潑打滾、耍賴皮。

作為反擊,昨天,也就是6月18日,德克薩斯州長阿伯特宣布否決一項對議員的專項撥款案。他說:

Funding should not be provided for those who quit their job early, leaving their state with unfinished business and exposing taxpayers to higher costs for an additional legislative session. I therefore object to and disapprove of these appropriations

意即:「撥款不應提供給那些曠工的人,那些人給德克薩斯留下了一堆沒有完成的事,讓納稅人付出了更高的代價去召開一個議會臨時會期。因此,我否決這些撥款。」

阿伯特還表示,他將召集州議會進行臨時會期。他稱新選舉法是一個必須要通過的議案,必須要成為法律。

州長有權召集嗎?如果州長召集的話,議員們可以不出席嗎?為此,我找到了德克薩斯憲法原文。

德克薩斯憲法第四條第八款(a)小節寫道:

The Governor may, on extraordinary occasions, convene the Legislature at the seat of Government, or at a different place, in case that should be in possession of the public enemy or in case of the prevalence of disease threat. His proclamation therefor shall state specifically the purpose

意即:「州長可以在非常情況下召集議會於州首府集會,但是為避免為敵人所控制或者面對流行病威脅時,也可以在別的地方集會。州長在召集時,應該特別說明召集議會的理由。」

所以,根據州憲法,如果州長召集,而議員們仍然不出席的話,就是違憲了。因為,議員不出席的行為,將會導致州長無法根據憲法的規定完成召集。

如果還是不出席,那麼共和黨可以根據州憲法第三條第十款的規定,強迫民主黨議員們出席投票。

第三條第十款這樣寫道:

Twothirds of each House shall constitute a quorum to do business, but a smaller number may adjourn from day to day, and compel the attendance of absent members, in such manner and under such penalties as each House may provided·

意即「兩院各達到三分之二即可構成議事的法定人數,但是當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時,得逐日休會,並以兩院各自所規定的方式和罰則,強迫缺席議員出席。」

看到這裡時,我的內心是崩潰的。一來是因為我面前花了很多時間去查兩院的法定議事人數,結果憲法原文裡就有。憲法原文裡肯定是有的,我當時腦子抽了,居然去大海撈針似地查。

二來是因為我看到德克薩斯的這個憲法原文後,猛然發現了又一起我國存在的對美國憲法的翻譯錯誤。其實在去年這個時候,我就寫過一篇文章,指出了另外一個對美國憲法的翻譯錯誤。文章標題是《別被誤導了,你們看的美國憲法,可能是亂翻譯的》,這個翻譯錯誤廣泛存在,在我寫文章指出後,百度百科就改正過來了。但是我給其它三四個出版社寫的糾錯郵件,卻並沒有得到任何回復。今天發現的這個翻譯錯誤,留待以後再講。

所以,根據德克薩斯憲法的規定,民主黨缺席投票,只是困獸猶鬥、負隅頑抗。最終,不僅耽擱自己的時間,也浪費了納稅人的金錢。

州長阿伯特召集臨時會議後,民主黨的議員們就必須出席投票了。不出席的話,共和黨議員們可以強迫他們出席。即使他們全部投反對票,新的選舉法也會成為德克薩斯的法律。

德克薩斯將會鞏固其作為紅州的地位。

責任編輯: 江一  來源:寰宇大觀察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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